規矩是我定的(1 / 2)

征收錢糧雖然是州縣官員的任務,但如果州縣官員收不起來,知府也要負督促不力的責任。朔州的許知州年紀大了,施政無力。本年征收的錢糧已到了奏銷(各州縣每年要將錢糧征收的實數報戶部奏聞,謂之“奏銷”)的時候,可是還所征無幾,上麵的大員們不願參撤他,而是命令我去催繳。

我調查得知,許知州之所以奏銷不力,是因為州裏的書吏從中作梗:錢糧冊子本身就有貓膩,至於征收過程更是百弊叢生。針對這種情況,我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根據官府檔案,另造清冊,核實應交錢糧數字;

二、除了銀不及兩、米不及鬥的零星小戶暫且從緩外,拖欠的銀糧數目多而拒交的刁民,立即提比——就是定時間寫保證,逾期不交,杖責若幹大板;

三、錢糧被書吏裝進腰包了的,請花戶(就是農戶)到堂指認,指認屬實的,當場將書吏收押;

四、久拖不交的花戶,立即嚴懲;對那些又刁又劣的監生和秀才,更是絕不姑息;

五、各種火耗平餘,一律裁減。

在我的軟硬兼施下,不到二十天,錢糧全部征收到位。既然我的任務已經完成,對那些挪用的書吏也就沒有深究下去。

不久,接到臬台命令,要求設法査禁各衙門或者差役私設班館鎖押無辜的事情。

自從上任以來,我就嚴令下屬嚴格遵照律法審辦案件,徒罪以上的犯人,才予以羈押;杖罪以下的犯人,立刻予以保釋。差役傳喚原告、被告和人證,如果原告不能到案,就將被告和證人訊問之後放回,讓其安心生產,不誤生計。如果是告到上級後又發回的案子,原告一個月不到案就依律撤銷。

接到命令後,我當即製定章程:

一、凡有傳訊的案子,必須先行掛牌告示某天審某案,所傳原告、被告、幹證為何人,逐一開出傳票,與案件無關人員,一律不傳;

二、等到人證到庭後,當堂就要問明有沒有被差役羈押的情形;

三、審問結束,簽字畫押後,分別發落開釋。然後再將如何審斷及到案幾人,如何發落開釋,掛牌公示;

四、倘有差役鎖押無辜的,準許被鎖拿的人指名控告,膽敢玩法的,立即處以重刑。

為了杜絕差役借機勒索人犯和證人,我定下規矩,每次傳喚人犯時,我都事先在一個秘檔上進行登記:什麼案情,因何事故,原告是誰,被告是誰,證人是誰,派誰傳喚,住址何處。再根據人證距城之遠近,確定原差銷票的時間。朔平府所轄五個地方,隻有定遠、朔州麵積較大,其餘三個縣,幅員不過一二百裏,最遠的期限為三天,最多不超過四天,幾十裏遠的期限兩天,其餘依次遞減,城區附近或者城裏的,則以幾個時辰為限,超過了的,就要責打懲罰,目的就是不留給差役們多餘的時間,他們敲詐勒索的勾當就難以得逞。

後來臬台將我的做法報告巡撫,巡撫申大人非常讚賞,命令臬司印發全省遵照執行。

寧遠通判錫綸病故,虧空庫銀四萬多兩,我曾開出清單麵呈申巡撫。巡撫看了很不高興,可是又沒有給個說法,看樣子是既沒有辦法代為彌縫,又不願據實參辦。原來錫綸與戶部侍郎隆文是至戚,隆文曾再三囑咐申巡撫關照錫綸。

接任的寧遠通判查明事情後請求參劾錫綸。藩台慶林派我到錫綸家查抄家產。我到寧遠後,看見門戶蕭條,孤兒寡婦哭成一團,心裏也覺得很不好受。所抄沒的衣物,多半也是破破爛爛,幾乎值不了什麼錢。錫綸為人昏庸,當年從哲成額那裏接手時,就認下虧空兩萬多兩;去年飛蝗入境,省城大小委員查辦滅蝗的一批接一批,這些人“吃拿卡要”,開支也不小,再加上手下辦事的人又暗裏作梗,積累日重,也無怪其留下這麼大的一個窟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