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戰術或戰鬥學講授的主題思想(二)(1 / 3)

178.由於進攻者抱有積極的目的,所以他發動決戰是最自然的,而且這種情況也確實是最常見的。

179.如果均勢已經遭到顯著破壞,那麼發動決戰的可能一方是:

(1)處於有利地位的統帥;

(2)處於不利地位的統帥。

180.顯然前一種情況是比較自然的,如果這個統帥同時是進攻者,那麼這就更為自然。因此,不是由這樣的統帥發動決戰的情況是很少的。

181.但是,如果防禦者處於有利的地位,那麼由他發動決戰也是自然的,所以後來逐漸形成的兵力對比,比原來的進攻和防禦意圖更有決定性的意義。

182.一個雖然已明顯地處於不利地位,但仍然發動決戰的進攻者,是把決戰看做實現他原來意圖的最後嚐試。如果處於有利地位的防禦者使他有時間這樣做,那麼,進行這種最後嚐試當然是有助於實現進攻者的積極意圖。

183.

(1)一個明顯處於不利地位的防禦者仍然發動決戰,這完全違背了事物的本質,而且應該被看做是一種絕望的掙紮。

(2)決戰行動的成果是根據上述情況而定的,因此,通常隻有根據自然情況發動決戰的一方才能取得決戰的勝利。

184.在一切還處於均勢的場合,通常都是發動決戰的一方能夠取得勝利,因為積極因素在會戰已經臨近決定勝負的時刻,即雙方兵力都已消耗殆盡的時候,比在會戰開始時具有大得多的作用。

185.接受決戰的統帥,可能因此立即決定撤退,避開戰鬥,但也可能繼續戰鬥。

186.如果他繼續戰鬥,那麼這個戰鬥隻能是:

(1)作為撤退的開始,他想以此贏得進行準備的時間。

(2)作為一次真正的戰鬥,他還希望在這一戰鬥中取得勝利。

187.如果接受決戰的統帥所處的形勢非常有利,他就可能繼續防禦。

188.

(1)但是,即使決戰是發動決戰的一方根據自然的即對自己有利的形勢發動的,接受決戰的統帥也必須在不同程度上轉入積極的防禦,也就是用攻擊的方式對付攻擊。這一方麵是因為防禦的自然優勢(陣地、隊形、襲擊)在戰鬥過程中已經逐漸消失,另一方麵是因為正如我們在第184條所說的那樣,積極因素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在時間上的區分

(2)這裏提出的關於每個戰鬥分為兩種單獨行動的見解,初看起來可能是包含許多矛盾的。

189.人們之所以會覺得這種見解包含矛盾,一方麵是由於人們對戰爭有偏見,另一方麵是由於人們過於強調這兩種事物概念上的區分。

190.人們把進攻和防禦之間的對立關係想象得太大了,認為這兩種活動是截然相反的,或者更確切地說,雖然在實際戰爭中這兩種活動並不處於對立的位置,但是人們也認為這種對立是存在的。

191.於是把進攻者想象為自始至終都是同樣地、不間斷地力求前進的主體,而把前進運動的減弱永遠想象為隻是直接由抵抗引起的,是完全被迫產生的。

192.根據這種看法,每一次進攻似乎隻有以最猛烈的突擊開始才是最自然的。

193.由於有這樣的看法,所以人們習慣把炮兵用於準備行動,因為如果不是這樣,絕大部分炮兵顯然就毫無用處了。

194.過去,人們通常認為單純的前進是非常合乎自然的,以至於把一槍不發的進攻看做是理想的進攻。甚至是腓特烈大帝,在曹恩多會戰以前也一直認為在進攻中使用火力是不適當的。

195.雖然後來人們的這種觀點稍有改變,但是今天卻仍然有許多人認為,進攻者占領一個陣地的最重要地點越早越好。

196.就是那些最重視火力戰的人也仍然希望立即采取進攻,在距離敵人盡可能近的地方用幾個步兵營進行掃射,然後用刺刀衝鋒。

197.但是,隻要看一看戰爭史,看一看我們的武器就會知道,在進攻時絕對排斥火力是荒謬的。

198.對戰鬥有了更多的了解以後,特別是親自經曆過戰鬥以後,人們就會知道,一支進行過火力戰的部隊很少能夠再用來進行有力的突擊。因此,像第196條所說的那樣重視火力戰是沒有什麼意義的。

