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後,我們認真研究、分析了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詳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調查走訪了有關證人,並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今天又參加了法庭的調查、審理,使我們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我們認為本案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具體理由如下:
(具體事實和理由)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_____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_____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_____。
辯護人: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下麵是馬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的辯護詞:
為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辯護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之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親屬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一審訴訟辯護人。經過詢問被告人,查閱相關案卷,現在又參與了本案庭審,本辯護人對本案有了較為清晰的看法,現發表辯護詞如下:
一、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及數量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異議。
1.關於毒品種類方麵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自2004年8月起,在其妻子租賃的本市××路××坑××號×××房內,用購得的製毒原料、試劑等物品參照相關化學書籍進行製造毒品氯胺酮和“麻古”的實驗,但均未能成功。起訴書同時指控:2005年6月3日9時許,被告人在本市海珠區××路××號×××房的暫住地內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在上址繳獲其非法持有的棕色糊狀物1包(淨重125.1克),經檢驗含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
辯護人認為:毒品的種類很多,根據聯合國公約和我國有關麻醉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規定,在世界範圍內被禁用和控製使用的麻醉品共128種、精神藥品104種,合計232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購買了15克冰毒以備使用,被告人已將其全部使用,隻得到“棕色糊狀物1包”,根據公訴機關的控告和被告人的供述,該棕色糊狀物是實驗失敗的產物,經公安機關刑事化驗檢驗未檢出氯胺酮成分,不是真正的毒品氯胺酮,不具有毒品氯胺酮的外觀和“使用價值”。更不能因為其中含有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就認定其為刑法意義上的甲基苯丙胺,也就是俗稱的冰毒。
該棕色糊狀物是否是苯丙胺類衍生物,是刑法所指的其他毒品。
如果是則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7條第2款第(1)項、第348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或依據該解釋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7條第3款、第348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二)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
2.關於毒品數量方麵
因為該棕色糊狀物是被告人實驗不成功的產物,連半成品也稱不上,所以呈糊狀,形態及重量都處於不穩定狀態,是否需要待其重量穩定下來再確定數量值得商榷。
總之,以該棕色糊狀物來定罪量刑不妥,辯護人認為:以被告人曾非法持有的15克冰毒來定罪量刑更為妥當,被告人對持有15克冰毒的事實也供認不諱。
二、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指控沒有異議
被告人為了防身而購買槍支、彈藥違反刑法規定,但辯護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主觀故意是防身,客觀上也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三、被告人具有悔罪情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並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理
被告人歸案後,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後悔不已,既辜負了親人對自己的期望,又使自己失去自由,還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被告人多次同辦案人員表達了自己認罪、悔罪的決心,同時還在看守所要求辯護人向其親屬轉達其不希望自己的女兒出現在法庭的願望,以避免給女兒幼小的心靈造成更大的傷害。而被告人的妻子也對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以致家庭不完整十分傷心,但仍希望被告人依法認罪、悔罪,重新做人,爭取好的表現,以早日回到家人的身邊,彌補破碎的家庭。現在在法庭上,被告人也依法認罪,可以認定有悔罪的情節,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並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理。
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廣東××××律師事務所
律師:楊××
年 月 日
下麵我們再來看一例成功的辯護詞
