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道洋洋三百餘字的上諭,主要講了一個問題,即漢官忘恩負義,在逃人問題上與滿洲牾,“必欲輕減”窩主之罪,“欲使滿洲家人盡皆逃亡”,“使滿洲失其所業”,這是欺君害國之大罪,若不悔改,必將重懲。
在這樣以殺身傾家相脅的天大壓力下,漢官還有何辭!諸漢臣隻好奏稱:“皇上諭及此,臣等有何置辯,從此以後,惟改心易慮,各盡職守耳。”③過了兩天,大學士王永吉因在任兵部尚書時審問呂煌窩藏逃人一案比較遲緩,又不題參知州,且欲坐逃人之主以嚇詐罪,被革去大學士,降為總督倉場戶部左侍郎。《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4頁。
這樣一來,滿洲王公大臣無比欣慰,立即乘機得寸進尺,更加重懲窩主。幾天以前,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等王大臣擬議將窩逃之人給予逃人之主為奴,帝尚以立法太重,恐奸徒借端陷害無辜,命改議,隨有漢軍旗人南贛巡撫宜永貴疏稱:“邇來滿洲家人,逃者甚多,獲者甚少,乞仍照初定例。”此疏下王等並議。順治十一年九月初六,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畢奏上新的逃人法,請帝審批,帝立即允準。這部長達一千四百餘字的“逃人法”,主要包括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全法的關鍵,即嚴厲懲辦窩主。法例規定:“隱匿逃人者正法,家產入官。其兩鄰各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責四十。如窩主自行出首者,免罪,旁人出首者,將窩主家產分為三分,一分給與出首之人”。“見任文武官員,並有頂帶閑官,進士、舉人、貢生、監生,及休致回籍閑住各官,隱匿逃人,將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例正法”。軍船、商船載運逃人,“即將船家正法,船內財物入官”。“逃人在營伍中食糧,不行盤查,事覺,管隊責四十,百總責三十五”。“滿漢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如有人作保者,其保人不分滿漢,即坐以隱匿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罪,該管官、該地方、十家長、鄰佑俱免罪。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正法,家產入官,十日之內者,免究”。“僧道隱匿者,照民例治罪”。“凡窩主,無論男婦,七十以上十三歲以下者,免死,入官”。
法例包括的第二個部分是,懲處逃亡的包衣。法例規定:初逃、二逃者,鞭一百,歸還本主,“第三次逃者,正法”。“凡逃人,無論男女,七十以上十三歲以下者,俱免責,逃三次者,亦免死”。
第三個部分是獎懲有關官將人員。出首者,領取窩主家產的三分之一。地方官如有逃人隱匿不報,事覺,將該管官員革職。拿獲逃人,即刻解送督捕,“若有監羈沉滯,不行起解者,將該管官革職,仍罰銀一百兩,給與出首之人”。府州縣官內,如有一官革職,則知府降一級,道員罰俸九個月,巡撫罰俸六個月,總督罰俸三個月。拿送逃人數多者,該管地方官紀錄,俟考核時酌量優升。武職參將、遊擊,各計所轄營伍,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員例,掌印都司、總兵官照巡撫例,提督總兵官照總督例議處。
第四個部分是規定報逃、捕逃等具體手續。包衣逃走後,家主即應報官,如逃走二次、三次,本主不報,平人鞭一百,有頂帶官員鞭一百,折贖。地方官拿獲逃人,即行押解兵部督捕,不許遲延,不準中途受賄縱逃。督捕衙門收到逃人後,招主認領,無人認領,沒收入官。逃人、窩主如攀引他人,應暫羈候,提到被攀之人,再行質審。《清世祖實錄》第86卷第5―9頁。
這是清朝最嚴厲最殘酷的一部“逃人法”。其懲處之重,株連之廣,禍害之大,空前未有。太祖、太宗及攝政時的個別年代,窩主固要正法,但一般隻涉及民人,涉及平民,麵還不廣。此次法例卻規定任何人也不得隱匿逃人,違者,平民、生員、僧道、船家、店主一律正法,妻子為奴,家產入官,現任及休致、賦閑之官,哪怕是總督、巡撫、尚書、侍郎等文武大臣,隱匿逃人,皆要懲治,“把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株連人員之多,冤案之繁,禍國殃民之嚴重,在清朝一代前後更定的近十次的逃人法裏,還屬首見。
盡管滿洲王公大臣堅主斬殺窩主,皇上終於也讚同其議,批準了新的逃人法,立即施行,眾漢官懾於兵部督捕右侍郎魏之被革職流徙及萬歲嚴斥輕議窩主之聖諭,不敢公開反對新頒行的殘酷的逃人法,可是心中並不讚同此法,隻是不得不畏禍緘口而已,一有機會,膽識過人之官,自會出麵對它激烈抨擊。這個日子,並不太久。
僅僅過了兩個月,順治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世祖福臨以“地震累聞,水旱疊告,憫念民生,省躬自責”,特下詔諭,命嗣後章奏文移不得稱聖,大赦天下說:即位十一年來,“篤求治理,而治效未臻,切為民謀,而民生未遂,疆圉多故,征調繁興,水旱頻仍,流離載道,中外之欺蒙成習,朝廷之膏澤弗宣,法敝民窮,幹和召戾,天心未格,地震屢聞,皆朕不德之所致也”。《清世祖實錄》第87卷第4―6頁。
同年十二月他又連下四諭,敕命議政王、貝勒、大臣及在京七品以上滿漢文武官員和地方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以下,知府、副將以上,直言時弊。他還著重諭告吏部、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希望他們直諫:“三年以來,水旱相仍,幹戈未息,饑窘人民,轉徙溝壑,滿洲兵丁困苦無聊,災變未弭,時艱莫救,其故安在?意者朕躬之有闕,用人之不當,行政之失宜,以致歟?抑諸王貝勒大臣或有勵翼未盡而然歟?前曾有旨,命言官直陳時事,無論當否,概予優容,後乃分別是非,間有譴謫,致生疑畏之心,章奏敷陳,未免瞻顧,兵民疾苦,不得上聞。今廣開言路,博詢化理,凡事關朕躬者,何令不信?何政未修?諸王、貝勒、辦事諸臣,曠職之愆,叢弊之處,及內外何害未除?何利未興?各據見聞,極言無隱,須詳明切實,庶便覽觀。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采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負朕求言至意。”②《清世祖實錄》第88卷第8―11頁;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