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十五(1 / 3)

[宋紀八十五]起強圉赤奮若正月,盡著雍攝提格十二月,凡二年。

哲宗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紹聖四年(遼壽昌三年)

春,正月,丙戌朔,班內外學製。

丁亥,遼主如春水。

庚寅,以阿裏骨子轄戩襲河西軍節度使邈川首領。轄戩,即溪邦彪篯也。

甲午,涇原路鈐轄王文振敗夏人於沒煙峽。

壬寅,遼烏庫節度使耶律慎嘉努以功加尚書右仆射。

癸卯,遼主駐雙山。

丙午,詔:“應紹聖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類定姓名責降人子孫弟侄,各不得住本州;其鄰州內從孫,仍並與次遠路分合入差遣,已授未赴並見任人並罷。”

庚戌,李清臣罷知河南府。帝幸楚王似第,有狂婦人遮道叫呼,告清臣謀反,乃清臣姑子田氏外婦也。清臣不能引去,禦史劾免之。

二月,丙辰朔,遼南京水,遣使賑之。

丙午,準布部長請舊地,貢方物,遼主許之。

丁巳,資政殿學士、提舉崇禧觀王存,表乞致仕,詔許之,薄其廕補恩例,言者指存元祐之初論事附會故也。

己未,三省言:“司馬光、呂公著詆毀先帝,變更法度,罪惡至深,及當時同惡相濟、首尾附會之人,偶緣身死,不及明正典刑,而亡沒之後,尚且優以恩數及其子孫親屬,與見存者罪罰未稱,輕重不倫。至於告老之人,雖已謝事,亦宜少示懲沮。”於是下製,追貶呂公著為建武軍節度副使,司馬光為清海軍節度副使,王岩叟為雷州別駕,奪趙瞻、傅堯俞贈官,追韓維子孫親屬所得廕補恩例,孫固、範百祿、胡宗愈各與恩例兩人,餘悉追奪。

初,議再貶光、公著等,曾布謂章惇、蔡卞曰:“追奪恩澤,此例不可啟。異時奸人施於仇怨,則吾輩子孫皆為人所害矣。”惇曰:“彼已死,雖鞭屍何益,追削何補!不若奪其恩例乃實事。”布又曰:“不若止治其渠魁為便。”惇曰:“範百祿、胡宗愈之徒,亦無顯惡,姑置之。”布曰:“韓維在政府不久,又與眾不合而去,恐亦無它。”惇曰:“與光倡和者,正此人也。”布反複甚久,卞曰:“亦有可議。”唯許將默無一言,布疑將以元祐為嫌,故爾。

壬戌,罷夔州路提舉常平張競辰,以禦史蔡蹈言其謅事呂大防、蘇軾故也。競辰,蜀人,王安國女婿,與曾布有連,其得提舉官,布實薦之章惇。而蔡卞以競辰嚐忤其妻,最惡競辰,亟罷之。

丙寅,夏人寇綏德城。

己卯,複元豐榷茶法。

庚辰,追奪趙瞻、傅堯俞諡告。

詔罷《春秋》科。

三省言:“近降指揮,以司馬光等各加追貶,其首尾附會之人,亦稍奪其所得恩數。謹按呂大防、劉摯、蘇轍、梁燾等,為臣不忠,罪與光等無異,頃者朝廷雖嚐懲責,而罰不稱愆;內範純仁又自因別過落職,於本罪未嚐略正典刑。輕重失當,生死異罰,無以垂示臣子萬世之戒。其餘同惡相濟、幸免失刑者尚多,亦當量罪示懲。”癸未,製:“呂大防責授舒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劉摯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蘇轍責授化州別駕,雷州安置;梁燾責授雷州別駕,化州安置;範純仁責授武安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劉奉世、韓維、王覿、韓川、孫升、呂陶、範純禮、趙君錫、馬默、顧臨、範純粹、孔武仲、王汾、王欽臣、張耒、呂希哲、呂希純、呂希績、姚勔、吳安詩、晁補之、賈易、程頤、錢勰、楊畏、硃光庭、孫覺、趙昪、李之純、杜純、李周等三十一人,或貶官奪恩,或居住安置,輕重有差。其彬州編管秦觀,移送橫州。”大防等責詞,皆葉濤所草也。

