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律師代理(3 / 3)

刑事代理詞一般分為前言、代理意見和結束語三個部分,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出代理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明代理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代理意見是刑事代理詞的核心內容。刑事代理人為維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對被害人的侵害行為構成了犯罪,並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要對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為進行敘述,並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重的法定條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個人情況等問題上展開論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訴。結束語是對上述代理意見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觀點,即:一是表明代理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與公訴詞基本一致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下麵舉一範例:

刑事代理詞

審判長: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趙××的近親屬徐××的委托,依法擔任被害人趙××訴柳××虐待案的第一審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後,我進行了廣泛而必要的調查取證活動,認真閱讀了本案的卷宗,做了較為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根據剛才進行的法庭調查活動,趙××訴被告人柳××虐待一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為了進一步支持起訴,維護本案自訴人趙××的合法權益,我在此向法庭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應詳述事實經過,此略。)

以上事實均有證據予以佐證。證據剛才已提交法庭。

二、柳××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虐待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挨餓、限製人身自由、淩辱人格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在本案中,柳××虐待趙××時間長(長達×年),造成的後果嚴重。給趙××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屬情節惡劣,理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柳××公然蔑視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重男輕女還因此對不願屈從其錯誤意誌的妻子百般折磨,實屬情理不容。

綜上所述,被告人柳××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請人民法院對其依法懲處。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年××月××日

8.出庭代理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師應出席法庭代理被害人進行各項訴訟活動。在這一階段,代理律師應做以下工作:

在法庭調查階段,經審判長許可,在公訴人對被告人訊問之後,對被告人進行補充性發問;在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害人發問時,如果發問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方式不當,應當庭提出異議並請求審判長予以製止;在證人、鑒定人作證之後,經審判長許可,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對當庭出示的物證、當庭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發表意見;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害人代理律師應發表代理詞,並對庭審調查的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展開自由辯論;參加法庭宣判,及時了解被害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和看法。如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代理律師也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的,則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的規定,協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一審判決之後5日內,向人民檢察院要求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請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複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