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律師代理(2 / 3)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訴。

三、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具體工作

1.收案

被害人委托律師代理,應當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代理手續,包括訂立委托代理協議,由委托方單方簽署的委托授權書。在委托授權書中應明確代理律師的代理權限,對凡是涉及實體權利處分的都必須有被害人的特別授權。對於沒有委托行使的訴訟權利,律師不能越權代理。

2.提供法律谘詢

律師接受代理委托後,首先應為被害人提供法律谘詢,幫助分析案情,告知被害人為指控犯罪應當做哪些工作、被害人都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3.查閱、摘抄、複製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直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但對被害人的訴訟代理律師是否能直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文件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根據這一規定,律師在接受委托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首先要開展的第一項工作即是前往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4.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要求進行審判的嚴重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國家社會安全、管理秩序、財產等公眾利益方麵的犯罪,以及涉及公民個人權益方麵的嚴重刑事犯罪。這些案件由偵察機關立案進行偵查,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無權單獨、直接地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材料。在辦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收集某一方麵的證據時,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則可以收集、調取證據,提出申請的被害人代理律師可以在場。

5.依據事實和法律,向檢察機關提出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由於代理律師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的,這一階段正是人民檢察院對偵察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後有可能作出提起公訴和不起訴兩種決定。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為了充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了解本案的案件情況後,應及時地向檢察機關提出自己對本案的看法。主要圍繞提起公訴和如何提起公訴的問題,以及對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情節的認定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聽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的意見。為了使這條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能夠聽取代理律師對本案的意見,做到兼聽則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已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聽取意見應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製作筆錄。如果直接聽取有困難的,可以書麵通知,由被害人代理律師提出書麵意見,被害人代理律師未在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筆錄。

6.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供其他法律幫助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還可以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供其他法律幫助。如為他們提供法律谘詢,協助他們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他們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表示不服時,還可以協助他們提出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7.擬寫代理詞

被害人代理律師地位既不同於公訴人,處於控告的地位,也不同於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律師處於辯護的地位,根據事實和法律盡量地使被告人受輕的處罰。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協助公訴人,一方麵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麵還著重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正是基於這樣的目的,被害人代理律師的代理詞既不同於公訴詞,也不同於辯護詞。它一般應包括: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據的使用,案件的定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結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各方麵損失。代理詞擬好後,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交換意見,防止與公訴人在法庭上發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