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馬克思社會分工理論的基本內容(10)(1 / 3)

馬克思、恩格斯較為詳盡地描述了階級產生的兩種不同道路:“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中,一開始就存在著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體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任:如解決爭端;製止個別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後,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這些職位被賦予了某種全權,這是國家權力的萌芽。生產力逐漸提高;較密的人口在一些場合形成了各個公社之間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場合又形成了各個公社之間的相抵觸的利益,而這些公社集合為更大的整體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保護共同利益和防止相抵觸的利益的機構。這些機構,作為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對每個單個的公社的關係上已經處於特別的、在一定情況下甚至是對立的地位,它們很快就變為更加獨立的了,這種情況的造成部分地是由於職位的世襲(這種世襲在一切事情都是自發地進行的世界裏差不多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部分地是由於同別的集團的衝突的增多,使得這種機構越來越必不可少了……在這裏,問題僅僅在於確定這樣的事實: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的,而且政治統治隻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興起和衰落的專製政府有多少,每一個專製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它們首先是河穀灌溉的總督,在那裏,沒有灌溉就不可能有農業。但是,除了這樣的階級形成過程之外,還有另一種階級形成過程。農業家族內的自發的分工,達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時,就有可能吸收一個或幾個外麵的勞動力到家族裏來……生產已經發展到這樣一種程度:現在人的勞動力所能生產的東西超過了單純維持勞動力所需要的數量;維持更多的勞動力的資料已經具備了;使用這些勞動力的資料也已經具備了;勞動力獲得了某種價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屬的集團還不能提供多餘的可供自由支配的勞動力。戰爭卻提供了這種勞動力……戰俘獲得了某種價值;因此人們就讓他們活下來,並且使用他們的勞動。……奴隸製被發現了。……隻有奴隸製才使農業和工業之間的更大規模的分工成為可能。”這裏,恩格斯為我們描述了在不同領域產生的兩類階級。前者是在社會政治領域,擁有相應社會政治管理能力的少數人集團因為履行了社會所必需的公共職能,而獲得了相應的統治權力,構成了社會的統治階級;後者則是在經濟領域,少數人集團因為擁有了維持更多勞動力所需的生活資料和使用這些勞動力勞作的生產資料,而獲得了支配、組織和管理別人勞動,並分享剩餘勞動產品的權力,構成了社會的剝削階級。並且,恩格斯傾向於將兩者結合為一個階級,因為統治階級、剝削階級都在從事非體力勞動,“當人的勞動生產率還非常低,除了必要生活資料隻能提供很少的剩餘的時候,生產力的提高、交往的擴大、國家和法的發展、藝術和科學的創立,都隻有通過更大的分工才可能,這種分工的基礎是從事單純體力勞動的群眾同管理勞動、經營商業和掌管國事以及後來從事藝術和科學的少數特權分子之間的大分工。”可見,階級本身是特權的產物。

不僅如此,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國家的產生也是如此。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文中闡述了國家的內涵,指出國家是階級的產物,國家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和組織形式。到了《形態》中,已經更深刻地認識到了國家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國家更是所有製的一種虛假存在的形式,“國家是統治階級的各個人借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該時代的整個市民社會獲得集中表現的形式”,“由於私有製擺脫了共同體,國家獲得了和市民社會並列並且在市民社會之外的獨立存在;實際上國家不外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財產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種組織形式……法國、英國和美國的一些近代作家都一致認為,國家隻是為了私有製才存在的,可見,這種思想也滲入日常的意識中。”因此,國家與階級、私有製關係就清楚了。至於國家的功能,他們指出:“確切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麵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麵。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麵,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麵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該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並且,“由於國家是從控製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由於它同時又是在這些階級的衝突中產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於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