199.最後,在戰爭史上由於輕率地前進,而不得不在最後又放棄用重大代價取得的利益的例子很多。因此,第195條中所提出的原則是不能成立的。

200.因此,我們認為,這裏談到的關於進攻單純性(如果我們可以用這個名詞的話)的見解是錯誤的,因為它隻適用於極少數非常特殊的情況。

201.既然在較大的戰鬥中一開始就進行白刃戰和決戰是不符合事物本質的,那麼就要把戰鬥區分為決戰的火力準備和決戰,也就是分成我們所研究的兩種行動。

202.我們已經承認,在很小的戰鬥中(例如很小的騎兵部隊的戰鬥)可能沒有這種區分。問題是,如果部隊大到某種程度,是否最後也會沒有這種區分呢?當然,這不是說是否會不使用火力(假如是這樣,這個問題本身就自相矛盾了),而是說兩個行動的明顯界限是否會消失,以至於人們不能把它們看做是兩個分開的行動。

203.也許有人會說,一個步兵營在衝鋒之前應該先射擊;射擊必須在衝鋒之前進行,因此就產生了兩個不同的行動。僅僅對步兵營來說情況就是這樣的,而對更大的部隊,如旅就不是這樣了。旅並沒有規定所有步兵營都一定要有射擊階段和決戰階段,它從一開始就力求達到它所接受的總體的目標,而把階段劃分交給各營去解決。

204.這樣一來,當然就無法做出統一的規定,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當一個營同另一個營相距很近地並列作戰時,一個營的勝敗必然會對另一個營有影響;而且,由於我們的燧發槍的射擊效果不大,要獲得射擊效果就需要很長的持續時間,因此這種影響必然會更具有決定意義。基於這個原因,旅必須在時間上對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做出一定的區分。

205.但是,更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在進行決戰時比在進行破壞行動時更喜歡使用新銳的部隊,或者至少是另外一些部隊。這些部隊是從預備隊中抽出來的,而預備隊就其性質來說應該是一種共同的財富,不能事先就分配到各個營裏去。

206.正如這種在戰鬥中一般地劃分階段的需要,是從各個營轉到旅一樣,這種需要同樣也會由旅轉到師,由師轉到更大的部隊。

207.整體越大,整體的各部隊(第一級單位)就越有獨立性,而整體對各個部分的限製也就越少。而且整體越大,在部分戰鬥中就越容易出現決戰行動。

208.因此,一個較大部分的各次決戰不會像一個較小的決戰那樣形成一個整體,而是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有更多的區分。盡管如此,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這兩種不同活動的顯著區別自始至終還是非常明顯的。

209.各個部分可能很大,彼此分離得很遠,以至於它們在戰鬥中的活動雖然還是受統帥的意誌指揮(戰鬥的獨立性就是由此決定的),但是這種指揮隻限於做出最初的規定,或者,最多也不過是在整個戰鬥過程中做出兩三點規定。在這種場合,整個部分差不多就要完全由自己組織戰鬥了。

210.一個部分根據自己的情況所進行的決戰規模越大,這些決戰對整體的決戰就越能起決定作用。甚至可以把這些部分想象成這樣的:在它們所進行的決戰中已經包含了整體的決戰,整體本身的決戰行動已經不再是必要的了。

211.下麵舉例來說明這個問題。一個旅在一次大會戰(參加會戰的第一級單位是軍)中,可能一開始就接受占領一個村莊的任務。這個旅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要獨立地進行破壞行動和決戰行動。占領這個村莊可能對整體的決戰或多或少有些影響,但是,如果說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整體的決戰,或者甚至說它本身就是整體的決戰,那是不符合事物本質的。因為一個旅在會戰的開始階段是整體的一個很小的部分,不能決定整體的決戰;相反我們卻可以把占領這個村莊僅僅看做是破壞措施,它隻能使敵人的軍隊受到削弱和損傷。

