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社會組織的形象塑造,存在著很大的誤區,必須科學審視,理智分析,走出形象塑造的誤區。
一、起用怪名,使用怪招,濫用名人,片麵提高知名度知名度一般是通過正當而科學的宣傳型、社會型等公共關係模式及其活動而獲得。但是,在現實的形象塑造過程中,有的組織采取了不正當、不科學的怪異手段,結果得到了壞的、否定方麵的惡名。
1.起用怪名,讓人反感。名稱是組織形象的表征,是組織整體的“化身”。好的名稱,應該是生動形象、個性鮮明、琅琅上口、簡練易記、富於聯想、正當健康、和諧藝術、吉祥如意的。近年來,有的組織起用名稱,不走正道,專用歪招。“福爾摩沙(Formosa)”是16世紀葡萄牙殖民主義者對我國台灣省的一個帶有濃厚殖民主義色彩的稱呼,曾經被武漢一企業起用,後被武漢市政協委員兩度提案批評才被撤銷,2001年該名稱又被西安一企業起用,經媒體曝光被查處;“塔瑪地”是天津一家俱樂部的名稱,因其名稱諧音很不文明,曾遭津門輿論的譴責,後迫於輿論的壓力,又改為“地瑪塔”,最後終因負麵效應太大而關門停業;“王八蛋”是人人皆知的粗俗罵語,卻被營口市的一家食品公司作為自己生產的一種雪糕的名稱。
2.使用怪招,令人生厭。公共關係本身就是創新性的事業,公共關係的活力來源於有效的創新。公共關係創新意味著標新立異、異想天開,意味著打破常規、別出心裁,意味著想別人所未想、幹別人所未幹。然而,創新並不等於追求怪異、尋求刺激,也絕不是離譜越軌、為所欲為。但令人費解的是,一些組織在市場經濟不斷向規範化發展的條件下,明知故犯,怪招連連。如果稍作歸類,近年來屢屢出手的怪招主要有:
(1)大刮“文革”風。在一些大中城市,有的餐館、酒店、迪吧,將店堂完全按“文革”的遺風布置,極力營造逼真的“文革”氛圍,菜名用“文革”用語(如:“牛鬼蛇神”其實是甲魚湯),服務員著“紅衛兵”裝,革命歌伴奏,忠字舞佐餐;更有甚者,一家酒廠的廣告隊伍,是一群女孩子組成的“紅衛兵”,她們身穿黃上裝,斜挎黃書包,腳蹬圓口布鞋,臂戴紅袖章,高舉宣傳牌,在一些城市的大街上往返穿行。
(2)少女鬧市當眾洗澡。在杭州某商廈門前,一名妙齡少女在眾目睽睽之下褪去羅衫,在一口大浴缸裏洗起了澡,目的是為某化妝品公司推銷“泡泡浴”,此舉引起了不小非議。時過幾日,在武昌某廣場,兩名妙齡少女依次在大家的圍觀下身著泳衣,在碩大的玻璃缸中頻頻沐浴,目的是為某品牌的電熱水器促銷。
(3)穿日本軍旗裙,穿日本軍服,掛日本海軍旗,用二戰日艦名做招牌。某明星穿日本軍旗裙在紐約拍攝的時裝照被媒體曝光後立刻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廣大公眾對此深感震驚並表示強烈譴責。此事餘波未平,北京某餐廳為招徠顧客,竟讓服務員身穿日本軍服,成群地在大街上招搖過市,引起公眾極大公憤。在西安,有家商店為招徠顧客,竟在門口公然懸掛“日本海軍旗”,其樣式和某明星穿的日本軍旗裙幾乎一模一樣,而另一家準備開張的日式餐館竟用二戰時日軍戰艦“武藏丸”做店名。這些事件雖然都受到了有關部門的查處,但他們不顧民族尊嚴的行為卻著實讓人震驚和憤慨。
(4)美酒沿街潑,酒瓶當街砸。吉林一商家為促銷貴州產的某品牌的酒,投入近百萬元的資金,將10噸美酒沿街潑灑,這種既汙染環境又造成浪費的不道德行為,遭到市民的強烈譴責。其實這種做法此前也在廣東肇慶發生過,也是貴州某酒廠用廣告車通過噴霧器沿街灑酒。在青島,則是一酒廠在商家門前舉行摔酒瓶的儀式,讓小姐將酒瓶端來,讓大力士當眾摔砸。
(5)商品限時讓你搶。在北京、成都、西安等城市,商家幾乎同時出此招。他們刊登廣告,舉行“心跳行動,免費10秒讓你搶”、“百萬酬賓搶!搶!搶!”、“免費限時50秒搶拿”活動。現場雖說讓市民為之瘋狂,但大家很快發現這是商家設下的“促銷圈套”,因為搶物的前提是必須消費一定金額的商品,而真正能搶到手的僅僅是不值多少錢的小物品。
(6)撒錢逗人搶,錢幣放上天。在成都,先是一商場從樓上撒錢逗人哄搶,接著是一公司為慶祝開業將18萬元分別以50元、200元、500元不等的數額裝入象征新世紀第一的2001個氫氣球內放飛。廣漢市的一家飯店則在飯裏藏人民幣,引誘顧客多吃。2004年11月28日,青島一學校舉辦慶祝活動時,將1元人民幣放入禮花炮筒內打上天“送”給圍觀群眾,在當地引起極大爭議。無獨有偶,山東德州某品牌的裝飾膠則在膠桶藏錢,以引誘木工吃回扣。
除以上招數,還有扮“鬼”鬧蓉城、員工吃蒼蠅、任“性”做廣告、小姐光頭迎賓客等讓人瞠目結舌、一頭霧水的“怪招”、“鬧劇”。
3.濫用明星,隻顧出名。名人名事,比較引人注目。心理學的研究結果表明,名流對公眾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們能夠影響人們的價值觀念和日常言行。恰當地借助“名人效應”,不僅能夠提高組織的知名度,而且能夠提高組織的美譽度。可是,有一些組織,對名流中的明星往往是濫用,他們不考察明星的美譽度,不測定明星影響的地域範圍,不辨認明星影響的受眾類型,不注意明星的影響是否已與其他品牌緊密相連,不考慮明星形象與產品形象是否吻合,也不分析明星的持久性和變動性,其結果往往是大把大把花錢,短期負麵出名。
通過起用怪名、使用怪招、濫用明星所得到的知名度,往往以傷害美譽度和整體形象為代價。從上述列舉的情況可以看出,這些做法的始作俑者,其動機當然是為了促銷、為了贏利、為了發展,也為了他們所企盼的“名氣”,可他們也許沒有想到,或者也不願意想到,這些“名氣”的獲得是以傷害自己的美譽度和整體形象為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