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律師代理涉外仲裁案件(2 / 3)

(4)確立了承認和執行外國裁決的最低國際標準。

(5)在締約國之間確立了特殊的權利義務平衡關係。《紐約公約》明文規定,締約國隻有適用本公約的義務,沒有以本公約對抗其他締約國的權利。

(二)中國與《紐約公約》

中國於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加入《紐約公約》,1987年4月2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該公約時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聲明。也就是說,中國隻承認和執行來自締約國且所解決的爭議依中國法律屬於商事關係的仲裁裁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4月10日發布的《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所謂“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具體是指由於合同、侵權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代理、谘詢服務和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汙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權爭議等,但不包括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

同時,依前述司法解釋,申請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僅限於《紐約公約》對中國生效後作出的裁決,且應由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中國下列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受理:

(1)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為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2)被執行人為法人的,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被執行人在中國無住所、居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但有財產在中國境內的,為其財產所在地。

為更好地執行《紐約公約》,最高人民法院隨後還發布了三個重要的司法解釋。

(1)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及申請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受案法院如認為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或者擬裁定拒絕承認或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其意見,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複後,方可作相應處理。

(2)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的,預收人民幣500元。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依申請執行的金額或標的價額預收執行費。如人民法院最終決定僅承認而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在扣除前項費用後,其餘退還申請人。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不得對承認和執行分別兩次收費。同時,當事人依照《紐約公約》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決定予以承認和執行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裁定,如無特殊情況,應在裁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決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則應履行前一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報告製度。

(3)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集中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實踐中,中國已承認和執行來自英國、瑞士、瑞典、法國等締約國的仲裁裁決,而中國的仲裁裁決,也已得到數十個國家和地區的承認或執行。無論是老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還是新興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及廣州仲裁委員會等,都有裁決在外國依《紐約公約》得到承認和執行。律師在實踐中,要特別注意我國法律的保留性規定。

四、律師代理涉外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初次接觸

涉外律師可能通過各種媒介宣傳自己,客戶也可能通過各種方式找到自己屬意的律師,給客戶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很重要,往往是律師能夠取得代理權的關鍵,這階段律師應注意這樣幾個問題:一是認真傾聽客戶對案件的描述,有條件的情況下,請客戶提供一些書麵材料,從而把握案件的基本情況,得出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和法律適用方案,同時,要量力而行,對於自己不熟悉的業務,是否代理一定要慎重。二是注意不要輕易地全盤托出自己的解決方案;三是注意溝通方式,考慮客戶的文化背景,采取適宜的交流方式;四是注重儀表、談吐等細節,給客戶留下良好的印象,最後,在費用收取上,要給自己留下餘地,報價一定要慎重,要向客戶闡釋費用囊括的辦案環節,所在事務所收取費用的規定。不合理的報價會使客戶對律師的專業水平發生懷疑。

在有些較複雜、標的較大的案件中,需要多個律師共同辦理,會和客戶進行多次的麵對麵接觸,有些情況下,還需要和客戶聘請的外國律師合作,這時候就要注意做好會談的準備工作:要有時間觀念,在時間緊、頭緒多的情況下也要把會談的準備工作做好;盡可能為客戶提供幾種解決方案,這樣也使自己的工作有餘地;淡化客戶的不合理要求,對客戶不切實際的需求要及時提醒;現場布置大方、樸素,適當考慮客戶的生活習俗。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細節問題不能馬虎,例如文字資料的翻譯要貼近客戶的語言習慣;又如有的律師在名片上印有自己的英文名字,這樣就使對拚音不熟悉的客戶稱呼起來更方便。

最後,注意會談節奏,盡量讓客戶把自己的想法、要求闡釋清楚,盡量避免與客戶發生直接衝突,當然,原則一定要堅持,如果客戶堅持自己的不合理要求,隻能更換代理人。會談結束後,做好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