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買花》(2 / 2)

循按……《釋文》“戔戔”,子夏《易傳》作“殘殘”。《淮南·本經》高誘注雲:“殘,墮也。”王逸《離騷章句》雲:“落,墮也。”殘、落義同。故王氏(按,指王弼)以“落”字與“戔戔”互明;賁於束帛,丘園乃戔戔矣;賁於丘園,束帛乃落矣(按,請參閱前引王弼注文)。薛虞雲:“戔戔,禮之多也。”《正義》本此,以戔戔為眾多。王氏無此訓。

同樣是引申王弼的話,焦循竟與孔穎達的理解完全不同。他釋“戔戔”既有殘、墮(同“隳”)之義,顯然也與朱熹的說法相近。所以清人張雲在《選學膠言》卷三裏說:“古皆以‘戔戔’為‘多’,今則訓為‘少’矣。”

我們治學往往受清儒影響,對宋儒講考據,總帶有主觀片麵的看法,以為他們既靠不住,也信不過。其實這不能一概而論。即如朱熹對“戔戔”一詞的解釋,我以為就比唐以前人正確。請先從“戔”字談起。《說文》:“戔,賊也。《周書》曰:戔戔,巧言也。”段玉裁注:“(戔)與‘殘’音義皆同……今則‘殘’行而‘戔’廢矣。”《釋文》於“束帛戔戔”句引子夏《易傳》,正作“殘殘”,已見前引焦循《補疏》。殘餘、殘缺、殘壞,都有“少”的意思。至於所引的“戔戔,巧言也”,字應作“□”。《春秋公羊傳》文公十二年何休《解詁》:“淺薄之貌。”《漢書·李尋傳》顏師古注:“小善也。”此外,從水的“淺”,《說文》訓“不深也”;從人的“□”訓“淺”,亦見《說文》,與“譾陋”的“譾”同義(見《集韻》);從巾的“□”訓“狹”,見《周禮·考工記》鄭眾注;從木的“棧”訓“小鍾”,見《爾雅·釋樂》:“鍾小者謂之棧。”從皿的“盞”(又寫作)訓“最小杯也”,見《方言》卷五郭璞注。可見由“戔”得聲的字,每有狹小、微少、單薄、膚淺之意。況且《賁卦》明有“吝,終吉”之語,少量的束帛正是“吝”字的注腳。所以近人朱起鳳氏撰《辭通》,於“戔戔”之義徑取朱熹之訓而遺漢唐舊說,是不為無見的。

不過問題還要辯證地看。朱熹對《賁卦》“戔戔”一詞的解釋固然正確,援引過來解釋白詩卻未必適合。因為朱熹是南宋人,他的著作,白居易是無法看到的。對於唐朝科第出身的士子(包括白居易在內)來說,倒是陸德明、孔穎達等人的著述會更有權威性。所以白居易用《賁卦》入詩,對“戔戔”一詞,用孔氏《正義》的說法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這裏就牽涉到對詩中“束素”的理解了。從上文“貴賤”二句和篇末“一叢”二句的涵義看來,此處的“五束素”似應指花的代價而不是指花。否則上下文都嫌落空,缺乏具體的說服力。果爾,則“素”當指帛。根據《儀禮·士昏(婚)禮》的注文,一束是十端,即五匹。這是從漢唐以來直到明清近代最普通的講法。而唐製,端又比匹為大,布帛六丈為端,四丈為匹。故白詩的“五束”或為三百丈,或為一百丈,總之是個不小的數目。因而這一句應該是實指,並非說“反話”。蓋從《賁卦》來看,束帛本是聘賢的幣禮,以一束(五匹)帛聘賢者,自然為數不多,未免“羞吝”;所以漢魏晉唐人的解釋未必中肯,而朱熹之說卻容易為人所接受。從白詩看,則“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用一丈或數丈的素帛去換一朵饑不能食、寒不能衣的牡丹花,其為奢侈浪費自不待言。故鄙意白詩的“戔戔”實以解作“委積眾多”之義為宜。這樣講,不但緊承上文,且與篇末二句也彼此關聯,後先照應,詩人諷喻之旨也十分清楚了。況且“灼灼”兩句,上句言“花”為實寫,下句言“帛”為虛寫(即:從詩句所反映的形象看,現場隻有花而無帛),而虛實又複相生(即:雖不見帛而實使想到花價與五束帛之值相等)。這樣講,就詩境言,亦複更有深度。

至於《詩選》釋“戔戔”為“眾多委積之貌”,卻以“素”為比喻白色的“花”,實屬自相矛盾。因為“五束”花實在不算眾多,且亦不能給人以“委積”之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