韓××故意殺人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韓××及其家屬委托,指派本律師出席今天法庭為被告人韓××辯護,為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本辯護人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犯故意殺人罪不持異議,但是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韓××有若幹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請合議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被告韓××具備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閔公拘字[2005]0872號拘留證、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刑偵支隊一隊《工作情況》清楚表明,被告韓××是2005年3月17日9時被刑事拘留的,刑拘之前的3月16日韓××在田園都市派出所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綜觀全部案卷以及法庭調查,2005年3月16日被告韓××在田園都市派出所接受傳喚時,公安機關未掌握其有罪的證據,也就是說其罪行尚未被發現。3月16日的傳喚隻是公安機關覺得他有作案嫌疑,對其留置盤查,並未對其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刑事訴訟程序尚未開始,也不存在對其審訊。而且,所有有罪證據都是被告韓××3月16日主動交代後,領著公安機關起獲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被告韓××的行為屬於該司法解釋規定的“視為自動投案”的第三種情形。
4.被告韓××3月11日案發後報假案的行為,並不影響其“視為自動投案”的成立,正如犯罪分子逃跑後依然可以自首一樣。
公訴機關指控韓××3月11日案發後通過報假案,企圖掩蓋犯罪行為,逃避法律製裁,因而不構成自首。本辯護人認為認定是否自首應以法律對自首的構成要件判斷,不應該因被告投案之前報了假案就否認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存在,正如犯罪分子逃跑後依然可以自首一樣。
本案被告韓××在2005年3月11日案發後確實報了假案,但是隨著其激烈的思想鬥爭和良心發現,以及司法機關的法製教育後,其思想發生質的轉變,決定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罪行之前,在司法機關對其刑事拘留之前,主動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爭取寬大處理。
5.被告韓××如實供述了所有罪行,並且自願接受審判。
綜上,被告韓××行為符合自首情節。
二、本案的發生確屬事出有因
由於被告韓××買足彩和賭球輸掉其妻子(本案受害人)15萬元人民幣積蓄,韓××自知理虧,在心理上一直出於劣勢地位,在很長時間裏其對妻子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但其妻子對其步步緊逼,2004年7月韓××不得不將其父母贈與他的位於閔行區銀都路3151弄××號××室房產轉到妻子(受害人)名下,可是其妻子依然不依不饒要求韓××還清她的錢,加上韓××性格內向,無法將內心苦悶排解,長久的壓抑和苦悶終於在2005年3月11日爆發,使他失去理智犯下如此嚴重的罪行。
其妻子肆意發揮其心理上的優勢,對韓××步步緊逼,導致被告韓××在心理上極度壓抑和苦悶是該案件發生的深刻誘因,3月10日晚上吵架,3月11日早晨其妻子對被告韓××的再次辱罵並且向韓××扔雨傘揮鐵錘是該案的導火索。從該案的發生誘因看是其妻子采取不當方式激化了家庭矛盾。
三、被告韓××良好認罪態度是偵破該案關鍵因素之一
被告韓××3月16日主動交代罪行後,積極主動領著公安機關起獲作案工具,鐵錘剪刀,幫助公安機關找到其有罪的物證,並且提供了科學鑒定的載體,為最終認定其有罪奠定了證據基礎。實際上,本案除了韓××口供、作案工具,鑒定結論外,其他證人證言都不能證明韓××有罪。而作案工具、鑒定結論又是通過韓××交代和配合取得,因此其良好認罪態度是偵破該案的關鍵因素之一。
被告韓××不但如實交代罪行,而且口供一直穩定,這一方麵說明其認罪態度好,另一方麵證明其有深刻悔罪表現。被告良好認罪態度有利於司法機關查清犯罪事實。韓××良好認罪態度公訴機關庭審中也予以認可。
四、被告韓××有深刻的悔罪表現
韓××已經多次通過本辯護人向受害者家屬道歉,並將其擁有部分產權的位於銀都路3151弄××號××室房產通過律師給予受害者家屬,有關產權轉移手續正在辦理當中,受害人父親也就是韓××嶽父黃××先生已經向法庭出具書麵證明證實。韓××的家屬也多次向受害人家屬道歉,並表示願意承擔受害人女兒黃歡的學習生活費用。
五、受害人家屬接受被告韓××及其家屬的道歉並請求對被告韓××從寬處理。
2005年8月15日受害人家屬接受被告及其家屬道歉和經濟補償並出具書麵意見,請求對被告人韓××從寬處理。
綜上,鑒於被告韓××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請求合議庭能給其一次生的機會。
辯護人: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曹××
年 月 日
7.出庭準備
律師應作紮實細致的出庭準備工作。律師至少應在開庭3日前得到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如果遇到特殊情形下不能按時出庭的,如不可抗力,律師同時收到兩個以上的開庭通知書,無法參加後接到的開庭通知書的開庭。律師應及時與人民法院取得聯係,爭取法庭延期開庭審理。
律師應做好如下開庭準備工作:律師應當將所有材料係統化、固定化。如對起訴書有關內容的摘抄、複製,對發現的問題、疑點和矛盾,尤其是律師同公訴機關在認定事實或證據材料上的分歧,要作重點對待;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以及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的摘錄、複製,要作重點編製;草擬對被告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等的發問提綱;草擬辯論、答辯提綱;摘抄、複製有關的法律、法規。
律師在開庭前應向法庭了解擬通知出庭的證人。如有對案件起關鍵作用的證人未到庭,應及時與審判人員進行協商解決。
律師應了解出庭的公訴人和法庭的組成人員,確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行使申請回避權的事由。
8.參加法庭審理
法庭審理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關鍵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法庭審理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進行。主要有: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宣判五個階段。律師的工作也是依照法庭審理的程序,在不同的階段進行不同的活動。
(1)開庭
宣布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在這一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主要有:
