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力排障礙傾心漢化(10)(2 / 3)

世祖福臨立於當日降旨批準其議說:“巡方職在察吏安民,關係重大,年來屢停屢複,原為計安民生,澄清吏治,故不得不加詳慎,欲照舊議差,恐仍踵前轍,於地方無益有害,欲概為停止,又恐各督撫職掌煩巨,不能親巡詳察,其貽誤地方亦複不小。今依諸王大臣等議,仍舊差遣,但立法更宜加嚴,考核益當矢公,巡方官奉命差出,務須大破從前積習,恪遵戒諭,不得視為故事。潔己,必賄賂盡絕,愛民,必屙癢相關,舉劾,必確當廉貪,興除,必熟籌利弊,間擬形名,必無枉無縱,訪拿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館設以紓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爭地方,止許商確公事,不許私交饋遺。如不恪遵力行,一經發覺,必行重處。”③

此旨一下,巡方禦史仍差不停,滿臣漢官之間連續辯論四個多月的爭議,總算告一段落了。以陝西道試監察禦史陸光旭及兵部尚書梁清標、吏部侍郎石中等漢官為代表的漢官之議,算是取得了勝利,保住了禦史巡方之製。以議政王安親王嶽樂為首的議政王、貝勒、大臣遭到了失敗,未能取消巡按之製。比起六年前滿漢關於“逃人法”修訂之爭時漢臣徹底失敗而言,這次漢官是出了一口氣。但是,陸光旭所提出的讓漢臣與議“軍國重情”等要求,卻未被皇上理睬,而且陸光旭雖未遭帝懲處,可是其仕途前程卻就此斷送了。若按他奏疏所顯示出的才幹,他完全可以逐漸高升,十年八年之內,當個侍郎甚至尚書,都很有可能,然而並未出現這樣的前景,從此以後,他便不再為人所曉了。而且,他所拚死爭得的遣官巡方,在順治皇帝病故之後,也被取消了。順治十八年五月初四,都察院議複:滿洲旗兵部尚書管左都禦史史阿思哈條奏:各省巡按差宜停止,俟二三年之後選重臣巡察。應劄行各省巡按將事務交與撫臣,速行來京。四大輔臣批準其議。《清聖祖實錄》第2卷第24頁。這一天,距順治帝病逝之日僅有四個月,離順治十七年十月十七日皇上降旨決定仍留巡按之日,也隻有五個多月。滿臣漢官之間關於禦史巡方製的爭論,最後仍是滿勝漢敗。

第四節嚴行“逃人法”設十三衙門。

一、重懲“窩主”千萬黎民喪生。

順治皇帝福臨親政以後,以英君名主自期,勵精圖治,決心做一番事業,在文治武功兩方麵取得不小成就,但也有不少欠妥之處,其中應屬大弊者,當算是嚴行“逃人法”和設立十三衙門。尤其是前者,遭到漢官激烈反對,滿臣則堅主厲行“逃人法”,雙方激烈爭論。漢官在此事上之拚死以爭,在有清一代尚屬罕見。

所謂“逃人法”,指的是禁止旗下包衣逃亡及對窩藏逃人之窩主的懲罪律例。滿洲汗、貝勒、台吉、大臣、官將及富裕之家,一向是役使包衣(亦稱“莊丁”)耕種己田,收取租穀租銀,攤派各種差役。包衣就是奴仆,家主可以將其打罵、買賣、贈送和遺傳與子女,但不能無故處死。從清太祖努爾哈赤起,到順治帝親政這幾十年裏,汗(帝)、王、貝勒、貝子、公和八旗異姓公侯伯子男及大臣,皆占有數十數百乃至數千名包衣,按照“計丁授田”(一丁三十畝)原則,分占田地,建立莊園,役使包衣耕種。順治時清帝及王公大臣又逼迫漢民投充為奴,有的投充人還帶地投充。這就是清帝所說的“滿洲借家仆資生”。《清聖祖實錄》第14卷第2頁。由於家主的任情拷打和嚴重剝削,包衣無法忍受,不斷地大批逃亡。為了禁止包衣逃走,保證莊園勞動人手,維護封建莊園,清太祖便以“若無阿哈(包衣),主何能生?”而嚴厲禁止包衣逃亡,違者基本上處以死刑,窩留包衣之人,“定為盜賊之罪”。《滿文老檔?太祖》第17卷;李民:《建州聞見錄》。清太宗皇太極規定:“逃人犯至四次者,處死”,收留逃人者從重治罪。康熙《大清會典》第107卷。

順治元年五月攝政王多爾袞率軍入京定鼎中原後,一再下諭禁止包衣逃走和重懲收留包衣的“窩主”。初係將窩主處死,不久改為鞭笞,但到了順治三年五月初五,睿王又以帝之名義諭告兵部從重懲處容留逃亡包衣之人說:“隱匿滿洲家人,向來定擬重罪,朕心不忍,減為鞭笞,豈料愚民不體軫恤之心,反多隱匿之弊,在在容留,不行舉首,隻此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著“更定新律,嚴為飭行”。隨即議準:“隱匿滿洲逃人,不行舉首,或被旁人訐告,或查獲,或地方官察出,即將隱匿之人及鄰佑九家、甲長、鄉約人等,提送刑部勘問的確,將逃人鞭一百,歸還原主。隱匿犯人從重治罪,其家貲無多者,斷給失主,家貲豐厚者,或半給,或全給,請旨定奪處分。首告之人,將本犯家貲三分之一賞給,不出百兩之外。其鄰佑九家、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清世祖實錄》第26卷第4頁。

過了兩年多,順治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攝政王感到處罰窩主太重,諭令略微減輕說:“向來申嚴隱匿逃人之法,原以滿洲官兵身經百戰,或有因父戰歿而以所俘賞其子者,或有因兄戰歿而以所俘賞其弟者,或有親身舍死戰獲者,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其言亦自有理,故先令有隱匿逃人者斬,其鄰佑及十家長百家長不行舉首,地方官不能覺察者,俱為連坐。今再四思維,逃人雖係滿洲官兵功苦所獲,而前令未免過重,自今以後,若隱匿逃人,被人告發,或本主認得,隱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其左右兩鄰各責三十板,十家長責二十板,地方官俟計察時並議。”《清世祖實錄》第43卷第9、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