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十二年三月初七,他諭兵部,痛斥漢臣反對逃人法是存有偏心,說明立法從嚴的理由。他說:“朕承皇天眷命,統一寰區,滿漢人民,皆朕赤子,豈忍使之偏有苦樂。近見諸臣條奏,於逃人一事,各執偏見,未悉朕心,但知漢人之累,不知滿洲之苦。在昔太祖、太宗時,滿洲將士征戰勤勞,多所俘獲,兼之土沃歲稔,日用充饒。茲數年來,迭遭饑饉,又用武遐方,征調四出,月餉甚薄,困苦多端。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乃逃亡日眾,十不獲一,究厥所由,奸民窩隱,是以立法不得不嚴。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者無忌,逃者愈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爾等諸臣當偏曉愚民,鹹知朕意,方是實心報主,毋得執迷不悛,自幹罪戾。爾部即傳諭各官,刊示中外。”②。
此諭對訂立嚴厲的逃人法之原因,講得非常透徹,十分準確,也很直率。包衣是“供種地牧馬諸役”,是滿洲王公大臣驅使之人養生所賴,包衣逃走,則無人耕田種地,遍布河北、遼寧的成千上萬王公大臣莊園就將荒棄廢置,上百萬兩租銀和數以十萬石計的租穀,以及品種繁多數量巨大的雞魚麅鹿皮裘等貢物,就將停止交納,滿洲王公大臣不僅斷送了這樣巨量的必不可少的經濟收入,而且出征也很困難,無人牧馬做飯從征廝殺。清帝本身也是大包衣主,而且是最大的包衣主,他占有的包衣,最多的時候約有四五萬丁,連帶家口,有數十萬人,他擁有莊園上千所,占地數百萬畝,包衣如若盡行逃走,清帝也將遭受特大損失。簡而言之,若無包衣,則從關外強製移入關內的役丁種地的封建莊園就將瓦解,清帝及滿洲王公大臣就將在政治、經濟乃至軍事上遭受極大的損失,維護保證清帝與王公大臣的特殊經濟利益,就是製定逃人法的主要根據。
正因為事關重大,所以過了一天,三月初九,世祖又向吏部頒發了一道禁止再言逃人的嚴諭。他嚴厲宣稱:“朕愛養諸臣,視同一體,原欲其實心為國,共圖治安,是以屢次訓誡,常恐爾等胸懷偏私,陷於罪戾,至訓誡不改,則愛養之道亦窮,國憲具存,豈能曲貸。即如逃人一事,累經詳議,立法不得不嚴,昨頒諭旨,備極明切,若仍執迷違抗,偏護漢人,欲令滿洲痛苦,謀國不忠,莫此為甚,朕雖欲宥之弗能矣。茲再行申飭,自此諭頒發之日為始,凡章奏中再有幹涉逃人者,定置重罪,決不輕恕。爾部即傳諭通知。”②《清世祖實錄》第90卷第8頁;第23頁。
減輕對窩主之懲罰,被當做是“欲令滿洲困苦”的“謀國不忠”之特大罪過,再有奏及逃人,“定置重罪”,此旨真是無理至極野蠻至極!一向溫文爾雅,傾心漢化,欲圖富民強國,以明君自期的少年天子福臨,竟然變成了蠻不講理殺氣騰騰的昏君暴君了。
緊接著,議政王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擬李之罪說:“李擅將逃人定例妄請輕減,應行治罪,雖律無正條,而其條議情由,甚屬可惡,允宜處死,但係奉旨條陳之時,姑從寬典,應責四十,流徙寧古塔。”帝降旨批示:“李免責,折贖,流徙尚陽堡。”②。
明明是帝下詔求言,且反複強調,即使言有不當,“必不加罪”,可是,臣子真的直言時弊,卻又橫遭殺害,盡管“律無正條”,即沒有處治言官的律例,懲治李是不合法的,但也要將其處死或流徙,這是何等的野蠻專橫!可憐李,以年近花甲之老翁,顛沛流離,備受淩辱,到達戍所後,不到一年,即含恨去世!張貞:《兵科給事中李公傳》,《清代碑傳全集》第52卷。人們無不為這位敢於為民請命,勇撓龍鱗,猛逆虎威的直諫之臣讚揚和歎息!
順治帝之多次嚴諭,議政王濟爾哈朗等滿洲王公大臣議定嚴酷的逃人法及加重對異議漢官的懲處,雖然可以壓下漢官反對逃人法的浪潮,卻不能阻止包衣大規模地不斷地逃亡,無法長期維持落後的“編丁隸莊”種地的經營方式,最終總會使“逃人法”無法存在而走向消亡。
就在窩主處死的逃人法更定之後第三年,順治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世祖福臨便因包衣不斷逃走而訓誡八旗包衣家主說:“十餘年間,或戀親戚,或被誘引,背逃甚眾,隱匿滋多”。“爾等果能平日周其衣食,節其勞苦,無任情困辱,無非刑拷打”,包衣豈會不斷逃走。爾等“今後務各仰體朕意,覺悟省改,使奴仆充盈,安享富貴”。《清世祖實錄》第102卷第6頁。
然而,嚴酷法令固然不能製止包衣逃走,煌煌天語,也不能打動包衣主的心腸,他們照樣的對包衣“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包衣也繼續不斷地逃走,社會自然不得安寧。順治帝福臨盡管固執倔強,但他還是想勵精圖治,做番事業,因而在多數場合下也能比較明智地看待錯誤,予以改正,或一定程度的改正。順治十四年二月十三日,他諭令略微減輕對窩主的處罰更定逃人法說:“向來所定隱匿逃人之法,將窩逃之人給發逃人本主為奴,不意遂有奸徒乘機詐害,弊端百出。後經改議,隱逃窩主擬絞秋決,每逃一人,輒置一窩逃者於重辟,年來秋決重犯,半屬窩逃。人命至重,孰非朕之赤子,於心不忍,斟酌前後兩議,蚤夜思維,不如將窩逃之人,麵上刺窩逃字樣,並家產人口,發旗下窮兵為奴。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妥確具奏。”③《清世祖實錄》第107卷第13頁;第24頁。二十六日,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窩逃犯人,免死,責四十板,麵刺窩逃字,並家產人口入官,聽戶部酌量分給八旗窮丁。帝從其議。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