第一,注意法庭組成人員是否合法,如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意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提醒被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向被告人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什麼叫申請回避,幫助被告人行使回避權。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院在開庭階段結束後,通過公訴人舉證,辯護人質證,以及辯護人提出證據,公訴人進行質詢等方式、方法,當庭全麵審查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活動。法庭調查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也是開庭審理的中心環節。法庭調查一般包括: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被害人、被告人就起訴書的內容進行陳述、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宣讀作為證據的文書等項內容。
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是聽。辯護律師要認真聽取公訴人發表的起訴書的內容,聽取被告人、被害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的陳述,注意被告人對於自己有利的事實是否陳述清楚了,注意被害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陳述有無分歧,分歧在什麼地方;聽取公訴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詢問,注意公訴人問話的重點,注意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問話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是否查清,聽取公訴人、審判人員對證人、鑒定人的發問,聽取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訴訟代理人對於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的發問。
二是問。辯護律師在聽的基礎上,針對公訴人沒有問到的事實,被告人也沒有辯解的,要向被告人發問。通過向被告人發問,尤其是被告人不承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要問明其理由和證據;被告人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不屬實,要問清哪些不屬實以及理由和根據,證實被告人的陳述的正確性,是符合案件事實的,從而揭示被害人陳述的虛假性,以及起訴書中認定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發現證人證言有矛盾的,應對其詢問,排除矛盾。針對公訴人對被告人的威逼性、誘導性發問和與本案無關的發問,律師要提出反對意見。
三是舉證、質證。辯護律師應當當庭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物證、宣讀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並經公訴方和受害人方質證,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同時辯護律師應對公訴方、受害方出示的物證,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進行質證,找出上述材料中的缺點與矛盾,予以推翻,使其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律師認為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或者重新鑒定、勘驗,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必要時可以申請休庭。
(3)法庭辯論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法庭辯論階段是律師集中地係統地發表自己辯護觀點的階段,是對律師前期工作的檢驗,也是律師充分發揮其作用的重要階段。
參與法庭辯論,律師應認真聽取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注意聽取被告人的自我辯護,並發表律師的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的第一輪辯論主要是宣讀事先準備好的辯護詞。這一辯護詞根據法庭調查出現的新情況,已經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因而更完整、全麵。辯護律師應當全麵、係統地闡述自己的辯護意見,發言時,律師要注意口齒清楚,層次分明,重點突出。控、辯雙方經過第一輪辯論發言後,控訴方提出新的觀點、新的問題,律師應當進行第二輪或多輪辯論發言。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律師若發現尚有某些事實沒有查清,或者仍然需要調查、收集證據,可以向法庭提出恢複法庭調查或暫時休庭、延期審理的申請。
律師的辯論方法及技巧:
第一,抓住關鍵問題充分說理。律師的辯論實質上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理論,即向法庭主張自己的觀點,一是針對對方的觀點進行辯駁。因此律師要抓住案件的關鍵問題,進一步強調庭審調查中已經核實、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充分地論辯,做到有理有據,有破有立,不能糾纏於一些細枝末節、無關緊要的問題。如果對方糾纏於細枝末節的問題或者不斷重複已經說明的問題,律師應當善於擺脫這種論辯。
第二,律師的辯論要具有嚴肅性。法庭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莊重場合,律師的論辯要注意到這個特點,發言必須慎重,必須堅持原則,既不能趾高氣揚、嘩眾取寵,也不能舉止衝動、態度生硬。
第三,充分發揮語言的感染力。律師的辯論要充分發揮語言的感染作用,通過語調、語速的把握,創造確立自己的觀點的特定語言環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目前絕大多數的庭審還是通過人工手寫進行法庭記錄,因此律師的語速快慢要適宜,既要清晰便於記錄,又要生動便於發揮其感染作用。
