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三十日接到上憲命令後,我就命令寧遠廳、朔州、各縣增設窩鋪,巡邏緝拿作奸犯科之徒。
據我所知,直隸、山東、河南一帶,地方官遍貼告示,嚴令各集鎮旅館,一旦有單身旅客住店,一定要等到天亮才可以放行——那些人馬車輛眾多或者結幫而行的旅客除外,後者途中由巡邏的兵丁和窩鋪的差役持械護送。這些人都由省裏臨時委派人員負責,不需要專門設置常任的督辦。如果責任區域整個冬天都沒有發生沿路搶劫的案件,就由藩司衙門請示巡撫委派其代理一次州縣職務,以示獎勵。因此,連年以來,道路上都非常安靜,那些攔路剪徑的強盜都銷聲匿跡了。
現在,如果山西也效仿執行的話,效果一定很好。至於城市中人煙稠密的地方,也可以沿襲過去的做法,十家設一牌長,夜裏輪流值班,一旦發現賊人就大聲呼叫,十家一齊響應。每家每月值守三夜,也不是很辛苦,十家輪流出人,也不需要太多的費用。這樣互相聯絡聲勢,梆子一響,群起呼應,無論是村裏的人還是城裏的人,都能有所防範,那些宵小之徒也就沒法為害一方了。
官府緝盜是為了安民,辦公就必須事先籌集經費。我自從接任以來,將陳年的積案逐件清理。在調查各州縣的盜竊案件卷宗時,發現報案失竊的案件很多,但抓獲的竊賊卻是寥寥無幾。其實,各地的州縣官員也不是沒有派捕役四處捉拿罪犯,也不是沒有定期檢查進度追究責任。可是,捕役們卻是寧可受刑,也不願出去追拿賊人,其中的原因便是沒有辦差的經費導致無法捕賊。
按規定每縣設捕役八名,每人每年工資四十兩——還往往有被克扣而改發銅錢的,這樣就導致捕役的工資在所有差役中最低。年輕力壯的小夥子都不願幹捕役,就隻能由老弱病殘來充數。而捕役的用項又多——他總不能餓著肚子抓賊吧?要辦一個案子或者捉拿一個盜賊,總不能就一個人單幹吧?押解一個犯人或者傳一趟原告,總要路費吧?這些差役賠進去錢就一定會找地方訛回來,有些人為了錢甚至不顧身家性命,由抓賊變為養賊自肥。這樣看來,接了差使卻壓下來,寧可受刑也不去抓賊,恐怕還是輕的呢!
於是,我製定章程,和各州縣商定,富裕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三十兩,貧窮縣份的縣令每月捐銀十五兩,一半作為緝拿盜賊的經費,一半留下來作為押解犯人的費用。緝盜有了經費,捕役就可以用它來雇傭線人;押解人犯有了經費,那麼來往省城就無需找人頂替。一定要做到有案必破,無犯能逃。抓獲竊賊多的捕役,加以優賞;做事懈怠的,予以嚴懲。
緝拿賊匪的關鍵在於破獲賊窩,破獲一個賊窩,就會有一群盜賊無處藏匿。整治盜匪要從整治小偷抓起,小偷被抓了,就不會發展成大盜——沒有哪一個大盜不是由小偷演變而來的,也沒有哪一個小偷是沒有賊窩的。
我治下的朔平府,緊鄰塞外,地廣人稀,往往彼處的盜賊竄到此處作案,此處被通緝就逃往彼處,因為容易隱藏行蹤,所以就敢於施展這種伎倆。我命令各州縣,並且發函到相鄰府縣,要求協調行動,不分地域,遇到相關案件,除了公函聯係外,另用密函聯絡,各州縣一定要有呼即應,讓盜賊無隙可乘。除此以外,仍要堅持保甲連坐製度,從源頭上減少偷盜行為。另外,還要發展生產,增加百姓收入,以養民氣。
我的報告經過兩司衙門送達巡撫大人,申啟賢巡撫看了之後,非常讚賞地說:“看張知府的條呈,道理明晰,語言曉暢,切實可行——看來,張知府可不是不通世務的白麵書生啊。”申巡撫當即命令通知全省,照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