但是,如果我們設想一個兵力很大的軍(它也許是整個兵力的1/3,甚至1/2)奉命占領敵人陣地的某個重要部分,那麼這個軍就很可能變得十分重要了,以至於它能夠決定整體的勝敗,而且一旦這個軍達到了自己的目的,就不必進行其他決戰了。有時,由於距離和地形的原因,也可能在會戰過程中隻能給這個軍下達很少的指示,由此必須同時把準備和決戰的任務一起交給它。這樣一來,整體共同的決戰行動就可能根本無法進行,而是分解為幾個大單位的獨立決戰行動了。

212.這種情況在大會戰中是常見的,所以把戰鬥死板地分為兩種活動的想法是與上述這種會戰的進程相矛盾的。

213.我們這樣肯定和重視戰鬥活動的這種區別,完全不是為了引起人們對這兩種活動的區分和界限的重視,並把這一點作為一個實際的原則來看待,而隻是想把根本不同的事物在概念上區分開來,並且,這種內在的區別自然也決定著戰鬥的形式。

214.戰鬥形式的區分在小部隊的戰鬥中表現得最為明顯,這時,簡單的火力戰和白刃戰是互相對立的。進行戰鬥的部隊越大,這種區分就越不顯著,因為分別由這兩種行動產生的兩種戰鬥形式,又在這兩種行動中交織起來了。但是這兩種行動的規模變得更大了,它們占用的時間也就更長了,因而在時間上彼此相隔得更遠了。

215.隻要決戰已經由第一級單位進行,對整體來說,這種區分也就不再必要。然而,即使如此,大體上還是會出現這種區分的痕跡的,因為人們不管是認為各個單位必須同時發動決戰,還是按照一定的順序逐次發動決戰,總是力求把這些不同單位的決戰在時間上聯係起來。

216.因此,對整體而言,這兩種行動的區別是決不會完全消失的,而在整體中消失了的那部分,在第一級各單位中也會重新出現。

217.對我們的觀點應該做上述這樣的理解,隻有做這樣的理解,才能一方麵使它具有現實意義,另一方麵又可以使一個戰鬥(不管這個戰鬥是大是小,是部分戰鬥還是整體戰鬥)的指揮官注意發揮兩個行動各自應起的作用,以免過早地行動或者是貽誤時機。

218.如果沒有給破壞行動留有充分的空間和時間,如果輕率從事,那麼就會過早地行動;其後果是使決戰產生不利的結局,這種後果有時是完全無法挽回的,有時會留下嚴重的不利。

219.如果由於缺乏勇氣,或者由於認識上的錯誤,因而沒有在時機成熟時進行決戰,那都是貽誤時機;其後果是造成兵力的浪費,也可能帶來實際的不利,因為決戰的成熟與否不僅取決於破壞行動的持續時間,而且也取決於其他條件,也就是取決於機遇。

(二)戰鬥計劃

戰鬥計劃的定義

220.

(1)戰鬥計劃能使戰鬥統一起來;每一個共同的行動都需要有這種統一。這種統一本身也就是戰鬥的目的。為了使各個部分以最好的方式達到戰鬥目的,就必須根據戰鬥目的做出一些規定。因此,製定戰鬥計劃就是確定戰鬥目的,並根據這一目的實施計劃。

(2)我們在這裏把計劃理解為給戰鬥做出的一切規定(不管這些規定是在戰鬥前、戰鬥開始時還是戰鬥過程中做出的),也就是理解為人的智力因素對物質因素起的整個作用。

(3)有的規定是必須而且可以事先做出的,有的規定卻是臨時做出的,這兩種規定之間顯然有很大差別。

(4)前一種規定是真正的計劃,後一種規定可以稱之為指揮。

221.由於臨時做出的規定大多是根據敵對雙方的相互作用做出的,所以,隻有當我們研究到這種相互作用時,才能進一步研究和掌握這種差別。

222.計劃的一部分已經固定地包含在軍隊的編組中,因此許多單位歸並為少數幾個單位。

223.這種編組在部分戰鬥中比在整體戰鬥中更為重要,在部分戰鬥中,它往往構成整個計劃,而且部分越小,情況就越是如此。例如在大會戰中,步兵營主要是根據平時操練的隊形來部署的;但對於一個師而言,這種部署方法就行不通了,而是需要更多的專門性的規定。

