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明夷,夷於左股。用拯馬壯,吉。兩個“夷”字自應同義。是誰傷了左腿(“股”即腿)?為什麼要特別說明是左腿?一般都說這是針對“六二”說的,且不說我根本不同意用爻位說解《周易》,單就這一卦而言,既然認定教誨的對象是君子,批評的對象是失明的君主,說是“六二”傷了左腿,“六二”就是教誨的對象,從而在教誨者看來,他是應該自晦其明退而歸隱的人了,那麼,憑什麼和為什麼要說他傷了左腳?他受傷了,辭官回家而去就將生活無著,不正是應該勸他為了養家糊口而留下來嗎?曆來的注家既肯定本卦的前述主旨,可誰都不提這個問題,我真百思不得其解。在再三懷疑自己是否太幼稚無知,而終於認定我這問題並非不能成立之後,就隻好反過來認為是別人注釋錯了。
我的想法是:這“左股”乃指君主的“左股”;隻說傷了腿,而且是左腿(左腿沒有右腿得力,而且當時的人貴右賤左),是要喻示他的“明”受傷的程度還不很嚴重,還可以救治,因此這時候君子還不宜急於隱退,應設法幫助“主人”“治腿”——恢複他這方麵的“明”。所以下句必是講救治的方法。據此,“用拯馬壯”應理解為“用壯馬拯”,“拯”是用的這個字的本義,“救助”的意思。腿受傷了,走路不便,讓他騎上一匹馬,不就行了嗎?這就是“拯”。這反而使他走得更快了,所以評價為“吉”。這樣理解,爻位說引起的麻煩就都解決了。
九三: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在帛書本,“於”字前還有個“夷”字,鄧球柏先生說:“以上下爻辭‘夷於左股’、‘夷於左腹’例之,則本爻有‘夷’字於義較勝,帛書是也。”可陳、趙二先生說:“帛書作‘明夷夷於南狩’,似衍‘夷’字。”我同意鄧先生。要知道,頭句不是說暗主其人在“南狩”那個地方,而是說他在“南狩”這個問題上傷了他的“明”,因此,加個“夷”字意思才更為明確,隻是不加也無傷文義。“狩”本是指冬天打獵,古人打獵就是習武,故“狩”也借指行軍作戰。西周伐楚多次失敗,南邊的楚國成為周王朝的一大禍患,如何對待楚國成了有關“基本國策”的大問題。據此可以認定,“夷於南狩”是說:在處置是否或如何對南方楚國進行征討的大問題上有失於明。全卦的大語境已經將單用的“夷”定義為“傷明”或“失明”,故而“夷於”等於“失明於”了。注家們多把這一爻頭句解說成“光明熄滅之時進行南征”這樣的意思,這個誤解實在太大了。
由於有以上的誤解,下句“得其大首”的“首”,自然多被直解為“元凶惡首”、“首領”,並認為就是指“暗主”,“得”的人則是“九三”。這使得下文的“不可疾貞”很難懂了,隻好又曲為之解,說什麼“天下‘明夷’已久,除暗複明之事宜漸不宜急”,或者“九三雖強健,而晦暗之勢亦正強,故除之不可求速”。“元凶首惡”已除,正是應該大刀闊斧地進行改革了,還說“宜漸不宜急”,這是什麼道理?明明已經“得”了又說“除之不可求速”,這豈不自相矛盾?特別是,主持征伐的應是“暗主”,你“九三”作為下屬,頂多是隨征者,怎麼竟突然“得”了他呢?這真令人費解。
因為有以上問題,我又不滿於流行解釋,於是去查字典,結果發現“首”字有“顯示、標明”的義項,(《禮記·間傳》:“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陳浩澔集說:“首者,標表之義,蓋顯示其內心之哀痛於外也。”)真是高興。原來,這個“首”是比卦第六爻“比之無首”的“首”,“得其大首”是承上句說,(在對楚國進行征伐這件大事上)暗主(“明夷”)變本加厲地行其昏道,以致在更高的程度上表現出失明(明夷)。“得”在這裏是“能夠”的意思,相當於今天說的“得以”,“其”是放在形容詞前起強調作用的助詞,和“北風其涼,雨雪其雱”(《詩·邶風·北風》)中兩個“其”字的用法相同。按這理解,本爻前二句就是指出暗主較之“夷於左股”時更加失明即更加無道了,因此對他的救治必定更加困難,更加難以奏效。所以接下的評語是“不可疾貞”——這個“貞”是及物動詞,“使……貞”的意思,“疾”是“速”義,“不可疾貞”是說:到了這情況,要讓他很快複明是不大可能的了。這既是告誡君子不要對他抱太大希望,同時也是交代,這時也還未到你辭官歸隱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