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十八、兌(兌下兌上)(2 / 3)

九二:孚兌,吉,悔亡。如果說“和”是“兌”的根本途徑和目的的話,那麼“孚”,即誠信,則是“兌”的出發點與達到“和兌”的基礎、保證。《周易》作者特別重視和強調“孚”、“有孚”,在教誨如何同人談判即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方案時,自然更不會忽視這一點。我們今天的一切談判中,雙方都無不強調自己的誠意,“事不關己”者講到某個談判不成功時,也多把原因歸結為某一方或雙方沒有誠意。因此,這一爻簡直無須解說。

在視“兌”為“悅”的注家那裏,這條爻辭前一句的譯文有:“相互和悅要一本於誠”,“誠孚的喜悅”,“誠信欣悅以待人”,“心悅誠服”,等等。這第二種令人費解,其餘幾種則給原文增添了“相互”、“待人”、“服”等意思,說明譯者實際上也在強使自己把“兌”當作表示行為的動詞來處理。

六三:來兌,凶。這個“來”字不好懂,我見到的“來兌”的譯文,如前麵引用過的“走過來就相怡悅”等,都給人以譯者並未讀懂原文的印象。朱高正博士用爻位說作解說:“六三處於上下兩兌體的交界,一兌將盡,一兌複來,心中缺乏誠意,隻是不斷耍弄取悅他人的表麵功夫,所以說‘來兌’。六三既無才德,又左右逢迎,專門以博取他人歡心來謀取私利,終將原形畢露而受人鄙視,是以為‘凶’。”且不說別的,隻分析他的“所以說‘來兌’”這個結論:他顯然是把“來”理解為“招致”義,又認定“兌”在這裏是指別人悅己,而非自己內心喜悅,或自己悅人;一般地認定爭取別人“悅”己必然導致“凶”,那是沒有道理的,朱博士講出的那些理由,未必是原文本有的蘊涵,更像是他的強加;讓本爻的“兌”和前幾爻的“兌”所指不同(“和兌”與“孚兌”的“兌”決不會僅是指別人悅己),則又有使《周易》作者犯偷換概念的錯誤之嫌,因為本卦並不涉及不同類別的“兌”,它的“兌”概念隻有一個。

將這個“兌”理解為“說服別人”的意思,前頭的“來”字就好解釋了:是借為“賚”,賜予、贈送的意思。(《書·洛誥》:“伻來來視予。”俞樾平議:“上來字為本字,下來字乃賚之假字。”)原來,“來兌”是說企圖通過給予人家一些好處來換取人家認同自己的主張、計劃、行為等等,換言之,就是在談判中進行賄賂,實行“賄兌”。賄賂的存在本身就說明,它一定是有效用的,即使在《周易》時代,“賄兌”(也即“來兌”)也未必不能對“兌”起促進作用。這,《周易》作者當然知道,但本爻的評斷辭卻是“凶”,這又說明,他下“吉”、“凶”之類的斷語,並非完全著眼於事功,更是對人的行為表現作道義上的評價,並且認為從長遠看,無論得道或者失道的行為都必定有相應的報應的。這大概是當時人的天人感應或天人合一觀念使然。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對這個“商”字,鄭玄作的注是:“商,隱度也。”“隱度”就是在心裏暗中忖度、思量對方的真實想法,並權衡各方麵的關係、利益。這在同人談判,企求說服別人支持自己時,是必然有的心理活動。所以對這個“商”字作這種解釋是有道理的。但這意思的“商”完全是單方麵心中的活動,不涉及對待對方的態度問題,用作“兌”的修飾語,就顯示不出究竟是怎樣一種“兌法”了,因而是不能同前幾種“兌”並列著說的。據此,我以為高亨先生的解釋才是正確的:“商者,計議也。商兌,猶今言商談,即相與計議之談說也。”不過我還要說一句:這一爻乃是對第一爻作補充,說明從總的過程看,“和兌”必是“商兌”,因為你既不能強求於人,對方就必定要發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他的要求,於是同你的差異、矛盾就暴露了,這一爻就是交代:要用商量的辦法、讓人說話的辦法去排除差異、克服矛盾,求得“兌”的結果。可見這個“商”字乃重在它蘊含的“讓對方說話”的意思。有了對“商”的這種了解,“未寧”的意思就也清楚了:“寧”是“安定”義,“未寧”是說事情還在商談之中,尚未最後定下來。

“介疾有喜”的字麵意思是:大病已愈。這個“介”就是晉卦第二爻“受茲介福,於其王母”的“介”,“大”的意思。“有喜”,《周易》中都是和疾病連用,指病愈。劉大鈞先生說:“‘介疾有喜’,介疾,先儒多訓為小疾。帛書《易經》作‘疥疾有喜’。所謂‘疥疾’,乃癬疥之疾,其與‘小疾’又實相近。”他這是純粹從字麵上作解釋,沒有想到,這一句承前句說下來,乃是對“商兌”的優點、好處作評價,意思是:(由於是商兌)即使事情尚未談妥,也都雙方心情舒暢,連病都好了。這“疾”非指生理疾患,這裏也談不上生理疾患的問題,而是指談判中的“心病”。為了突出“商兌”的必要性、優越性,即它的能夠釋去雙方的疑慮、“心病”的作用,這“疾”字前麵的定語怎麼能不是“大”義而是“小”義呢?就因為有了這個評價,這一爻後麵才不再加評斷辭,因為應是不言而喻的了。由於沒有讀出這層意思來,不知“未寧”是作“介疾有喜”的讓步性狀語(即是“即便尚未談妥”的意思),也未想到本卦的幾個“兌字句”都應看作祈使句,所以注家們多把這條爻辭句讀為:“商兌未寧,介疾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