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十三、漸(艮下巽上)(3 / 3)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木”就是樹。《說文》:“桷,榱也,椽方曰桷。”“榱,秦名之屋椽,周謂之榱,齊魯謂之桷。”可知這一爻是說,鴻來到了岸上的陸地後,又飛到樹上去,有幸踩到了一塊像椽子一樣的平整之處,站穩了,因此得免禍害。“或”在這裏是表示可能性,後麵說“無咎”則說明是好的可能性,即一種幸運。這個“得”不僅著眼於結果上的“得到”,更是強調原因的偶然性,含有碰巧“遇到”的意味。對這一爻,高亨先生解釋說:“鴻之足蹼,不能棲於木枝,今漸於木,難得所止,然或得人所伐之桷,則可棲息,此進非其所,偶得其所之象也,可無咎,故曰……”我認為是可取的,道出了外出闖天下者,丟下國內建設遠征他國者,來到異國他鄉,不能發揮自己所長反而暴露自己所短,隻因僥幸才得以免禍全身的那種可憐與無奈的情狀,又正是這種狀況逼得他們繼續向前,希求尋得一塊安全的、能夠發揮自己所長的理想之地。有的注家說:“這一爻,說明漸進應當因應狀況,才能安全。”這說法顯含本卦每爻都是在教誨如何漸進的意思,恐怕領會錯了。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在《周易》中都是指高處,如同人卦第三爻說“伏戎於莽,升其高陵”,震卦第二爻說“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所以這頭一句是說,鴻隻好又往高遠之處飛去,來到了再無進路之地。接下說“婦三歲不孕”,則是說明此時它離家外出已經很久,都好幾年了,同時暗示出征夫思鄉之情更濃、更切了。

這一爻難解的是末句“終莫之勝,吉”。高亨先生說:“鴻漸於陵,其處益高,其視益闊,弋射之人,莫能篡之,故又曰終莫之勝吉。”這明顯不能成立,因為這意思不但與上文接不上,“終”字也無著落,對“勝”的主體和“之”之所代作這樣的理解,也是語法所不允許的。但我未見有比高先生的這個說法稍勝一籌的理解,見到的多是這樣的譯文:“最終無人能勝過她。吉祥”(以為“之”是指代不孕之婦),“但最終也未能使之屈服放棄,吉利”(認為“之”是指代九五爻),“最終不能得成,吉”(“不能得成”而又“吉”,費解)。金春峰先生未作翻譯,隻在引了全爻文字後寫道:“婦三歲沒有懷孕,但外寇終無能入侵。”似乎這一爻是說,征人長年離家雖然失去了夫妻團聚和生兒育女的幸福,但畢竟取得了保家衛國的大勝利,所以總的說是“吉”。這倒不失為一條思路,但按這理解,這一爻就是讚揚鴻的離家遠征了,與我對全卦主題的理解不合,從文章看,這是把“婦三年不孕”看作讓步句,即帶有“盡管”的意思,但在這語境中,這意思未免顯得突兀了。

我對這末一句的認識是:這個“勝”不是“戰勝”義,而是“力不勝任”、“不勝其煩”這類說法中的“勝”,禁得起、忍受得了的意思,故“終莫之勝”是說,這時鴻才終於感到前途渺茫,對自己當初離家出征有所後悔了,加之思鄉之情更切,對親人的愧疚之感更濃,因而心情十分沉重,已經忍受不了了。“之”是“勝”的前置賓語,指代沉重的心情,“莫”是副詞,相當於“不”,(《國語·魯語下》:“女知莫若婦,男知莫若夫。”)所以全句仍是以“鴻”為主語。這種“莫之勝”的心態一定會終於促使鴻下定決心:還是回家去吧。《周易》作者認為,這個決心下得對,本卦的主旨又正是要說明家裏才是人的歸宿——安身立命之所,所以對這個“莫之勝”的狀況給予“吉”的預測和評斷。這樣理解,不是一切問題都解決了嗎?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按我對前一爻的理解,這一爻該是說鴻轉身回家了。如果是這樣,就既與第一爻相呼應,還恰到好處地結束了全文,又最好地體現了“家才是安身立命之所”的主題。因此,我認同高亨先生關於此爻的一個意見:“此上五爻,文皆有韻,而本爻陸、儀獨非韻,且鴻漸於陸與九二相重,可知陸為訛字。……餘疑此陸字當作陂,形近而訛。陂、儀韻亦相諧。《說文》:‘陂,阪也,一曰沱也。從阜,皮聲。’此取後義。陂訓沱者,沱,古池字也。”我前麵解說第二爻“鴻漸於磐”時說,“磐”乃借為“阪”,而“阪”通“阪”。因此,我以為高先生如果改說“此取前義”,就全對了,因為鴻雖為水鳥,但其家並不就在水中,而在水邊,正是“陂”所指示的那個地帶,而且從外麵向“家”的方向歸來,到了“陂”處,也就算是到家了。這爻後句說“其羽可用為儀”,我以為並無喻義,而是以此強調地說明,這才是回到了鴻作為鴻的本性。因為鴻的羽毛之最好的用途就是用作“儀”——禮儀場合的高級裝飾品,而鴻最以為榮的東西就是它的羽毛,故羽毛可用為儀了,乃說明它複歸到了自己的本質,自然要評為“吉”。如此理解當然含有這樣的意思:舍近求遠,離家遠征,這實是失去自己本質的“異化行為”——在《周易》作者那裏,肯定有這種想法,盡管是朦朧的,我們更不知道他是用的怎樣的思維形式。

如果堅持本爻的“陸”字要和第三爻的“陸”字同義,不但這一爻無法解釋清楚,也無從歸納出全卦的主旨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