224.而在整體戰鬥中,即使是最小的部隊,編組也很少等於全部計劃,相反,為了能夠自由地進行一些特殊的部署,在計劃中往往要改變原來的編組。一個對敵人小防哨進行襲擊的騎兵連,往往要像一支大部隊那樣分為幾個單獨的縱隊。

戰鬥計劃的目標

225.戰鬥的目的使計劃成為一個統一體;因此,可以把戰鬥目的看做是計劃的目標,也就是看做一切行動都該遵循的方向。

226.戰鬥的目的是勝利,也就是第4條所列舉的決定勝利的各種情況。

227.第4條所列舉的各種情況,在戰鬥中隻有通過消滅敵人軍隊才能達到,因此,消滅敵人軍隊幾乎是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手段。

228.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消滅敵人軍隊就是主要的目的。

229.如果消滅敵人軍隊是主要目的,計劃就應該以盡可能多地消滅敵人軍隊為目標。

230.如果第1條所列舉的其他目的比消滅敵人軍隊更為重要,那麼消滅敵人軍隊就作為手段居於次要地位。這時,就不要求盡可能多地消滅敵人軍隊,而隻要求適當地消滅敵人軍隊。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選擇達到目標的捷徑。

231.

(1)在有些情況下,完全不采用消滅敵人軍隊這一手段也能夠達到第4條(3)至(7)項所說的使敵人軍隊退卻的目的,這就是通過軍事演習而不是通過戰鬥戰勝敵人。然而這不是勝利。因此,這種方法隻有當人們追求的不是勝利而是其他目的的時候才可以使用。

(2)在這些情況下,使用軍隊雖然仍以戰鬥,即消滅敵人軍隊為前提條件,但是,這個戰鬥隻是可能發生的,而不是一定會發生的。因為如果人們不是以消滅敵人軍隊為目標而選擇了其他目的時,都是以這些目的會產生效果但不會引起激烈抵抗為前提條件的。如果不存在這個前提條件,他們就不能選擇這些目的作為目標;如果估計錯誤了,計劃就必然是錯誤的。

232.從上麵這一條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以大量消滅敵人軍隊為勝利條件的情況下,消滅敵人軍隊必然是計劃中的主要事項。

233.由於軍事演習本身不是戰鬥,隻是當軍事演習不成功時才使用戰鬥,所以整體戰鬥的原則也不適用於軍事演習,而且在其中起作用的特殊因素也不能幫助戰鬥理論確立任何法則。

234.當然在實際應用中往往會出現一些混亂的情況,但是這並不妨礙在理論上把本質不同的事物區分開來;如果我們知道了每個部分的特性,那麼以後就可以再把它們結合起來。

235.因此,消滅敵人軍隊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目的,第4條(2)至(6)項所說的情況都是在消滅敵人軍隊這一目的的指導下產生的,這之後它們才成為獨立的因素,同消滅敵人軍隊這個目的結合在一起互相促進。

236.在這些情況中經常反複出現的、而不是由特殊情況所引起的結果,隻能看做是消滅敵人軍隊所產生的結果。

237.因此,如果說戰鬥結合中可以做出一些完全一般性的規定,那麼這隻能是關於最有效地使用自己軍隊去消滅敵人軍隊的問題。

勝利的大小和取勝的把握性之間的關係

238.在戰爭中,當然也在戰鬥中,我們還會遇到精神力量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作用的問題,而這二者是不能通過計算來得出它們的大小的,因此所使用的手段能帶來什麼成果始終是無法確定的。

239.軍事行動中大量的偶然性使獲勝的把握性更小了。

240.在獲勝的把握性不大的情況下,冒險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要素。

241.就一般的意義而言,所謂冒險就是根據不可能性大於可能性的事物采取行動;就廣泛的意義而言,冒險就是根據我們沒有把握的事物采取行動。在這裏,我們應該從後一種意義上來使用這個詞。

