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藍盔軍人素質(3 / 3)

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文職人員,有來自聯合國秘書處的高級官員和各團(組)總部機關的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這些人員按聯合國秘書處的規章管理和享受正式待遇(含薪金)。有的是觀察政治顧問、財務官員(處長);有的是專職人員,或者是在當地雇用的職員與工勤人員。另一類是冷戰結束前後迅速擴展的、從事非軍事性的維和行動任務的文職人員,如來自會員國並經聯合國借用的警察、選舉監督官員。自1989年起,他們先後出現在納米比亞過渡援助團、柬埔寨臨時權力機構等組織中。文職最高銜為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代表,通常相當於副秘書長級別,統一領導全團的全盤活動。聯合國從各國借用的文職官員,則享受類似觀察員的外交特權和每日補助津貼,但不著軍隊製式服裝。

安理會擁有指揮特權

聯合國憲章把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因此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得到安理會的批準(偶爾也由聯合國大會決定)。執行維持和平使命的聯合國部隊,接受聯合國的統一部署,歸秘書長指揮。維和部隊的司令和觀察團的首席觀察員由秘書長任命。維持和平行動是非強製性的,必須征得當事國政府和有關各方的同意(至少是默許)和合作。它不是憑借武力,而是通過談判和勸說實現其目的,因此它不是一種軍事行動。聯合國部隊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嚴守中立,保持公正,不得卷入衝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幹涉或影響所在國的內部事務。維持和平行動基本上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均規定期限,但可視情況由安理全決定延期。參加維持和平行動的軍事人員,由與爭端無關的中立會員國提供。

安全理事會授權聯合國秘書長具體組織實施和指揮部隊。而各部隊、團組的活動報告則通過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期間,秘書長開展工作,首先聽取5個常任理事國的意見,征求會員國提供人員及數額,並多次聽取與征得當事國的同意。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在聯合國憲章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自從1945年聯合國建立第一個軍事視察團和1956年建立第一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開始,聯合國在實踐中不斷的摸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有關維持和平行動的規則。而且目前仍在解決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的過程中,開創新的範例和規則。

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是聯合國在1948年第一次中東戰爭後最早組建的軍事觀察員組織,是維持和平行動的先驅。自從組建以來一直在中東地區從事維持和平事業,曆經風險,立下了汗馬功勞。該組織為以後組建的許多軍事觀察員團組提供訓練有素和具有領導能力的骨幹,堪稱世界性軍事觀察員的“搖籃”。

1948年5月,當時剛建立的巴勒斯坦停戰委員會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需要有監督人員監督停火。對此,安理會決定由聯合國巴勒斯坦調解專員協同停戰委員會,監督為期4天的停戰,並為此提供足夠數量的軍事觀察員。這是一項史無先例的任務,缺乏明確管理規章。關於軍事觀察員的來源,當時的調解專員、瑞典人紅十字會主席康恩特·福·伯納多特向比利時、法國、美國組成的停戰委員會提出,要其各派出21名觀察員,瑞典召來5名高級參謀軍官作為他執行監督停戰的私人代表。他任命其中的一名瑞典中將康特·邦德為停戰監督組織的參謀長。同時,美國為此提供10名輔助技術人員(擔任飛機駕駛員、報務員等)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又從秘書處警衛部隊抽派51名警衛,以協助軍事觀察員開展工作。

在授權與管理方麵,當時存在著分歧。例如,蘇聯強調軍事觀察員的派出理應由安全理事會決定,並表示希望能任用蘇聯的軍事觀察員。但是這個主張在安理會沒有得到支持。又如初期觀察員在行政管理上仍歸各自的軍事部門並聽命政府的正常指示,唯一從聯合國得到的補助是每日的食宿補貼,再如佩戴聯合國的臂章而軍服是穿本國的。至於具有明顯標誌的聯合國“藍色貝雷帽”和聯合國帽徽,到1956年11月才采用。觀察員一旦編入停戰監督組織後,則聽從聯合國當局的命令,並要求當事各方依據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同觀察員合作,給予行動自由和保證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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