甲申,太師、致仕文彥博,特降授太子少保、致仕。

閏月,丙戌朔,詔文彥博諸子並令解官侍養,司馬康追奪贈官。

帝以張天說所進書,立意狂妄,詆訕先帝,送開封府取勘。開封府言天說上書詆訕,情不可恕,詔特處死。

觀文殿學士、知定州韓忠彥,降充資政殿學士,以中書舍人蹇序辰論其忘恩附奸,毀訾先帝故也。

詔:“上清儲祥宮禦篆碑文,蘇軾所撰,已令毀棄,宜使蔡京撰文並書。”

壬辰,詔:“通州居住王覿,改送袁州;孔文仲、鮮於侁、吳處厚,亦各追貶。”

鄭雍落資政殿學士,安燾落觀文殿學士,差遣如故,用蹇序辰之言也。

壬寅,以曾布知樞密院事,許將為中書侍郎,蔡卞為尚書左丞,吏部尚書黃履為尚書右丞,翰林學士林希同知樞密院事。

章惇之初拜相也,曾布在翰林,草惇製詞,極其稱美,望惇用為同省執政;惇忌之,止拜同知樞密院。故事,樞密日得獨對。惇疑布,更引林希同知樞密院,使察之。希尋為布所誘,亦背惇。布與惇益不合,卒傾惇,居其位。

癸卯,大雨雹,自辰至申。

甲辰,詔:“寧遠軍節度副使、惠州安置蘇軾,責授瓊州別駕,移送昌化軍安置;賀州安置範祖禹,移送賓州;英州安置劉安世,移送高州。”昌化,故儋耳地。軾初至,僦官屋以居,有司猶謂不可,軾遂買地築室,儋人運甓畚土以助之。獨與幼子過處,著書為樂,若將終身焉。

三月,辛酉,遼以燕國王延禧生子,遷妃父之官,仍賜官屬錢。

壬戌,夏人犯麟州神堂堡,出兵討之。進築胡山砦。

癸亥,賜禮部奏名進士新淦何昌言等及諸科及第、出身共六百九人。

是日,未啟封,讀程文至第四人,才讀數百字,曾布、蔡卞俱雲:“文字顯不如第三,恐不須讀。”啟封,乃章惇之子持也。至第五人,帝宣諭曰:“對策言先朝法度當損益,恐無可降之理。使先帝在位至今,亦當隨宜損益。”承旨蔡京進曰:“先帝則當損益,陛下方紹述先誌,不當損益。”布曰:“恐無此理。”帝顧卞曰:“如何?”卞曰:“不知欲何如損益?”京曰:“但言事當損益者,不可不損益。”布曰:“如此乃是。”卞亦默然。帝曰:“更不須降。”然卒降為第七。及啟封,則李元膺,乃察之子也。

後五日,布同林希言:“前侍集英,放進士,因言及損益先朝法度事,未敢極陳。時變有所不同,人情有所不便,豈得不損益!如此,則是膠柱而鼓瑟也。況即今行保甲,如先朝團教事,皆未敢行。三省行八路差官法,累經修改,未如舊法。凡此之類,豈非損益?”帝曰:“但不失大意可矣。”布曰:“今在朝之人,設此網罟以為中傷羅織之術,凡有人言及政事,便以為非毀先朝,因此斥逐者不一,願陛下更加審察。”希所陳略如布指,帝頗欣納。布又言:“第二人方天若程文中,言元祐大臣當一切誅殺,子弟當禁錮,資產當籍沒,此奸人附會之言,不足取。”帝曰:“隻是敢言。”布曰:“此有所憑恃,非敢言也。天若乃蔡京門客,故為此言。”帝頷之。天若,興化人也。

丁卯,詔瀘南安撫司、南平軍毋擅誘楊光榮獻納播州疆土。

庚午,夏人大至葭蘆城下,知石州張構等擊走之。

甲戌,幸金明池。

丙子,克胡山新砦成,賜名平羌砦。

辛巳,西上閤門使折克行破夏人於長波川,斬首二千餘級,獲牛馬倍之。

壬午,中書舍人、同修國史蹇序辰言:“前日追正司馬光等罪惡,實狀具明,乞選官將奸臣所言所行事狀,並取會編類,人為一本,分置三省、樞密院,以示天下後世之大戒。”從之。章惇、蔡卞請命序辰及直學士院徐鐸主其事。由是搢紳之禍,無一得脫者。

