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十二、小過(艮下震上)(1 / 3)

論中庸之道

(卦辭)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爻辭)初六:飛鳥以凶。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上六:勿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本卦是中孚卦的變卦,故排在中孚卦之後,在帛書本,卦名為“少過”,顯是因為爻辭中有四個“過”字,且因全卦主旨是講做事不可“過”而得名,隻因已有大過卦,故起名為“小過”了。

本卦卦爻辭的字麵意思還算明白好懂,但寓意都非常隱晦,所以極易遭到誤解,就我所見,隻有陳、趙二先生對本卦主旨的認定是比較準確的:“《小過》卦是講在事物發展剛呈現超過適度的跡象時如何防微杜漸,以趨吉避凶。”“具體地說,即退而安守自在,不要進而好大喜功。”其他注家都因未能正確把握“過”的含義,對全卦主旨的認識或很不明確,或甚多誤會,對卦爻辭作解說時,更不是憑靠事理邏輯,而是借助爻位爻象,因此彼此之間還多有分歧,加之使用了太多含混的、模糊的說法,幾乎沒有一家的注釋、翻譯本身是可以讓人讀懂的。

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前三字是占斷辭,不必理睬。“小事”、“大事”,注家們一律視為名詞,有說“小事指柔弱,大事指剛強”的;有譯“小事”為“尋常小事”,“大事”為“天下大事”的;有將“小事”和“大事”照搬入譯文的。“可”,多被譯為“可以做(舉)”或“利於(宜於)實施”。我以為,這是一開頭就解錯了。這兩個“事”都是“動詞”,從事、治理的意思,即今天還說的“稍事休息”的“事”。“小”和“大”是狀語,“可”是表示肯定,翻譯為“可以”、“宜於”、“適合”、“值得”、“應該”,都不能算錯。所以兩個“可”字句用現在的話說是:應該小幹,不可大幹。由於這不是在教人選擇幹什麼事,而是對如何行事作一般的指示,後文的“下”與“上”又對這“小”與“大”作了比擬性說明,所以這兩句的實際含義是:做事寧可不及,不可過頭,即應該掌握中道原則。這卦辭是對本卦主旨的概括。

讀懂了前兩句,就知接下的“不宜上,宜下,大吉”,是以鳥飛得越高風險就越大為喻,進一步申明做事不可“過”的意思:鳥飛得過高(上),就難辨方向,容易出危險,飛低一點(下)要安全得多,故“不宜上”是喻示“不可大事”,“宜下”即“可小事”,上下、大小是相對的,而重在不可“過”。這是模擬飛鳥的口氣說話,似乎是它在總結自己的“血的教訓”,故用“飛鳥遺之音”引出——所以我在“音”字後用冒號,將後麵的話放到了引號中。“遺”(讀wèi)有“送”義。(《詩·豳風·鴟鴞序》:“成王未知周公之誌,公乃為詩遺王。”)“音”不但有時相當於今天說的“信息”,如“佳音”、“杳無音信”中的“音”字,還有“意思”的義項,如《管子·內業》:“不可呼以聲,而可迎以音。”今天還說的成語“弦外之音”,其中“音”字就可用“意”字取代。至於“之”字,本是可以用作指示代詞的,相當於“其”、“它的”。(《書·舜典序》:“虞舜側微,堯聞之聰明,將使嗣位,曆試諸難。”)所以我這理解在文字上決無問題。注意:末後的“大吉”屬鳥的“遺音”,是說低飛(下)則大吉,注家們都不注明或用標點指明這一點,翻譯時又隻顧一句句譯下來,“大吉”就似乎無所承接,看不出是針對誰而言了。

初六:飛鳥以凶。高亨先生說:“此句義不可通,疑以下當有矢字,轉寫捝去。飛鳥以矢者,鳥帶矢而飛也。”鳥帶矢而飛確實意味著凶,但這與行事過頭造成的凶不是一回事,所以注家們多不認同這個理解。但我也未見有人對這個“以凶”作出了有說服力的解釋。有本書注曰:“以,連詞,猶‘而’。”給出的這句話的譯文則是:“飛鳥逆勢向上將有凶險。”“逆勢向上”的意思是外加給原文的。許多注家將這句話譯為“飛鳥帶來了凶”。似乎“以”字本有“帶來”的意思。李鏡池先生認為這是古時鳥占的遺跡(上古時期,人們把飛鳥從頭上掠過看作不祥之兆),有人從此說,就把“以”解釋為“因此”。但多數注家采取回避態度,隻顧用爻位、爻象說講解此爻。我的看法是:“飛鳥以凶”乃是“鳥以飛凶”的倒裝,“以”是“因”義。鳥的本質就在於它能飛,所以作者決不會一般地說鳥飛必凶。但能飛又是鳥對於其他動物的優勢所在。慮及這兩點,這句話的具體意思就必定是:鳥如果隻顧發揮優勢,飛得過高過快以逞能,那就凶了。這樣解釋,既解決了全部語法問題,又很切合事理之實際,還很符合本卦主旨,讓初爻爻辭起到了從反麵點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