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
一、人體是由許多不同性質的個體組成的,每一個個體本身則是由非常複雜的部分所組成的。
二、組成人體的個體中,有的是液體的,有的是柔體的,有的是固體的。
三、組成人體的各個個體,也就是人體本身,在許多情形下是受外界物體所影響的。
四、人體需要許多其他物體來保存自己,也可以說是借此不斷地保持新生。
五、當人體的液體部分為外界物體所決定時,常常撞擊其他柔體部分,改變後者的表麵,並將撞擊液體部分的外界物體的某些痕跡印在它上麵。
六、人體能夠在許多情形下移動外界物體,並且能夠在許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體。
命題
命題十四:人的心靈有感知很多事物的能力,並且這種能力越強,就越能以很多方式支配其身體。
證明人的身體在很多情形下受外界物體影響,並且也能在很多情形下影響外界物體。而人的心靈必定能感知人的身體中的所有變化。因此,人的心靈有感知很多事物的能力,這種能力越強,就越能以很多方式支配其身體。
命題十五:構成人的心靈真實存在的觀念不是簡單的,而是由多數觀念組成的。
證明構成人的心靈真實存在的觀念是一個物體的觀念,這個物體是由很多複雜的個體組成的。但是每一個組成這個物體的個體的觀念必然存在於神之中,所以人的身體的觀念是由身體各個構成部分的諸多觀念組合而成的。
命題十六:人的身體為外物所影響的每一種樣式的觀念,必定包含人的身體的性質,也必定包含外界物體的性質。
證明任何物體受到影響而形成的一切樣式,既來自於被影響的物體的性質,同時也來自於起影響作用的物體的性質,因此這些樣式的觀念必定包含影響與被影響的兩種物體的性質。所以,人的身體為外物所影響的任何一種樣式的觀念必定包含人體和外物的性質。
推論一由此推知:第一,人心能夠感知很多物體的性質,以及它自己身體的性質。
推論二由此推知:第二,我們對於外界物體所表示的我們自己身體狀況的觀念,要多於表示外界物體性質的觀念。這一點我已經在第一部分的附錄中充分舉例說明了。
命題十七:如果人的身體以某種方式受到影響,這種方式包含了外界物體的性質,那麼人的心靈將會認為這一外界物體是真實存在的或者就在麵前,直到人的身體受到影響以另一種方式排除了這一外界物體的存在或在場為止。
證明這一命題是自明的。因為隻要人的身體持續受到這樣的影響,那麼人的心靈就會注意到身體的這種情狀。也就是說,人的心靈將具有一個真實存在的樣式的觀念,並且這一觀念中包含外界物體的性質。換句話說,人的心靈將具有一個不僅不排除外界物體的性質的存在或在場、而且以此為出發點的觀念。因此,心靈將認為外界物體是真實存在或者就在麵前的,直到被影響為止。
推論對於曾經影響過人體的外界物體,即使它們不再存在或在場時,心靈也能將它們當作就在麵前。
命題十八:如果人體曾同時被兩個或多個物體所影響,那麼當心靈後來想象到其中的任何一個時,也將立即回憶起其他的物體。
證明心靈想象任何既定的物體,是由於人體被一個外界物體的印記所影響和安排,其被影響的方式與其某一部分感受上述外界物體的作用是一致的。而身體隨之被如此安排,以致心靈同時想象到兩個物體。因此,心靈也將同時想象兩個物體,並且當它隨時想象著其中之一時,將立即回憶起其他物體。
命題十九:人的心靈除了通過影響到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外,對於人的身體及其存在並不知曉。
證明人的心靈就是真正的觀念,或者是關於人的身體的知識。就神被認為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個別事物的另一個觀念的分殊而言,這種觀念或知識是在神之中的。或者,可以說是因為人體需要很多其他物體,借以不斷地維持其新生;也因為觀念的次序和聯係與因果的次序和聯係相同,所以就神被認為是眾多個別事物的觀念的分殊而言,人體的觀念將在神之中。因此,神具有人的身體的觀念或具有人的身體的知識,而這是就神作為眾多其他觀念的分殊而言的,並不是就神構成人心的本性而言的。也就是說,人的心靈並不了解人的身體。但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就神構成人的心靈的本性而言,是在神之中的。或者說,人的心靈感知這些情狀,從而人的心靈感知人的身體,而且將人的身體作為真實存在。因此,隻有通過影響到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心靈才得以感知人的身體。