是春,高麗王昱殂。

夏,四月,乙未,以校書郎陳瓘通判滄州。

曾布、林希言瓘登高科,不宜補外,帝曰:“章惇亦雲瓘當作館閣。但議論乖僻,故止。”布曰:“瓘不見其乖僻,但議論詆訾蔡卞爾,它無所聞。”希曰:“瓘嚐為越州簽判,與下論事不合,遂拂衣去。然人材實不可得。”布曰:“主張士類,正在陛下,願少留聖意。”帝欣然納之。初,瓘為太常博士,時薛昂、林自乞毀《資治通鑒》;瓘因策士,題引神宗所製序文以問,二人議沮,遂得不毀。

熙河築金城關。

丁酉,進編臣僚章疏一百四十三帙。

己亥,舒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呂大防卒。大防赴循,至虔州信豐而病,語其子景山曰:“吾不複南矣。吾死,汝歸,呂氏尚有遺種。”遂卒,年七十一。其兄大忠請歸葬,許之。

大防身長七尺,聲音如鍾。自少持重,無嗜好,過市不左右遊目,燕居如對賓客。每朝會,威儀翼如,神宗常目送之。與大忠及弟大臨同居,論道考禮,冠昏喪祭,一本於古,關中言禮樂者推呂氏。

庚子,知保安軍李沂伐夏國,破洪州。

辛醜,追貶呂公著昌化軍司戶參軍,司馬光硃崖軍司戶參軍。

先是刑恕為章惇言:“元豐八年,神宗晏駕,三月二十七日,範祖禹自西京赴召,司馬光送別,謂祖禹曰:‘方今主少國疑,宣訓事不可不慮。’”宣訓者,北齊武明婁太後宮名也。婁太後廢其孫少主殷,立其子常山王演。恕誣宣仁有廢立意,又偽造光此言以信己讒。然祖禹以七年冬末赴召,雖惇亦知其妄,故不複窮究,但借此以罪光耳。惇嚐稱司馬光村夫子,無能為;呂公著素有家風,凡變改法度,皆公著教之,故亦累加追貶。

壬寅,詔:“範純仁元祐四年罷相恩例不追奪,並給還。王岩叟依例追奪。”又詔:“趙昪曆任職名及贈官,亦行追奪。更有似此者,依此施行。”因吏部、刑部有請也。

環慶鈐轄張存入鹽州,俘戮甚眾。及還,夏人追襲人,複多失亡。

知渭州章楶,以夏人猖獗,上言城葫蘆河川,據形勝以逼夏,朝廷許之。遂合熙河、秦鳳、環慶、鄜延四部之師,陽繕理它砦數十所以示怯,而陰具版築守戰之備,出葫蘆河川,築二砦於石門峽江口好水川之陰。夏人聞之,帥眾來襲,楶追擊,敗之。二旬有二日,城成,甲辰,賜名曰平夏城、靈平砦。章惇因請絕夏人歲賜,而命沿邊諸路相繼築城守要害,以進拓境土,凡五十餘所。

詔成都府路產茶州軍複行禁榷。

丁未,三省言:“元豐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禦史中丞黃履言:‘訪聞兩府大臣嚐議奏請皇子就傅、建儲事,王珪輒語李清臣雲,彼家事,外庭不當與知,蔡確、章惇聞之,對眾窮其所立。珪不得已,方雲上自有子,確、惇乃宣言於眾,其議遂定。臣又聞珪陰交高遵裕,嚐招其子士充傳達語言。臣伏思陛下以槐位處珪,以鼎餗養珪,凡十有六年。今聖躬偶感微疹,而珪已懷二心,何以懲勸天下!’至三月初,履又言:‘臣論王珪議儲之事,果合於義,珪不可以無罪;不然,則臣亦當有責,伏望早賜指揮。’又,紹聖二年十一月,右正言劉拯言:‘王珪持二心為奸,其卒也,恩禮甚厚;蔡確定策受顧命,輔翼陛下,而擠死投竄之地。功罪不明,孰大於此?伏望究珪之罪,錄確之功。’又今年二月,西京副將高士京進狀稱:‘先臣遵裕,當先帝服藥危疑之際,有故宰相王珪召臣親弟承議郎士充密議,取決於先臣,欲知皇太後意所欲立。先臣大怒曰:“國家自有正統,何決於我!”因叱罵士充曰:“敢再往,即杖汝死!”有此忠義,不獲伸訴,乞詳酌優賜褒贈。’又,給事中葉祖洽言:‘當先帝違豫,臣適在朝廷,親聞士論籍籍罪珪。’伏乞特下有司,正珪之罪。”於是詔:“珪遺表恩例並行追奪,所賜宅拘收入官,追貶珪萬安軍司戶參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