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代理行政訴訟一審案件中的工作步驟及方法
(一)對當事人擬委托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律師作為專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無論是接受行政機關還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委托,都要先對委托事項進行初步審查,以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不能不顧事實與法律來者不拒,甚至挑詞架訟,在“主持正義”的幌子下片麵地強調隻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對委托事項的審查分為對委托起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委托應訴案件的審查。
1.對委托起訴案件的審查
對委托起訴的案件,律師在接受委托前,必須對委托代理的行政案件進行全麵、認真地審查,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下麵我們重點談一下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關於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以下幾點在律師審查案件的階段應予以特別注意:
第一,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第二,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公民因被限製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麵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四,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五,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並、強令兼並、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係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六,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夥人為共同原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第七,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第八,股份製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第九,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關於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在起訴時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如果原告起訴沒有明確的被告,其訴訟請求也就沒有承擔的對象,就成為無的放矢,法院很難進行審判活動。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指明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對誰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有時很難確定,關於被告的具體確定問題,我們在後麵會詳細講解。
(2)對當事人表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內容審查
審查包括以下兩個方麵:[1]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2]是否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訴訟的標的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所羈束的,比如具體行政行為是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調解書的行為,就應該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訴,因為即使起訴,人民法院也會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這一情況的,也將裁定駁回起訴。
(3)審查該行政爭議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提起訴訟,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定期間。代理律師在幫助原告、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起訴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起訴時間。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否則就喪失了勝訴權。關於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時效作了以下四個方麵的規定:
第一,經過複議的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的時間為15日。即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人從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具體法律、法規還規定了特殊訴訟時效,如《海關法》規定為30日,《專利法》規定為3個月。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個月。3個月的起算時間是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此外,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了30日或15日。如:《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規定為15日,《土地管理法》、《漁業法》等規定30日。
第三,行政管理相對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代理律師應從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積極幫助原告和人民法院判明耽誤起訴期限的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
第四,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該解釋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審查前置程序是否已完成
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類型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之內,但針對這些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須以行政複議為前置程序,未經行政複議不得徑行提起訴訟。
(5)是否有其他依法不得起訴的情況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起訴人重複起訴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共同原則。[2]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再次起訴:一是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二是按自動撤訴處理後,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
2.對委托應訴案件的審查
對委托應訴的案件,在接受委托前,律師應當以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文書、事實依據,進行初步審查,承辦律師應結合當事人的案情陳述,作出初步的判斷,並向律師事務所提出是否接受委托的意見。
(1)對於被告委托事項的審查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因行政相對人不服其具體行政行為而起訴,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值得指出的是,對於被告的委托事項的審查與對原告委托事項的審查是不同的。對於被告而言,訴訟已然發生,不存在參加與否的問題。因此,大量的問題,包括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等問題,均為應訴答辯的內容,可以在代理訴訟的活動開始以後進行研究。在辦理委托手續以前,隻需作初步的審查。審查的問題一般限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勝訴的可能不大,可以建議委托人盡快撤銷或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爭取與原告達成和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則可向律師事務所提出不接受委托的意見。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是,這種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實質上與被告無異。
(2)對於第三人委托事項的審查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訴訟第三人。
對於第三人委托事項的審查,如果是申請參加訴訟的,審查內容與對原告委托事項的審查相似。如果是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則與對被告委托事項的審查相似。
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提供的支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如果是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沒有收集的,那麼在訴訟中將並無多大實際意義;而如果行政主體已經收集,則第三人也無向法院提供的必要。所以這方麵的審查可以簡化。但是,第三人提供與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相關的證據,則應予以重視。
(二)辦理委托手續
負責接洽的律師認為可以接受委托的,應提請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書麵委托合同。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委托合同訂立後,還應由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出具書麵的授權委托書,並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委托合同(或協議)及授權委托書與民事代理中一致,這裏就不再贅述。
需要指出的是授權委托書中注明的代理權限應當明確、具體,尤其是特別授權的代理,不能籠統地填寫“訴訟代理”、“全權代理”等含義不明確的用語,必須逐項寫明,如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反訴和上訴,等等。
(三)開庭前的準備
1.律師代理原告起訴應做的具體工作及注意事項
(1)了解案件事實
需要了解的情況包括:第一,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事實依據和所適用的法律。第二,如果有第三人的,則還應了解第三人的相關情況。第三,如果已經行政複議的,則還應了解行政複議的過程。
在了解上述情況的過程中,應當走訪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複議機關,以及第三人。如果對方拒絕提供情況的,則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要求當事人如實地、盡可能詳盡地陳述案情。同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將以其本人的陳述為依據進行起訴,並在起訴後再接觸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2)收集整理證據材料
第一,收集整理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當收集整理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製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第三,雖然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原告方必須預防被告可能提出的證明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證據,並準備好相應的反駁證據。
第四,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應當收集整理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據。
第五,雖然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但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這樣的證據將使原告在訴訟中爭取主動。
(3)確定適格被告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因此,起訴的對象是否適格對原告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但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未必是行政機關。在確定被告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特殊問題:
第一,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第二,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第三,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