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懲貪除霸察吏安民(2)(2 / 3)

以上所述,主要是《清世祖實錄》記載的懲貪事例,不是全部案件,但已足以表明順治皇帝對於貪官汙吏確是深惡痛疾,不斷將他們投入法網,繩之以法,下麵便從中選取若幹例子,作些論述。

二、一督六撫因貪革職籍沒。

此處講一督六撫,指的是漕運總督吳惟華、江寧巡撫土國寶、山東巡撫耿、雲南巡撫林天擎、河南巡撫賈漢複、四川巡撫高民瞻和陝西巡撫張自德。

吳惟華的祖先是蒙古人。其七世祖本名把郝帖木兒,隨明成祖轉戰四方,永樂十年以北征功封恭順伯,賜姓名為吳允誠,其子吳克忠襲伯爵後又晉封恭順侯。克忠之子吳瑾死於曹欽之亂,贈涼國公。吳瑾之孫恭順侯吳繼爵,官運亨通。曾鎮守兩廣,總領京營數十萬大軍。二傳至吳惟英,崇禎十六年十二月卒,未襲,明已亡,惟華乃惟英之弟。《明史》第106卷,《恭順伯吳允誠表》。

順治元年五月初二清攝政王多爾袞統軍至京時,吳惟華“縋城投順,自稱應襲恭順侯”。五月二十二日,吳惟華奏請“招撫宣大山西自劾,攝政王允其請。五月二十六日,攝政王多爾袞入武英殿,升禦座,設故明鹵簿,鳴鍾鼓,奏樂,大學士馮銓、應襲恭順侯吳惟華率文武群臣上表稱賀。”《清世祖實錄》第5卷第9、11頁;《清史列傳》第79卷,《吳惟華傳》。

此時,江南未平,糧道阻絕,明總兵撫寧侯朱國弼率軍駐紮淮揚,督理漕務,吳惟華於順治元年六月十一日奏請攝政王修書,命其部將張國光帶去,勸諭朱國弼歸降,“俾通漕運,以給兵食”,攝政王從其議,以書招諭,朱國弼遂降清,這對緩解京師百萬兵民食用困難,起了很大作用。《清世祖實錄》第5卷第16頁;《清史列傳》第79卷,《吳惟華傳》。

吳惟華前往山西招撫,故明代州、繁峙、崞縣官將皆歸順,而其他州縣大順軍所據之地,則多據城不降。吳惟華欲率兵進取,恐力弱難勝,遂上疏陳奏征西五策,請發重兵征剿,攝政王讚同其議,遣都統葉臣率軍西征,“令惟華悉心襄讚”,很快就奪占全山西。吳惟華因功受封總兵,鎮太原,獲旨嘉獎,並令回京候用。順治二年,“敘迎順功”,封吳惟華為恭順侯,加太子太保,命其招撫廣東,到順治三年五月,因廷議盡撤諸省招撫官,始還京。順治四年,吳惟華被授漕運總督,兼戶部右侍郎後又兼攝鳳陽巡撫事務,加右都禦史。吳惟華除督理漕運外,又一再遣兵,剿平各地“土賊”。《清史列傳》第79卷,《吳惟華傳》。

吳惟華在前明雖未襲爵授官,但公侯之家,貴胄子弟,對官場弊習久已耳濡目染,故而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大肆貪黷勒索。他“任用匪人,恣意貪黷”,偏聽副將畢振武、同知陳標、推官蔡國傑等人,“蠹剝欺公”。泰州、高郵遭澇,漕糧無出,知州請上奏改抄,吳不許,知州乃行賄三千兩,吳便允準。廢官李寓庸的家仆為盜,斃於獄中,吳惟華拘治其主,李寓庸害怕,“重賂乃釋”。委署州縣官,以及各稅務僉差、查緝,稽核驛遞,吳皆“因事受財,動輒千百”。修築城池,他“假稱率屬捐助,苛派閭閻,複縱奸宄侵蝕漕糧,漫無覺察”。給事中李賓尹、禦史魏同劾其營私誤漕。順治八年二十四日,巡視漕儲禦史張中元特上奏疏,列款參劾吳惟華“貪婪誤漕狀”。

對於這樣一位率先歸順、為清效力甚多的從一品漕運總督大員,順治帝也不留情麵,諭令將其革職逮捕嚴訊。過了一年多,順治九年八月十九日,刑部奏稱:“原任漕督吳惟華婪贓一萬一千六百餘兩,鞫問皆實,應論死”。帝念其投誠有功,命免死,革職削爵,永不敘用,贓追入官。《清世祖實錄》第57卷第9頁,第67卷第7頁;《清史列傳》第79卷,《吳惟華傳》。