命題二十:正如人的身體的觀念或知識那樣,人的心靈的觀念或知識同樣存在於神之中,並且以同樣的方式由神推出,與神相聯係。
證明思想是神的一個屬性,因此在神之中必定有神自身的觀念以及神的一切分殊的觀念。因此在神之中也有人的心靈的觀念。此外,心靈的這種觀念或知識由神推出,並非就神是無限的而言的,而是就神作為一個個別事物的另一觀念的分殊而言的。但觀念的次序與聯係與因果的次序與聯係相同。所以,心靈的觀念和知識存在於神之中,與神相聯係,這是同人的身體的觀念與知識相一致的。
命題二十一:心靈的觀念和心靈之間的結合,同心靈和身體之間結合的方式是一樣的。
證明我們曾經指出,心靈與身體相結合是因為身體是心靈的對象。由於相同的原因,心靈的觀念必定和它的對象,也就是心靈相結合,這是同心靈和身體之間的結合方式相一致的。
命題二十二:人的心靈不僅感知人體的情狀,並且感知這些情狀的觀念。
證明情狀的觀念的觀念由神推來並與神相聯係,其情形與情狀的觀念一致。證明這一命題與第二部分命題二十相同。但是人體的情狀的觀念是在人的心靈之中,就神構成人的心靈的本質而言,也就是在神之中。因此,就神具有人的心靈的知識或觀念而言,這些觀念的觀念必然在神之中,就是說它們必然在人的心靈自身之中,所以心靈不僅感知人體的情狀,而且感知這些情狀的觀念。
命題二十三:心靈隻有通過感知身體的情狀的觀念,才能認識其自身。
證明心靈的觀念或知識由神推出並且與神相聯係,其情形是與身體的觀念或知識一致的。但是既然人的心靈不了解人體本身,換句話說,既然就神構成人心的本性而言,人體的知識與神沒有聯係,所以就神構成人的心靈的本質而言,心靈的知識也與神沒有聯係。因此,人的心靈在此情形下並不了解自身。此外,身體受到影響而引起的情狀的觀念,其中包含人體自身的性質,就是說這些情狀的觀念與心靈的本性是一致的,因此對於這些觀念的知識必然包含對於心靈的知識。而對於這些觀念的知識,就在人的心靈自身之中,所以人的心靈隻有通過感知身體的情狀的觀念,才能認識其自身。
命題二十四:人的心靈不包含關於組成人體各個部分的充分知識。
證明組成人體的各個部分屬於身體自身的本質,這隻是就這些部分依據某種固定的關係相互傳達其運動而言的,而不是就它們被視為與人體無關的個體而言的。因為人體的各部分是很多非常複雜的個體組成的,而這些個體的各個部分可以與人體分離,並且可以依據另一種關係向其他物體傳達其運動,而不會以任何方式破壞人體自身的本性和特有品質。所以,就神被認為是一個個別事物的另一觀念的分殊而言,每一部分的觀念或知識都將在神之中,而這個個別事物依據的自然法則是先於上述各個部分的。我們可以斷言,這同樣適用於組成人體的個體的每一部分,所以組成人體的每一部分的知識都存在於神之中。但這是就神作為非常多事物的觀念的分殊而言的,而不是就神僅僅具有人體的觀念而言的,換句話說,不是就神具有構成心靈的本性的觀念而言的。因此,人的心靈不包含關於組成人體各個部分的充分知識。
命題二十五:人體的任何一個情狀的觀念不包含關於外界物體的充分知識。
證明我們已經指出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包含外界物體的性質,隻要這個外界物體是以一定的方式決定人的身體的。但外界物體是與人體沒有聯係的個體,那麼,就神被作為另一個事物的觀念的分殊而言,其觀念或知識必定是在神之中,這個觀念就本性而言是先於外界物體自身的。所以,就神具有人體的情狀的觀念而言,它並不具有外界物體的充分知識。換句話說,人體的情狀的觀念不包含關於外界物體的充分知識。
命題二十六:人的心靈除了通過其身體情狀的觀念之外,不能感知任何作為真實存在的外界物體。
