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十六、旅(艮下離上)(2 / 3)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仆,貞厲。這是說的同上一爻相反的情況。由於注家們對上一爻多作通常的、即我講上一爻時開頭提到的那種理解,這一爻自然被翻譯成這樣子:“行旅中大火燒了宿舍,喪失了忠貞的童仆,危厲。”或者:“投宿的宿舍失了火,隨身的童仆又逃亡,即或堅守正道,也有危險。”按我的理解,則“焚其次”實是喻指被罷官撤職,甚或被推翻、趕下台,從而“喪其童仆”乃指失去權力,“貞厲”不是說“即或堅守正道,也有危險”,而是說:繼續采用以前的行為方式,或者說,繼續奉行那行為方式所體現的理論原則而不予改變的話,是危險的。

第二、三爻說的是兩種相反的命運情況、人生遭際,試問,是就兩個人而言,還是講的同一個人不同時期的境遇?我未見有人提出和回答過這問題,但這問題應是很有意義的。我以為,這是講同一個人,《周易》作者是想以此啟發他的受眾:你有時福貴雙至,自以為“貞吉”,有時又“雞飛蛋打”,大歎“貞厲”,同一個你,為什麼有此差別?能說前一情況完全是你自己經營的結果,後一局麵則同你自己毫無幹係嗎?對這問題作肯定的回答,乃表明著人的盲目性,正是初爻講的“瑣瑣”——見識短淺。由此可知,本卦暗示的“見識”,主要指對於“人生之旅”的感悟,作者是以通常的“旅途遭遇”為喻,啟發他的“受眾”反省自己的沉浮起落,以提高這方麵的認識。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處”和“次”的意思差不多,這裏說“處”,多半是為了避免重複,隻是“處”表示處所時,更帶暫時性,因為這個義項是從它的“暫止”義引申出來的。因此,“處”表示職位時,更加著重於地位而忽視職責。《韓非子·外儲說左下》:“子之處,人之所欲也。”這“處”就是指地位,主要意味著權勢,不著眼於工作責任。據此,“旅於處”的意思是:你垮台後,又因故得到一個好位置。自然又有錢有勢了——第二句就是指明這一點。

高亨先生解說第二爻第二句“懷其資”時說:“亨按資下有斧字,《易》之資斧,猶今雲錢財也。”他的論證很有道理,但我以為,單個“資”字本來就可以指錢財、費用,(《禮記·少儀》:“臣如致金玉貨貝於君,則曰:‘致馬資於有司。’”)“斧”在古代是指兵器,還常用作刑具,用來比擬權勢,是很恰當的,因此,認“資斧”為聯合結構,指謂錢財與權勢二者,也說得通。如果相信第二爻第三句“得其童仆”確是喻指擁有權勢,那麼說是因此那裏才不加“斧”字,這裏沒有專講權勢的一句,就加了個“斧”字,不是更好嗎?

對末後的“我心不快”,說解頗多,如:“旅人雖獲資財而未得居處,故其心不快”;“還未結束行旅,仍在某處客旅,尚未到位”,所以“我心不快”;“畢竟是寄人籬下,故心情不會愉快”,等等。顯然都牽強得很。有些注家則隻用爻位說作解,還有人不講道理,用個“畢竟”二字應付過去。按我的上述理解,則簡直不須注釋:被罷官去職的人,後來又得到一個位置,即使那職位不比原先的低,也仍然耿耿於懷心裏不痛快,這可說是官場上的一條規律!《周易》作者對官場中人的心理是十分了解的,所以才有此語。說“我心不快”,而不說“其心不快”,是借用“旅於處”的人自己的口來說這話,像是把他的牢騷話記錄下來,更是“狀聲狀色”,描寫得極為逼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雉”是野雞;“譽”為名譽、聲譽;“命”和“譽”對舉,當是指爵命,即職位,故“譽命”相當於今天說的“名譽地位”。這一爻僅“一矢亡”有歧解。高亨先生說:“此殆古代故事,蓋有人射雉而中,雉未死,帶矢飛去,雖有亡矢之失,而得善射之譽,其上因而錫以爵命,故記之曰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這應該說解釋得很好了。對“終以譽命”中的“以”字,我未見有人專門注釋過,有本書上說:“‘終以譽命’是以譽命告終。”從理解的結果看,這不錯,但似乎把這個“以”當介詞看待了。這個“以”其實是動詞,“有”義。《楚辭·九辯》:“君子之門以九重。”其中的“以”字就應訓“有”。朱熹對這條爻辭的解說是:“……雖不無亡矢之費,而所喪不多,終有譽命也。”似乎也用“有”訓“以”。

但有人以為“一矢亡”是說“一箭而亡其命”。這是把“亡”當及物動詞,賓語為“雉”,承前省去了。陳、趙二先生的書中則在批評此說“似非”之後,說:“‘射雉,一矢亡’謂射發二箭,一箭中,而一箭射失。射獲雉為大得,一矢亡謂小失。”“射發二箭”顯無原文中的根據,這樣的“小失大得”後竟名利雙收,也不大合情理。徐叢先生的解釋則更出人意料:“‘一’是指一次。‘一矢亡’就是射擊一次就丟失了箭。”古代的箭很貴重,丟一枝箭很是可惜,所以他又這樣解釋“終以譽命”:“最終的結局將使別人對自己的稱讚消亡。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喪失信譽之義。”他這解釋至少有個顯見的漏洞:對“命”字視而不見,或錯將“譽命”當信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