比吳惟華略晚一點被參劾的是江寧巡撫土國寶。順治八年十月十二日,江南巡按秦世禎劾奏土國寶“徇庇貪汙諸不法事”。這又是一起驚人大案。

土國寶是山西大同人,明朝已任至總兵。順治元年,土國寶降清,以原官錄用。適逢河南內黃縣有“土賊”蘇自興等,土國寶奉大名道張之俊檄,同署總兵王剿擒蘇自興。順治二年土國寶隨定國大將軍豫親王多鐸定江南,王令土國寶同侍郎李率泰招撫了蘇州、鬆江諸郡,遂奏授土國寶為江寧巡撫。土國寶多次剿滅江蘇各地抗清義軍,為清帝效盡了犬馬之勞。這位原係明朝總兵的清朝江寧巡撫,對明之弊政習以為常,一再欲行明之加派弊政。蘇、鬆、常三府白糧,明季係僉民戶輸運,甚為累民。順治五年改為官運。土國寶奏請加派說:“民戶一遇僉點,往往傾家,今改官運,一切皆給予官,而經費不敷,請計畝均派運費。”攝政王多爾袞批示:“僉點固屬累民,加派豈容輕議!”下部核議後,否定其請。第二年,土國寶又請加派民賦,以佐軍需,複被朝廷否定。土國寶貪婪暴殘,蘇民恨之入骨。巡按秦世禎遂上疏彈劾土國寶“藉增造營房名,於蘇州府城按納稅,斂銀數萬兩;又逾額濫設胥役,婪取銀數千兩”。嘉定知縣隋登雲,每指富家為盜黨,逼其納銀乃釋,以所得賄銀之一部分交納與土國寶。土國寶之外侄左營遊擊楊國海,私賣私鹽及硝磺,每月貢銀三百兩與舅父,“民間因有‘土埋金、謝土好’之謠”。順治帝覽疏大怒,命革土國寶及隋登雲等人官職,加以嚴訊。土國寶聞訊,知難逃一死,畏罪自縊。督、按審理此案,“鞫證皆實”,追贓入官。《清世祖實錄》第61卷第2、13頁;《清史列傳》第79卷,《土國寶傳》。

與土國寶官階相近的山東巡撫耿,也是一個大貪官。耿久任巡撫,順治四年任順天巡撫,第二年三月升任宣大山西總督,十二月罷官,十一年二月出任山東巡撫,足足坐鎮山東四年多。順治十五年十一月耿開始倒黴了。湖廣道監察禦史馮班參奏耿“庇貪縱惡,溺職欺君”,帝命下所司察議。第二月十五日,因山東濰縣等處欺隱廢藩地畝九百餘頃,朝廷命降耿七級調用。過了八天,二十三日,吏部議複馮班之疏時奏稱:耿“縱所屬營弁肆虐地方,捏報開墾屯地及地畝錢糧”,應予革職,帝諭將耿再降三級調用。《清世祖實錄》第121卷第17頁,第122卷第6、17頁。

這還隻是失職之過,還未觸及其貪婪本質,故處罰不算太重,但案發之日也不遠了。順治十六年閏三月二十七日,山東巡按程衡劾奏耿“貪婪昭著,列款以聞”,帝怒,諭將耿革職逮問。刑部將各犯解京審理後,於順治十七年正月十三日奏稱:耿“婪贓六千有奇,鞫審真確,情罪重大,應立斬,家產籍沒入官”。濟南知府賈一奇為耿心腹,婪贓六百餘兩,應立斬。濟南同知楊桂英婪贓一千五百餘兩,應立斬,家產籍沒入官。中軍張有才過付銀兩,濰縣知縣尚卿擅動庫銀,向耿獻媚,俱應立絞。帝命下三法司核擬。《清世祖實錄》第125卷第15頁,第131卷第10頁。

過了三個月,順治十七年四月初四,三法司複議刑部所擬之議後奏稱:耿“貪婪情實,應照初議立斬籍沒”。帝因耿未招,恐有出入,諭令再行詳細審理確供具奏。此後,三法司兩度上奏,皆按初議,帝又諭會同內大臣等“再加詳審確擬具奏”。這樣,一直拖延到十二月,方定下案,此時耿已病故,因此內大臣會同刑部於十二月初三奏稱:耿已經病故,相應免議。賈一奇贓銀太多,應擬絞監候。楊桂英貪贓千兩以上,應革職,免籍沒,責四十板,流徙寧古塔。尚卿、張有才送銀之事不實,應免議。《清世祖實錄》第134卷第5、10頁,第137卷第18頁,第143卷第3頁。這樣的擬議,不知出於什麼原因,是內大臣念耿已故而特予寬大,還是耿生前或死後有人為其奔走營救,致出此議,不得而知,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這樣的判決,以耿病故而予免議,是太開脫耿了。因為此議一則並未直接斷定耿是貪官,是貪汙了大量銀兩應該受罰的貪官,再則既然免議,則刑部、三法司三次擬耿立斬、籍沒,耿現雖死去,可以不立斬其首,但其家產為何不照前議籍沒,而予免議?顯係刑部畏懼內大臣權勢,不得不附和內大臣開脫耿之建議。

但是,內大臣們可能低估了皇上的聰睿,沒有想到這種以援引病故免議的一般套語的方式,來庇護耿(至少是在客觀上起了庇護的作用)的手法,會被少年天子識破。順治帝閱疏後降旨批示:“貪官本身既經流徙者,免其家產籍沒,今耿未經流徙,病故,應否籍沒家產,署再行確議具奏。”《清世祖實錄》第143卷第3頁。帝之此旨,字數不多,但對內大臣們提出了兩個重大的難以回避的問題,即:耿是否貪官?其雖病故,應否籍沒?帝旨雖命內大臣們再行確議,但實際上已透露了帝對此事的結論傾向,即耿是貪官,理應籍沒,隻不過是念內大臣他們日侍左右的情分,留點麵子,沒有直接說他們擬議欠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