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十二、小過(艮下震上)(2 / 3)

由此可以知道,本卦講的“過”是“過猶不及”的“過”,論述的主旨則僅僅是辦事不可“過”(這“過”字隱含的賓語是“度”),而不是什麼“小事過越”的道理。換言之,卦名在“過”字前加個“小”,僅是為了同大過卦相區別,並非指示本卦是把“小過”當作“過”的一個類別來加以論述。在注釋本卦卦名時,許多注家都說什麼“陰稱‘小’,此卦外四陰超過中二陽,故謂‘小過’,又含小事過越,小有過越等義”,還引程頤的說法來證明自己的理解有據:“小者過其常也,蓋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這種誤解顯是因太拘泥於前人的觀點,隻要思想解放一點,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正確理解這條爻辭的關鍵,是要想到祖與妣之間和君與臣之間都有一段“權力差距”,以及由妣到祖和由臣到君,乃是從下(權力小者)向上(全力大者)的方向,因而自覺要求超越或趕上前者乃意味著“過”,願意在後者處停下來則是相反——未“過”(這是否應批評為“不及”,則不在作者的考慮之中,即不是本卦想要涉及的)。君臣是主仆關係(帛書中,此“臣”字就作“仆”,古時臣、仆通用),因而是上下關係,這不成問題;祖即祖父,與祖對言的妣自是祖母,二者同輩,也視為上下關係,說明這裏隻是著眼於地位的高低和權力的大小,這是男權社會的實際,因為隻著眼於這個方麵,所以可將祖妣與君臣對舉。高亨先生說:“餘疑此妣字當作父——祖父為韻,君臣為韻,即其證。”他這樣說必是因為他沒有想到這一層,事實上,帛書中的“妣”作“比”,可說是“妣”字並非“父”字之誤的旁證。

把握了上述關鍵,就進而可知,“過其祖”和“遇其妣”是不可能“兼得”的,因而前兩句實是說:“本想過其祖,卻遇其妣”;後二句寓意相同,故而實是說:“雖然不及其君,但遇其臣。”這不是針對具體的人事而言,四個“其”字的意義淡化了,可視為語助詞。於是,這條爻辭的寓意很清楚了,是說:你想越過上限,結果隻達到下限,或者想達到上限,卻停留在下限,這都不是壞事——“無咎”。用一句話說就是:處事未過頭就好。這不就是本卦的主旨,即是從正麵重述初爻的意思嗎?

對這條爻辭,特別是其中的“祖”、“妣”、“過”、“遇”四字,注家們的理解頗多分歧,我不介紹了,隻指出兩點:①如果承認上述理解不錯,就完全不必糾纏於“祖”、“妣”究竟指謂誰人。由於作者是把“祖”和“君”比擬為行為者企求超越或達到的某個上限,所以“過”在這裏理應取超過義,有人訓為“訪問”、“責備”,是錯誤的。相應地,“遇”應是“止於”的意思,高亨先生注此“遇”字曰:“遇猶遏也,迎而止之也。”他的意思不錯,但顛倒了主客關係:這個“遇”不好說是去迎而止別人,而是說被人迎而止住了。“遇”字的這個含義是從它的“不期而相逢”的本義引申出來的:你和某人不期而遇,不就是被他止住,至少暫時不能繼續往前走了?若把“遇其妣”具體地理解為碰到祖母其人,就要相應地把“過其祖”也解釋為“行過其祖之前”(高亨語)了,這一來前兩句就體現不出作者想要表達的上述抽象寓意了。②許多注家說,這爻中的“過”與“不及”“前後互文”,“過”是超越,“不及”是沒趕上。這說得很不準確。徐叢先生說:“‘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的爻辭是一個排比句。”“‘過’和‘不及’兩詞均應當是‘遇’的反義詞才對。”這就講對了。把本爻辭中的“不及”說成“過猶不及”中的“不及”,乃是誤解:“及”的本義是“追上”(《說文》:“及,逮也。”),“不及”即未能追上,而且這裏是說未追上君這個“上限”,不是說未追上臣這個“下限”,作為下限的“臣”,還是“遇”到了的。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許多注家都將前四字連讀,認“過”為“防”的修飾語,翻譯為“不肯過為防備”,或“不努力防止剛強得先”——以為“之”是語氣詞,或是指代“剛強得先”的欲求。“從或戕之”的“從”,多被譯為“從而”、“隨從”(別人);“戕之”,則幾乎一律解釋為“受到傷害”。還有人訓前句的“過”為“過失”,劉大鈞先生就將前四字翻譯為“沒有過失更應防範”——認為“之”是“過”的複指詞。這些說法、解釋使得本爻遠離了本卦主旨,因而都是錯誤的,至少是很不準確的。

其實,這條爻辭是說:行事決不可以“過”,還一定要防止“過”,要是放縱自己的欲求(以至於“過”),必然壞事,將導致“凶”的結果。就是說,“弗過”的“過”就是上一爻說的“過”,隻是在這裏明確為辦事過頭的意思了;“防之”的“之”確是複指“過”;“從”,應按高亨先生和劉大鈞先生的理解,是借為“縱”;“或”在這裏和恒卦第三爻“不恒其德,或承其羞”的“或”同義,“必”義;“戕”為毀壞的意思(《左傳·襄公十八年》:“陳無雨濟水而戕舟發梁。”),“之”是指代想辦成的事。這樣理解不是又自然又讓本爻緊承了上爻,緊扣了主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