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懲貪除霸察吏安民(1)(2 / 3)

順治帝閱疏後於九月十五日降旨:“前以貪官蠹役壞法害民,深為可恨,故立流徙之法,重懲貪蠹,以安民生。刑名事關重大,立法不厭周詳,此奏內事情,著九卿、科道會同詳議具奏。”《清世祖實錄》第140卷第8頁。

過了兩個月,順治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遵旨集議後,上奏對此事的擬議意見。也許是他們也認為流徙新例太重,也許是由於林起龍非等閑之人,對刑部等衙門集議此事帶來了重大影響。林起龍係順治三年進士,授吏科給事中,因過因故革職,順治帝親政後,召其來京,順治十年複原官。十一年二月初二,林起龍上疏言滿兵困苦,乞念“八旗舊兵為朝廷禁旅”,其馬匹、軍裝、軍器、草料等項費用,應由官府發給錢糧。順治帝閱後大為讚賞,特諭告吏部說:太祖、太宗創業開基,朕平定中原,統一四海,“悉賴滿洲兵力,建功最多,勞苦實甚”,今產薄差繁,資生無策,十年以來章奏雖多,未有言及於此者。“近覽科臣林起龍所奏,思慮周詳,條畫有緒,實心為國,忠誠可獎”,著令吏部酌議具奏優獎。隨即議準,加五品京堂銜(給事中為七品)。從此他備受皇上青睞,不斷擢升,十五年已任至戶部侍郎,十六年加太子少保,又上《更定綠旗兵製疏》,詳論綠旗兵冗力弱之弊,帝獎其奏“深切時弊,多有可采”,下所司議行。十七年加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擢鳳陽巡撫,任至從二品的封疆大吏。《清世祖實錄》第81卷第2頁,第82卷第22頁,第83卷第2頁,第127卷第28頁;《清史稿》第244卷,《林起龍傳》。這樣一位屢言大事頗有識見蒙帝賞識擢用的方麵大臣,所奏之事,豈能輕易否定。何況帝對林起龍請改新例之疏,作了這樣的批示:“刑名事關重大,立法不厭周詳,此奏內事情,著九卿、科道會同詳議具奏”,似乎頗有采納其議的傾向。

是否如此,雖不得而知,但刑部等衙門集議後,卻讚同了林之建議,奏稱:“今撫臣林起龍言立法過重,人犯抵死不招,徒有流徙之虛名,致棄充餉之實用。臣等議,今後貪官犯贓,仍照律追擬,以助軍需。……衙役亦照官律擬罪。”②《清世祖實錄》第142卷第21、22頁;第22頁。

按照通常慣例,九卿、科道集議之事,一般是比較細致全麵,且多能體會帝之意圖,往往是奏上即準,或僅作些微批改,不料這次卻碰了一個大釘子。

少年天子對林起龍之奏和九卿科道之議,甚為不滿,降旨說:

“貪官蠹吏害民,屢懲弗悛,不得不特立嚴法,冀人人畏懼,省改貪心,始不負朕懲貪救民之意。今林起龍疏稱,隻緣法重,以致人犯抵死不招,追贓甚少。爾等會議,請仍照律擬罪,贓追入官,以助軍需。夫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與其饜足貪腹,以贓濟餉,何若使其不貪,民得豐裕,國賦亦充。朕明知立法既嚴,於貪官蠹吏有所不便,必懷怨心,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怒,亦不遑恤,若不如此,貪風何由止息,小民何日安生。仍著遵前諭行。林起龍所奏與爾等所議,俱屬不合,著嚴飭行。”②

