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代書概述
律師代書是指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但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旨在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文書寫作的業務活動。律師代書對律師的法律功底,邏輯思維、文字表達能力等都有很高的要求,是檢驗律師綜合業務水平的一個尺度。
(一)律師代書的特點
在所有的代書中,律師代書是最為規範的,也是最為專業的。其特點是:
(1)律師代書是律師以委托人的名義書寫,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意誌,這與律師在訴訟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撰寫的法律文書有本質的不同。
(2)律師代書依據的是委托人提供的事實,所代寫的文書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律師代書隻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撰寫法律文書,律師不可能也沒有義務對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實作調查核實。如果委托人提供的事實不真實,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律師不承擔責任。但是,律師如果故意曲解法律,誤導委托人,或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不合法而為其代書,甚至為贏得業務,故意挑詞架訟,則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行業紀律責任。
(3)律師代書有範圍限製,限於代寫訴訟文書(主要指訴狀)和其他有關法律文書,非法律事務的文書律師不代寫。
(4)律師代書不僅僅是委托人口頭陳述的書麵記錄,而且是一種創造性活動。代書是律師對法律知識、邏輯知識、文字表達技能的綜合運用,是對事實進行分析提煉,對法律適用進行研究的結果。
律師代書可以從法律上幫助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滿足訴訟環節上對專業法律文件的要求。同時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能夠準確地把握法律問題,抓住爭執焦點,便於人民法院處理案件。
(二)當事人委托律師代寫訴狀,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詢問律師代寫訴狀的收費情況。不同的律師事務所對不同的代書事項有不同的收費標準,當事人應該首先問清收費標準,再決定是否委托代書及采用何種方式代書,以免發生誤會。
(2)應該向律師事務所詢問,如果代書後聘請該律師事務所為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是否可以免收代書費,或在將來的代理費中扣除。通常律師事務所會同意,如果代書後當事人聘請該律師事務所處理該項法律事務,代書通常免費或者從律師費中扣減。
(3)應該向律師客觀、全麵地陳述事實,既包括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也包括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還包括證據的提供情況。當事人不應對律師有所保留或心存戒備。當事人要做到事實表述上的清楚、準確,律師的代書才能真正起作用,否則,律師的代書不能對將來的法律活動有切實的幫助,也就不能實現律師代書的本意。
(4)律師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和提出的要求,寫成訴狀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審閱,對不滿意的地方可以要求修改。
(5)在文書複印之前,不要簽名、摁指印或蓋章。應在複印之後,在所有的文本上簽名、蓋章。
二、律師代書的具體工作
(一)律師代書的範圍
律師代書的範圍非常廣泛,凡是當事人需要撰寫的法律文件幾乎都可以由律師代書。我們按照一般的分類,將律師的代書分為訴訟類代書和非訴訟類代書。
1.訴訟類的法律文書
訴訟類的法律文書,是當事人在進行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仲裁時向法院提交的各種訴訟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資料。訴訟類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訴狀、上訴狀、撤訴狀等,以及各種申請書:例如回避申請、延期開庭申請、證據保全申請、先予執行申請等,還包括依照訴訟和仲裁進程和當事人的要求撰寫的其他材料等。
2.非訴訟類的法律文書
此類法律文書種類繁多,不勝枚舉。總體上可分為商事法律文書和普通民事法律文書,前者如公司注冊、變更、注銷申請,知識產權的登記、董事會決議等,後者如財產分割協議、收養協議、遺囑等。
(二)律師代書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1.尊重客觀事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原則。不論是當事人自己撰寫訴狀,還是請律師代書,都必須遵循這個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是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要求製裁他人不法行為的基礎。司法實踐證明,以虛假的材料作為訴狀的基礎的做法,在經過層層法律程序的審查、質證、辯論之後,都會暴露出廬山真麵目。理越辯越明,事越辯越真,可以說是對訴訟活動的真切寫照。當事人陳述的是客觀真實,就不怕對方當事人對此進行駁詰;當事人陳述的是虛假情況,則會徒然招致對方當事人的反擊。
律師代書在客觀事實的認定上應注意如下幾點:
(1)客觀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律師代書時陳述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時,要能抓住重點,把握住事件的本質,也就能在案件的關鍵問題上為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訴訟依據;如果陳述事實時,漫無邊際,枝蔓叢生,就顯現不出能夠反映當事人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的關鍵,這在客觀上就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利的情況,起碼可以說是沒有充分利用對自己有利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