第四,使用必要的體態語言。體態語言同言詞一樣,能夠在人與人之間傳達信息。手勢常常遠比言詞描述更為有效,更能幫助審判人員理解、相信和記憶。通過適當的“表演”而不僅僅是“講”給他們聽,律師更能夠精確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第五,律師的辯論要保持應有的風度。律師的職責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必須通過科學的、具有說服力的辯論來實現訴訟的目的,不能為了所謂的勝訴而不擇手段,以勢壓人,揭人之短,強詞奪理,歪曲事實,甚至進行人身攻擊都是要不得的。律師的辯論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規製。
(4)被告人最後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最後進行陳述。這是在合議庭評議,判決前再給被告人一次自行辯護的權利。被告人可以利用這個機會陳述他對全案的意見和看法,包括自己是否有罪、罪行輕重、自己犯罪的原因、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對量刑方麵有什麼要求等。為了保護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應讓被告人充分地陳述,在時間方麵不應予以限製,但其陳述的內容超出案件範圍或內容重複或泄露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例外。
辯護律師應充分注意被告人在最後陳述時的陳述。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足以影響對案件的處理的,應及時向法庭建議,請求恢複法庭調查或宣告延期審理,以充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5)法庭宣判階段
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人員退庭進行評議,然後作出判決。
庭審後律師應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閱讀法庭筆錄,發現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更正,經確認無誤後在法庭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整理證據和辯論意見,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示的證據和書麵的辯護意見提交法庭審判人員。
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律師應了解判決內容,了解被告人、公訴人對判決的意見。對判決正確的,應說服被告人服刑;對被告人不服判決,但辯護律師認為判決正確的,可以拒絕為其進行二審辯護,但應告知被告人有另行委托二審辯護人的權利。對於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內容與犯罪事實有重大出入或量刑不當時,且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律師應協助被告人上訴。如果被告人堅持不上訴,或被告人不授權辯護律師提出上訴,辯護律師不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四)律師在二審程序中的具體工作
我國刑事審判實行兩審終審製。兩審終審製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所作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律師在上訴案件程序中的辯護工作基本上可參照在一審中的做法,其職責與一審辯護人的職責相同。在此僅就刑事上訴狀內容作以說明。
刑事上訴狀的結構分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主要寫明上訴人的基本情況。正文是刑事上訴狀的核心部分,由三個方麵的內容組成:一是上訴請求,即是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銷原審裁判,或者要求重新審理。二是上訴理由,針對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等方麵的不當之處,闡明不服的理由,特別是上訴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三是列舉出證人和證據,以供人民法院查證核實。尾部主要寫明發送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全稱、上訴人姓名和上訴日期。刑事上訴狀的格式可參考如下: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職務、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作出的( )字第( )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
事實及理由:(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寫明上訴的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簽名)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份
(五)律師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具體工作
對於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律師可以接受已決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理申訴。律師接受委托代理申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以,律師參加再審案件的辯護工作與一審、二審中的辯護工作大體相同。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再審程序的提起並非易事,無論是當事人還是辯護律師都應珍惜這一機會,充分準備,以期取得最佳辯護效果。
(六)律師在自訴案件中的辯護工作
律師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是指律師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此時,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與律師事務所共同訂立辯護委托,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其履行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與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同樣的訴訟權利,履行同樣的辯護職責,應當完成同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