福臨此旨,不算長,才二百二十個字,但寫得很好,不愧為一篇佳作。此諭之妙有四。一係帝嚴正申明懲貪救民之決心,不懲貪,不嚴懲,則貪官汙吏不知畏懼,不思悔改,則民無寧日,故必嚴辦。二是痛斥詭辯,所謂法重使犯官抵死不招,致追贓太少和有損軍需之說,純係一派胡言,為貪官開脫。旨中所說“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與其饜足貪腹,以贓濟餉,何若使其不貪,民得豐裕,國賦亦充”,講得真好,真精辟,真是至理名言,官若畏法不貪,則民自富,民富則國富國強,兵餉充裕,庫銀巨萬,何須仰仗於區區贖杖之銀籍沒之產。科爾昆、孫廷鈴、車克、王崇簡、梁清標、能圖、杜立德、王弘祚等六部滿漢尚書和鳳陽巡撫林起龍,枉自讀了多少年經史子集,卻將事體本末完全顛倒,不如這位少年天子如此透徹理解懲貪裕民富國之道。三乃教訓臣僚要有敢於任事不避恩怨的作風,任何一項法例,一個規定,一件措施,都必然會使某些人獲利,某些人不便,或遭受損失,都會招致怨言惹人不滿,問題是此例於誰有利,於誰不便,若是利於黎民利於國家,而不利於貪官汙吏,那麼便不應怕其生怨而中止新例,便要堅持下去,做到聖旨所說“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怨,亦不遑恤”,這樣就能止息貪風,民得寧居。四為是非分明,不管是為帝一再獎擢之能臣林起龍,或是屢受帝嘉獎之杜立德(被帝讚為“不貪一錢,亦不妄殺一人”之刑部尚書)、科爾昆等滿漢尚書,隻要持議偏妄,於民於國不利,即否定其議,且予斥責。總之,順治帝之此旨,可以算得上是一篇懲貪安民利國的絕妙佳作,若能長期照此辦理,吏治自能改觀,貪風焉能不斂。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懲貪安民方針,順治帝還恢複了派遣禦史巡按各省的製度,以便更好地了解民情,糾參懲罪貪官汙吏。

三、力排眾議巡按停而複派。

巡按之派而複停,停而再派,是順治年間一件震動朝野的大事。巡按,乃沿襲明製。明朝特重言官糾劾之製,都察院有左、右都禦史各一員,官階正二品,與六部尚書同級,又設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監察禦史官階並不高,才正七品,與小小芝麻官知縣一個級別,但其權甚大影響甚大。明製規定,十三道監察禦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鹽,茶馬,巡漕,巡關,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②《明史》第73卷,《都察院》。

尤以巡按之權更大。全國共有巡按二十一員,其中十三省各一員,任期三年。監察禦史雖僅正七品之低品級文官,但一被皇上欽點為巡按,就身價百倍,權大責重。他“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決。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論之”。②一省之中,有“掌一省之政”的從二品巡撫,有“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的從二品布政使,有的省還駐有“掌厘治軍民,綜製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的從一品總督,還有按察使一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還有官階從三品的參政、從四品的參議道員若幹名,又有“掌一府之政”的正四品知府,“掌一州之政”的從五品知州,“掌一縣之政”的正七品知縣若幹員,他們平時在省府州縣均是言出令行萬民畏懼的大老爺,但一逢巡按來臨,總督巡撫固然要對其尊敬,布政使以下都得聽從這位七品官吩咐,唯其馬首是瞻,尤其是道員、知府、知州、知縣,更是奉承唯謹,畢恭畢敬,百般效勞,生怕得罪了這位巡按。原因很簡單,他是欽差大臣,是“代天子巡狩”,失敬於他,就是對帝不敬,就要被定上欺君大罪,他的舉薦彈劾,關係到地方官的升降獎懲。而明帝之所以要派遣巡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嚴格保證地方絕對聽命於中央,保證帝旨之直達全國各府州縣,防止地方分裂或叛亂,同時也可了解民情,知民疾苦,除暴懲貪,濟民之困,以便更好地鞏固朱氏王朝的統治。

入清以後,初仍沿襲此製,遣官分任各省巡按。但順治七年四月,戶部等衙門會議兵餉缺額設法彌補時,奏請裁並衙門,其中包括裁汰巡按。四月二十九日攝政王多爾袞以帝名義降旨裁革巡按說:巡按禦史已到地方者,奉行事件無論已完未完,悉將文卷冊籍移送該巡撫料理,立即出境。已差未行及已差未到者,俱不必前去,以後巡行察舉,不拘年分,候旨特遣。《清世祖實錄》第48卷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