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應注意的問題(1 / 3)

一、律師代理原告參加行政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一)首先應注意起訴的效力問題

律師在審查一項行政爭議是否起訴於人民法院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法律、法規的效力範圍問題

當某項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僅沒有引用該法律規定,反而引用了沒有規定當事人有起訴權的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仍享有起訴權。

2.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訴訟的效力問題

由於實際生活中新的法規不斷地取代舊的法律、法規,舊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針對新舊法律、法規對當事人訴權的不同規定,作為律師應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都在新法實施之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起訴權;如果當事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是在新法實施之後作出的,依照新的程序法律規範生效之後須遵循的原則,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起訴權。

(二)注意幫助原告提供證據的幾個問題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這是負擔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但這並不排斥原告的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對自己主張的權利,自然地應負舉證責任。因為舉證責任製度是把舉證同法院對案件的裁決聯係起來的製度,當事人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正確和對立麵的主張錯誤,都享有舉證的權利和必須承擔舉證義務。據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代理律師應從下列方麵予以幫助:

1.幫助原告向法院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

一般地講,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具有書麵形式,原告應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正本或複製件;但有時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口頭形式作出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並已執行,可行政機關違反程序規則拒絕給原告人送達裁決、決定文書。在此種情況下,律師應幫助原告向法院提供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否認,由此有可能導致法院裁決不予受理。

2.要幫助原告積極向法院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一定行為(如頒發許可證、執照)的訴訟案件中,律師應幫助原告向法院提供法律規定,原告已具備要求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的條件的證據,從而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性和被告不為一定行為的違法性。

3.幫助原告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不當或違法的證據

具體做法應注意兩點:(1)當被告提供原告具有違法事實的證據時,原告代理律師應從該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麵提出反證予以反駁。(2)當被告向法院提供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時,原告代理律師應從該規範性文件是否屬於行政法規、規章,其適用範圍,是否失效或生效等方麵提出反證。

4.注意適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代理律師還需注意根據案件的需要,對那些因某種原因可能會使證據滅失或將來無法收集,以後取證困難的證據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以避免因證據滅失或因種種困難難以收集而造成證據不足,陷入被動的局麵。

(三)注意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質疑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法律要求被告行政機關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件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根據法律、法規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質疑,是訴訟中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此,原告代理律師應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