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力排障礙傾心漢化(10)(1 / 3)

至於說巡按停留與否,與滿洲王公利益無甚關係之說,也與事實不符。不錯,巡按之遣,主要是協助總督、巡撫處理地方公務,但他還肩負著糾參督撫的重大責任。親王、郡王、貝勒固然不能屈尊至省為督為撫,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也應留在京師,隨侍皇上,議處軍國大事,滿洲八旗異姓貴族公、侯、伯爵亦大都分任京內軍政要職,且在當時軍警甚多之時,常統兵四處征剿,兼之他們不會漢語,不諳民情,無治理地方經驗,故無法出任總督巡撫。可是,入關不久,漢臣多有觀望甚至三心二意者,難以信任,不能擔任統轄一二省二三省的總督重任,一省之長的巡撫也不太合適。因此,清朝初年,總督基本上由入關以前編入漢軍旗的“遼左舊人”特別是文館人員擔任,半數以上的巡撫,亦係這批人員。

比如,順治二年,共有淮揚、宣大山西、陝西三邊、浙閩、湖廣四川、總漕、總河七位總督,都是漢軍旗人。淮揚總督王文奎,故明生員,天聰三年(明崇禎二年,1629)於遵化降金,入值文館,後隸漢軍鑲白旗,崇德元年(1636)授弘文院學士,順治元年出任保定巡撫,二年擢淮揚總督,四年革任,八年複任,直到十一年。宣大山西總督馬國柱,遼陽人,天聰間以生員入值文館,隸漢軍正白旗,崇德三年授都察院理事官,順治元年擢左僉都禦史,出任山西巡撫,二年升宣大山西總督,四年移任江南江西河南總督(六年起,河南與直隸並,改為江南江西總督),直至十一年休致。陝西三邊總督孟喬芳,直隸永平人,原前明副將,罷任家居,天聰四年降,仍為副將,後隸漢軍鑲紅旗,曆任刑部漢承政、左參政,順治元年改刑部左侍郎,二年出任陝西三邊總督,直到十年病卒。浙閩總督張存仁,遼陽人,明副將,天聰五年降,隸漢軍鑲藍旗,崇德元年任都察院承政,二年授浙江福建總督,到五年病休,六年又起用為直隸山東河南總督,九年病故。湖廣四川總督羅繡錦,遼陽人,後隸鑲藍旗漢軍,天聰五年由生員授工部啟心郎,八年任國史院學士,順治元年出任河南巡撫,二年擢湖廣四川總督,九年卒於官。總漕由王文奎兼。河道總督楊方興,廣寧生員,天命七年(明天啟二年,1622)降金,天聰時入值文館,崇德元年擢內秘書院學士,後隸漢軍鑲白旗,順治元年授河道總督,直到順治十四年。

再以此時議停巡按的順治十七年為例,江南江西總督郎廷佐,川陝總督李國英,福建總督李率泰,浙江總督趙國祚,湖廣總督李蔭祖,兩廣總督李棲鳳,雲南總督趙廷臣,漕運總督兼鳳陽巡撫蔡士英,都是漢軍旗人。

巡撫一職,漢軍與漢人兼用,漢軍略多於漢人。順治元年設有順天、天津、保定、宣府、山東、登萊、山西、河南八位巡撫,其中漢軍旗人任巡撫的有雷興、王文奎、陳錦、馬國柱、羅繡錦五人。故《清史稿》第二百三十九卷記述了李棲鳳、馬國柱、王文奎、雷興等人事績後,評論說:“順治初,諸督撫多自文館出。蓋國方新造,用滿臣與民閡,用漢臣又與政地閡,惟文館諸臣本為漢人,而侍直既久,情事相浹,政令皆習聞,為最宜也。”順治九年吏科給事中魏裔介也針對督撫多用入關之前舊人而奏諫說:“督撫重臣宜慎選擇,不宜專用遼左舊人。”《清史稿》第262卷,《魏裔介傳》。

從上述情形便可了解,為什麼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安親王嶽樂等議政王、貝勒、大臣,對巡按之製十分不滿,幾次奏請將它取消,也可以知悉安親王嶽樂等稱巡按之留撤與己無有利害關係之說法,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純係騙人之詞。因為,既然督撫多係遼左舊人,多係漢軍旗人,那麼他們的任革升降,便與議政王、貝勒有著密切的關係。八旗製度下,旗人必須編入八旗各牛錄,聽從本牛錄、本甲喇、本旗固山額真、甲喇章京、牛錄章京的管轄,如係下五旗,他們更分別是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的屬人,與本主有君臣之義,他們的出仕為官及升降任免,在相當大程度上,與本主(或某王,或某貝勒、貝子、公)有很大的關係,他們也必須為本主效勞服務,貢納金銀財帛,漢軍旗人對本主更是畢恭畢敬,更受到本主(某王、某貝勒、某貝子、某公)的關照和保護。總督、巡撫是一省或一二省二三省之長,除朝廷外,無人敢對他們說個不字,可是,有了禦史巡方之製,巡按到達本省,就與督撫實際上形成了分庭抗禮局麵,動不動就要密折疏參,給督撫帶來了很多麻煩,使其權力受到影響。有的督撫還因遭受巡按彈劾而被革職問罪,像江南巡按秦世禎疏劾江寧巡撫土國寶,土國寶被革職嚴訊,畏罪自殺;巡漕禦史張中元彈劾漕運總督吳惟華貪黷不法,吳被革職逮訊。因此,多數督撫討厭巡按,他們當然會向本主稟報此情,以激怒王、貝勒、貝子、公。這就是議政王、貝勒多次奏請停派巡按的重要原因。這一點,時人也有評述者,談遷在《北遊錄》中之《顧仁》條,便指出了“滿人意以巡使掣其肘也”之論。

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及陸光旭分別回奏後,世祖福臨於順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降旨批示:“凡會議政事,原應滿漢公同商確,斟酌事理,歸於至當,不拘滿漢,皆可具稿,尚未定議,即各分具稿,殊為不合,著嚴飭行。陸光旭身為言官,國家利弊,應據實指陳,何得以過激之詞具奏,亦屬不合,著飭行。”《清世祖實錄》第141卷第10頁。

此諭既訓斥了議政王、貝勒、大臣“尚未定議,即各分具稿”,但又未接受陸光旭參述王、貝勒排斥漢官、獨斷專擅之意見,換句話說,王、貝勒隻是方式欠妥,並未犯實質性錯誤,同時也對陸有所指責,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此案就不了了之了。

盡管皇上沒有給議政王、貝勒、大臣定上專擅會議之罪,但安親王嶽樂等王大臣,當然已經完全知道了帝之旨意所在,於是放棄取消巡方之舊議,於十一月十一日遵旨議奏:“禦史一官,原為察吏安民而設,其直省巡方,應仍舊差遣。”③《清世祖實錄》第142卷第13頁;第13、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