證明如果人體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受某個外界物體的影響,那麼人體的觀念——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心——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被上述外界物體的存在的觀念所影響,也不會在任何情形下感知它的存在。但是隻要人體在任何情形下被外界物體所影響,那麼心靈就會感知外界物體。
推論就人的心靈想象到一個外界物體而言,心靈並沒有一種關於它的充分知識。
證明當人的心靈通過其身體的情狀來關注外界物體時,我們說它在想象。這樣人的心靈就隻能想象作為真實存在的外界物體。所以隻要人心是在想象外界物體,則人心便對它們沒有充分知識。
命題二十七:人體的任何一個情狀的觀念不包含對人體自身的充分知識。
證明人體的情狀的每一個觀念都包含人體的本性,這是就人體在某種確定的情形下被影響而言的。但隻要人體是一個能在很多情形下受到影響的個體,那麼這一情狀的觀念就不包含對人體自身的充分知識。
命題二十八:隻要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僅僅與人的心靈相聯係,就不是清晰明了的,而是混亂的。
證明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包含外界物體以及人體自身的性質。它們不僅必然包含人體自身的性質,而且包含人體各個部分的性質。因為情狀是人體各個部分,從而也是人的整個身體受到影響而形成的樣式。但是關於外界物體和人體各個部分的充分知識是在神之中的,這並不是就神作為人的心靈的分殊而言的,而是就神作為其他觀念的分殊而言的。因此,人體的情狀的觀念,就它們僅僅與心靈相聯係而言,就好像是沒有前提的結論一樣,換句話說,它們是混淆的觀念。
命題二十九:人體的任何一個情狀的觀念的觀念不包含關於人的心靈的充分知識。
證明人體的情狀的觀念不包含人體自身的充分知識,換句話說,不能充分地表示人體的性質。更確切地說,它不能充分地與心靈的本性一致。所以,人體的情狀的觀念的觀念不能充分地表達人的心靈的本性,也不包含關於心靈的充分知識。
推論由此推知,當人的心靈與自然的共同法則一同感知事物時,心靈對於它自身、它自己的身體,以及外界物體都沒有充分的知識,而隻有混亂的、不完整的知識。因為心靈除了感知身體的情狀的觀念之外,不能認識其自身。心靈隻能通過其身體的情狀的觀念才能認識它自己的身體,而且隻能通過同樣的方式來感知外界物體。因此,就心靈具有這種身體的情狀的觀念而言,它關於自己、自己的身體以及外界物體,都沒有充分的知識,而隻有混亂的、不完整的知識。
命題三十:對於我們身體的綿延,我們隻有很不充分的知識。
證明我們身體的綿延既不依賴其本質,也不依賴神的絕對本性。但是身體的存在和運轉都由一定的原因所決定,而這些原因又以一種固定而明確的關係由其他原因所決定而存在並運轉。這些其他原因又由另一些原因所決定,以此類推,直至無窮。因此,我們身體的綿延依賴於自然的共同法則或者事物的結構。但對於事物結構的情狀的充分知識存在於神之中,這是就神具有一切事物的觀念而言的,而不是就神僅僅具有人體的觀念而言的。所以,僅僅就神被認為構成心靈的本質,便認為關於我們身體的綿延的知識存在於神之中,是很不充分的。這就是說,這種知識在我們心靈中是很不充分的。
命題三十一:對於在我們之外的個別事物的綿延,我們隻有很不充分的知識。
證明像人的身體一樣,每一個個別事物必定以一種固定而明確的關係由另外一個個別事物所決定而存在和運轉。但是這一個別事物又由另一個個別事物所決定,以此類推,直至無窮。而我們在前一命題裏已經證明,從個別事物的這種共同特質出發,我們對於自己的身體隻有很不充分的知識。因此,關於個別事物的綿延也可以得出類似的結論,這就是,我們對它僅僅有很不充分的知識。
推論由此推知,所有個別事物都是偶然的和易逝的。因為我們對於個別事物的綿延並沒有充分知識,而這就是我們所理解的事物的偶然性及其腐化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偶然的東西了。