242.假如在所出現的各種情況中,可能性和不可能性之間有一條線,那麼人們就可以把它看做是冒險的界線,超過這條界線的冒險即狹義的冒險,是不可行的。

243.然而,第一,這樣的一條線隻是存在於想象中;第二,鬥爭不僅是一種運用智力的行動,而且也是一種需要激情和勇氣的行動。必須考慮到上述兩點,否則我們可能因為喪失冒險的機會而不能完全充分地發揮自己的力量,並且經常處於不利的地位;由於我們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超越可能和不可能之間的這條界線,所以隻有通過有時超過這一界線的辦法來使冒險成為可能。

244.如果把前提條件設想得越充分,那麼在投入同樣手段的情況下,可能獲取的勝利就越大,因此也就越想冒險,而確定的目的也就越大。

245.人們的冒險係數越大,獲勝的可能性(即取勝的把握性)也就越小。

246.因此,在使用同樣的手段的情況下,可能取得的勝利大小同獲勝的把握性成反比。

247.這樣就產生了有關消滅敵人軍隊的第一個問題:應該在多大程度上重視在這裏闡述的兩個對立要素?

248.對這一點不可能做出一般的規定,這是整個戰爭中最具有特殊性的問題。因為一方麵,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有些情況下,即使冒很大的險也是必要的;另一方麵,敢作敢為的精神和勇氣是純主觀性的東西,是不能預先加以規定的。人們可以要求一個指揮官用專門的知識來判斷他所采用的手段和所處的情況,並且不要過高地估計它們的作用,如果他能做到這一點,那麼,就該讓他自己去決定憑著自己的勇氣和手段所能做的事情。

勝利的大小和為此所付出的代價大小之間的關係

249.有關消滅敵人軍隊的第二個問題是:人們願意為此付出多大的代價?

250.毋庸置疑,當人們抱有消滅敵人軍隊的意圖時,通常都會考慮到如何使被消滅的敵方兵力超過自己為此而犧牲的兵力。但是這個條件不是絕對必要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如兵力占很大優勢時,僅僅使敵人軍隊減少就是利益(雖然這一利益是我們以較大的犧牲換來的)。

251.當然,即使當我們的意圖肯定是使被我方消滅的敵方兵力超過我們為此而犧牲的兵力時,也仍然存在我方犧牲兵力的大小問題,因為勝利的大小是根據犧牲的大小來確定的。

252.由此可見,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我方投入到戰鬥中去的軍隊的價值大小,因而是取決於具體的情況。應該根據這些具體情況來解決這一問題,無論是盡可能地節約兵力,還是毫無顧忌地消耗兵力,這兩者都不能成為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的準繩。

對各個部分的戰鬥方式的規定

253.戰鬥計劃規定各個部分應該在何時、何地以及如何進行戰鬥,也就是說,戰鬥計劃規定戰鬥的時間、空間和方式。

254.在這個問題上,也同在其他問題上一樣,一般情況即由純概念產生的情況可以同特殊條件下產生的情況區別開。

255.人們經常要找出特殊的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為的是能充分發揮有利條件和限製不利條件,所以戰鬥計劃就必然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千差萬別。

256.但是,根據一般情況也可以得出某些結論,盡管這些結論為數不多,而且形式非常簡單,但它們卻更為重要,因為它們關係到事物的真正本質,從而成為決定其他一切問題的基礎。

進攻和防禦

257.戰鬥的方式隻有兩種區別,這兩種區別到處都會出現,因而它們帶有普遍性:第一種區別來源於積極的意圖和消極的意圖,由此產生了進攻和防禦;第二種區別來源於武器的性質,由此產生了火力戰和白刃戰。

258.嚴格說來,防禦似乎就是單純的抵禦進攻,因此它除了盾牌以外似乎就不能使用任何其他武器。

259.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是一種純粹的消極行動,一種絕對的忍受。但是,作戰不是忍受;因此,防禦決不能以絕對消極的概念為基礎。

260.仔細思考一下就可以知道,即使是武器中最消極的一種火器,也還是具有某些積極和主動的特點的。而防禦和進攻使用的是同樣的武器,並且也同樣運用火力戰和白刃戰這兩種戰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