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注意的問題(1 / 3)

關於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注意的問題,我們在第三節中按照訴訟的不同階段,已經介紹了一些注意事項,這裏我們再就一些共性的問題做以介紹。

一、律師閱卷時應注意的問題

(1)閱卷應憑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在法院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將案卷攜帶出法院指定的場所。

(2)律師在摘抄、複印案卷材料時,要注意說明出處,要準確無誤。

(3)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關鍵證據材料,摘抄、複製時要全麵,不要斷章取義,要注意證據的內在聯係。

(4)在閱卷時要注意發現問題,列出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發問的提綱和調查提綱。

二、律師在調查取證時應注意的問題

律師自犯罪嫌疑人被移交審查起訴之日起,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不具有司法強製性質,而是訪問的性質。

(2)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必須由兩人進行,持有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函,出示律師執業證。

(3)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最好事先取得有關單位的支持,必要時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

(4)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首先向被調查人說明律師的身份以及調查取證的目的和要求,並經被調查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對於被調查人是本案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律師應當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然後再向其收集有關材料。

(5)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對談話的記錄不宜強令被調查人簽名、蓋章,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向被調查人說明律師調查取證的目的和意義。如果被調查人堅持不願簽名、蓋章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收集、調取證據的申請,不宜向被調查人強行取證。

(6)辯護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根據不同的對象采用不同的方式,循循善誘。對於處於激憤狀態的被害人,律師應當冷靜地分析,要求被害人尊重客觀事實,從而獲得與事實相符的結論。對於有利於辯護方的證人,律師應當調查清楚證人在法庭上將要證明的事實,以及證人證言是否與被告人口供一致。對於不滿18歲的證人,律師在詢問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到場,並在證言筆錄上注明在場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與證人的關係。

三、律師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反訴適用於自訴的規定,律師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對自訴人提出反訴的權利。如果被告人要求辯護律師協助其提出反訴,辯護律師經審查認為符合反訴立案條件的,應當幫助被告人製作刑事反訴狀,按照刑事自訴的要求和方式向受理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人民法院受理刑事反訴後,辯護律師應當征求被告人的意見,確定是否代理反訴,或由被告人另行委托代理律師或與辯護律師補辦委托代理手續。

(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進行答辯。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以刑事答辯的形式行使辯護權,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有的放矢的反駁和辯解,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全麵了解案情和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辯護律師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答辯的權利。如果被告人要求進行答辯,辯護律師應當幫助被告人製作刑事答辯狀,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受理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遞交。

(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或者和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之前也可以自行和解。為使自訴案件盡早順利得到解決,辯護律師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工作,或者促成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

(4)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強製措施的申請,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後,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經被告人授權,可以代其申請取保候審。

(5)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辯護律師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

課後資料:

資料一:韓×川故意殺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