命題三十二:一切與神相聯係的觀念都是真觀念。
證明一切在神之中的觀念總是與它們的對象完全一致,因此它們都是真觀念。
命題三十三:在觀念中沒有任何絕對的東西可以使它們成為錯誤的。
證明如果否認這個命題是可能的,試想一下,一個絕對的思想樣式怎麼可能構成錯誤或虛妄的形式呢。這樣一種思想的樣式不可能在神之中;而在神之外的話,這種樣式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因此,在觀念中沒有任何絕對的東西使它們成為錯誤的。
命題三十四:在我們內心中的每一個絕對的或充分、完滿的觀念都是真觀念。
證明當我們說我們內心中有一個充分、完滿的觀念時,我們其實是指一個充分、完滿的觀念存在於神之中——就神構成人的心靈的本質而言。因此我們也就是在說,這是一個真觀念。
命題三十五:錯誤是由於知識的缺陷,而不充分、不完整和混亂的觀念,必定包含知識的缺陷。
證明觀念中沒有絕對的東西導致它們成為錯誤的。錯誤不能是由於絕對的缺陷(因為我們隻說心靈犯錯誤,而不說身體犯錯誤),也不能是由於絕對的愚昧,因為愚昧與錯誤完全是兩回事。所以,錯誤是由於知識的缺陷,它包含在不充分、不完整和混亂的觀念之中。
命題三十六:正如充分的或清晰明了的觀念一樣,不充分的和混亂的觀念,都是由同樣的必然性推導出來的。
證明一切觀念都在神之中,而且就它們與神相聯係而言,它們都是真觀念和充分的觀念。因此,除非它們與一個個別的心靈相聯係,否則就不會有不充分的或混亂的觀念。所以一切觀念,不論充分的或不充分的,都是由同樣的必然性推導出來的。
命題三十七:凡是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並且相等地存在於部分與整體之中的,都不構成任何個別事物的本質。
證明如果否認這個命題是可能的,設想一下,也就是認為共同的東西構成個別事物的本質——比如說,構成乙的本質。於是沒有乙則這些共同的東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認識。但這是與我們的假定相違背的。所以共同的東西不屬於乙的本質,也不構成任何個別事物的本質。
命題三十八:那些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並且相等地存在於部分與整體之中的東西,隻能被充分地認識。
證明假設甲是一切物體所共同具有的,並且相等地存在於部分與整體之中。我以為,隻有甲才可以充分地被認識。因為甲的觀念將必然充分地存在於神之中,這既是就神具有人的身體的觀念而言的,也是就神具有人的身體情狀的觀念而言的。這種情狀的觀念部分地包含了人的身體的性質和外界物體的性質。換句話說,這種在神之中的觀念將必然是充分的,這既是就神構成人的心靈而言的,也是就神具有在人的心靈中的觀念而言的。所以,就其認識其自身,就其認識其身體和外界物體而言,人的心靈必然充分地認識甲,此外沒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認識甲。
推論由此推知,某些觀念或概念,是所有人共同具有的。因為一切物體都有其一致的東西,這些一致的東西必定被所有人充分地或清晰明了地感知著。
命題三十九:對於人體和常常影響人體的外界物體所共有和所特有的,並且相等地存在於部分或整體之中的東西,心靈中將呈現出充分的觀念。
證明假設甲是人的身體與外界物體所共有和特有的東西,它相等地呈現在人的身體和上述外界物體之中,以及每個外界物體的每個部分和整體之中。那麼,就神具有人的身體的觀念和某種外界物體的觀念而言,甲自身的充分觀念將存在於神之中。假設人的身體被它和外界物體共同具有的東西所影響,換句話說,被甲所影響,那麼這種情狀的觀念將包含甲的特質,因此,就其包含甲的特質而言,這個情狀的觀念將充分地存在於神之中——就神作為人的身體的觀念而言,換句話說,就神構成人的心靈的本性而言。因此,這個情狀的觀念也充分地存在於人的心靈之中。
推論由此推知,人的身體與其他物體共同的東西越多,人的心靈能感知的事物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