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力排障礙傾心漢化(9)(3 / 3)

世祖福臨讀過陸光旭奏疏後,很可能為其議論說服,故於當日(八月十二日)即降旨責令議政王大臣回奏說:“此奏內事情,著前議諸人明白回奏。”②《清世祖實錄》第139卷第12頁;第15頁。

過了四天,八月十六日,他就巡按派停與否之事,下達了傾向性很明顯的諭旨。他諭告吏部說:禦史巡方,近以靡費勞民,紛紛條奏,已經會議停止。但思巡方一官,本朝設立已久,屢行停止。旋即複差,蓋因其職掌察吏安民,厘奸剔弊,關係甚巨,若歸並督撫,果能偏行巡察,綜核周詳,自於地方有裨。倘以職掌繁巨,不能親巡詳察,致有貽誤,巡方既停,則貪官蠹役無所忌憚,恣肆作奸,其為民害,豈不更甚。巡方中若有一人不肖,所關止於一方,自有嚴法處分,其餘豈盡無益,概行停止,是否妥確,應停應留,何者實為有益,並向來複差緣由,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察明,再加詳確議奏。②。

此諭雖就巡按留停之事命群臣再議,實則已表明了皇上的傾向,他完全采納了陸光旭主留巡按的意見和論據,要繼續派遣禦史巡方,取消了二十多天以前停派巡按的決定。盡管那一決定是議政王、貝勒、大臣迫脅漢官服從其議並得到了皇上批準的,此時也顯然無效了。

議政王、貝勒、大臣當然理解此諭的意圖及皇上的態度,肯定知道再堅持停派巡按之議,必會遭到萬歲的斥責,必須退讓,當務之急是駁掉陸光旭加在他們身上的“擅專”“獨斷”而“快偏私”的罪狀,並否定其所提漢官與議“軍國重情”等擴大漢官權勢,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影響的要求。他們商議了很久,然後於順治十七年九月初十交上了長達一千字的回奏疏。《清世祖實錄》第140卷第3―6頁。帝覽疏之後命陸光旭回奏,陸回奏後,帝又命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回奏。十月十七日,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又交上一份七百餘字的回奏疏。《清世祖實錄》第141卷第8―10頁。

安親王嶽樂等議政王、貝勒、大臣這兩道回奏疏,主要講了四個問題。其一,反複申明並未排斥漢官,迫脅漢官服從停派巡按的意見。回奏疏說:“當日會議時,曾令漢官立稿,漢官辭雲:既有王與大臣會議,我等豈可先主筆立稿,倘諄諄相讓,徒致稽延。以此為辭。臣等隨向漢官雲:今擬清漢各立一稿,寫完之後,彼此合看,畫一具奏。其時前議各官至堂後院內寫清稿,後議各官俱在堂前。及清稿既具,隨令共在一處公議。梁清標等辭雲:我等後議各官,尚有一二未到,順候齊再議。後石申等到齊,臣等會同欲將兩稿合看,漢官仍未立漢稿,雲:王與大臣等既有清稿,翻出漢字看罷。遂將此稿翻譯漢字。……畢,公同看閱,意見相同,各親手畫題具奏”。並無漢官反對之事。

第二,辯稱無有專擅獨斷會議之事。回奏疏說:“前議停巡方,臣等原據所見立議,至允行與否,自有上裁,誰敢專擅,又複有誰唯唯。一應公議大事,莫不虛公詳議,請旨遵行。”“光旭前疏稱臣等徇私害公,畏勢背國,皆臣工中之罪人,非盛世所宜有。”“臣等實屬難當。臣等意見不到,凡事未能詳議,或亦有之,然何敢有負君父。如果臣等有負君父,擅專徇私,獨斷一偏等事,不特光旭所雲不宜有於盛世,臣等亦自甘受重罪也。”

第三,明確宣布不許漢官與議軍情之傳統慣例,實即否定陸光旭提出漢官與議“軍國重情”等要求。回奏疏說:陸光旭在回奏疏中聲稱,徇私害公畏勢背國等語,乃概論人臣事君父之義不當如是,並非專指議此事之諸臣而言,亦非止為巡方而言。但是陸之前疏,“特參臣等明甚”,“若謂非止為巡方,當日原止議巡方,未嚐議及軍情”,“凡議軍情,漢官從未與議”。

第四,申明議停巡方,係從公出發,未謀私利,停留與否,悉請聖斷。回奏疏說:“臣等原議停止巡方,止為其無益地方,徒滋煩擾,故議暫停。”“巡方何礙於臣等,而必欲去之乎?”“夫停止巡方,於臣等何益?留之,於臣等何損?自在皇上洞鑒中,臣等不敢煩瀆,惟候睿裁乾斷”。

安親王嶽樂等議政王、貝勒、大臣雖上長疏,反複辯解並無專擅會議和存有私心,言之侃侃,振振有辭,似乎確係如此,其實,真情與此截然相反,議政王、貝勒、大臣與九卿、科道會議諸事,一向是按議政王大臣之意議定的,九卿、科道,特別是九卿、科道中的漢官,一般是附和議政王大臣之意而行,唯其馬首是瞻,很少反其議而行之。

議政王大臣會議之時,如坐朝儀,十分隆重。議政諸王高坐堂上,議政大臣、大學士、九卿依次列立,大學士、九卿、科道諸臣,發議之時,須向議政諸王下跪稟告。如此威風凜凜,王爺之諭,漢官焉敢違背。此次議定巡方之製,王爺等既已立議,寫出清稿,譯成漢文,漢官怎敢不書名於上,表示讚同,焉能再持舊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