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案件範圍,應是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的案件範圍,即受案範圍。換言之,隻有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判的行政案件,律師才能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受案範圍從肯定和否定兩個方麵作了明確的規定,實際上也就是對律師代理行政訴訟的案件範圍作了界定。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具體有下列九種:
(一)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根據其職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進行的製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行政機關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案件
行政強製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有效控製違法、危險狀態,根據需要依法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物進行暫時限製的強製措施。其中限製人身的強製措施主要有扣留人質、強製戒毒或治療、強製隔離等。限製財產流通和使用的強製措施主要有:查封、扣留財產、凍結資金等。對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如農民對土地、山林、草原等有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物資銷售權、投資決策權、資產處置權等;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對其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和受益權等。市場經濟主體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侵犯。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也隻能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侵犯。否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案件
許可證和執照是國家行政許可製度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行政機關許可而享有某種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法律憑證。“許可證”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主管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核發的準許從事某項活動的證書、批準書等。行政許可既是行政機關的職權,也是行政機關的職責。如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文化部門核發的演出許可證、海關部門核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等。“執照”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合法活動的憑證。執照有營業執照、駕駛執照等。因此,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序予以頒發或者給予答複。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自己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條件,申請遭拒絕的,或對申請拖延不辦,不予答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複的案件
“人身權”是指與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體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財產權”是指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許多行政機關都有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保護生產廠家產品商標和消費者利益的職責,公安機關有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和企業事業單位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不法侵犯時,有權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則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
撫恤金是國家對某些傷殘人員或死亡人員遺屬為撫慰和保障其生活而發放的專項費用,包括傷殘撫恤金和遺屬撫恤金兩種。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發放撫恤金義務的行政機關應向發放單位發放而未發放的;對依法應發放的數額,行政機關作了扣減的;或者依法應按期發放,行政機關無故拖欠的,撫恤金權利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