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十四、歸妹(兌下震上)(2 / 3)

最後我要說一句:把行為規則,說開一點,人把握到了的客觀規律,看作人的工具性的東西,這是十分深刻的認識,說明《周易》作者有著極強的“哲學領悟能力”。當然,在他那裏,這種認識還遠未達到自覺,不過是一種朦朧的“感悟”,故隻能用這樣的比喻來表達。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幽人”,在履卦第二爻中見過,我說是指生活在黑暗中不見光明的人,也就是瞎子(“幽”是與“明”相對),因此,“幽人之貞”是指盲人據以行事就能幫助他克服目盲的缺陷的道理、原則、方法等等,簡言之,就是盲人行事應該遵循的常理正道。所以這條爻辭不過是另行設喻,再次申明上一爻的意思:盲人(“眇”)要想能“看見”,要靠遵循盲人的常理正道。但又稍有區別:從本爻兩句話的順序看,這裏是把“依次序,守規矩”當作辦事順利的必要條件了,而上一爻是比作充分條件的。因此,第一、二兩爻合在一起,可說表達了一個充分必要條件假言命題,即把“辦事順利成功”和“辦事依循正理”,看作是等值的。於此可見,《周易》作者的邏輯思維水平有多高啊!很遺憾,講中國邏輯史的著作,還未能把這個極好的表明中國人有著極強邏輯思維能力的例證收集進去。

必須指出,這一爻和上一爻實乃陳述客觀規律,並非敘述一個具體的行事方式,所以才不作也不可以作吉、凶評斷。這對主爻位說者認定每條爻辭都是針對相應的爻位而發,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這條爻辭的意思也眾說紛紜,讓人無所適從,但我不想多作介紹了。有人說這個“須”是借作“媭”,指姐姐。如果初爻的“娣”確是“妹妹”義,這理解倒可以考慮,現在當然不必考慮了。有人說這“須”是“嬬”的借字,即是指妾。帛書中這個“須”就作“嬬”,《說文》:“嬬,弱也,一曰下妻也。”“下妻”即小老婆,也就是妾。這是以上理解的根據和證據。但肯定“須”是妾義,就要把後句的“反歸”解釋為“被遣返回娘家”,兩句才能前後銜接而使全爻有個完整的意思。事實上,主此說的朱高正博士對後句作的解說就是:“隻好反歸家中,降格為娣,陪嫁出去。”他隻說“須是賤女之意”,且是後來淪為賤女的。可這一來,後句的“歸”字就和前句的“歸”字不同義了,這恐怕是不可能的。馬恒君先生倒是堅持了兩個“歸”都是“嫁”義,但他的解釋卻明顯不通:“‘歸妹以須’是說用妾來陪妹妹出嫁。‘反歸以娣’是說反而成為用娣來陪妹妹出嫁。這是由不適當變成適當。”由不適當變成適當,怎麼說“反而”?該說“應該”才是。而且,對這個“變成”理應作“吉”的評斷的,為什麼此爻後麵竟沒有斷辭?

黃、張二先生因襲王弼和程頤的意見,認為本爻的“須”是“等待”義,將此爻譯為:“少女嫁出去後引頸期盼成正室,應當反歸待時,嫁作側室。”這同樣使得兩個“歸”字不同義了,而且,已是側室,又說應當待時嫁作側室,這通嗎?

我對這一爻的理解是:兩個“歸”字應同是“嫁”義,“以須”和“以娣”應該同構,或者都是說明讓誰“歸”也即“歸誰”,或者都是指出怎樣“歸”也即“歸”的方式、規矩,再考慮到“反”不管何義,在這裏都能起到讓後句的意思同前句意思相對立的作用,就進而可知:“須”和“娣”應是反義詞。因此,如果承認本卦中的“娣”通弟,“次序”的意思,就要說“須”在這裏是“亂了次序”的意思,從而這一爻是說:要是嫁女亂了次序,應該加以更換,回到次序上來。這當然不是說要把嫁出去的女又接回娘家依次序再嫁一次,而僅是說:如果辦事亂了規矩,就該改正。據此,我認定這個“反”通“返”,“回歸”義,也可說是“更換”義。“須”字有“亂了次序”的意思嗎?我在先秦文獻中找不到例證,但“須”本是指人臉上長的毛(《說文》:“須,麵毛也。”),分布得毫無規則,因此引申出“無序”的意思來應是自然的、可能的。又,“須”通“需”,故“以須”行事乃意味著隻講需要而不講原則,也即隻要利益而不顧事理,於是“以須”被賦予了不講次序,不講規矩的意思,這也是可能的。更為重要的是,若采用我這理解,這一爻就是在講了按次序、依規矩是辦事成功的充分必要條件後,又講一下若是違反了規律就要及時改過來,這是極合事理邏輯的。同時,這理解還開啟了下一爻,使之有了承接。這,馬上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