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高亨先生注此爻時說:“既言未濟,不能又言利涉大川,疑利上當有不字,《訟》雲‘不利涉大川’,此《易》言不利涉大川之例。”朱熹也早有這種觀點:“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已有人指出,這實際上是說“征凶”和“利涉大川”相矛盾。為解決這個矛盾,爻位說大有用武之地了,因為它可以說一方麵如何如何,“故言征凶”,另一方又怎樣怎樣,“故又言利涉大川”。甚至可以不從兩方麵講,就用一句“其象如此”搪塞過去。朱熹在說上引那句話之前,就說:(六三)“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凶’。然以柔乘剛,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馬恒君先生不滿意於純用陰陽位解釋“當位”,就改用互體說:“六三在下坎和互坎之中,坎為水,處在前後都是水的位置上,所以是‘未涉’,還未渡過水去。坎為險,前後皆險,故征進凶險。但六三有正應在上九,上九是終位,有險可渡,故言利涉大川。”主張爻位說的人,恐怕要承認這個解說確實很圓滿了。
也有人不僅用爻位說,也想從義理上解決這個矛盾。黃、張二先生就說:“利涉大川——此句似從正麵示勉,說明六三下比九二,若能不自求進,而與二同舟共濟,涉險排難,則可脫出坎險,濟成其事,故利在涉川。”把“利涉大川”加上一些條件,它就隻是一個假言命題的後件,不是獨立的判斷,自然可以和“征凶”不相矛盾了。這是兩位先生解決這個矛盾的思路所在。劉大鈞先生給出的譯文是:“未能得助,出征則凶,利於越大河。”從這譯文看,他把這條爻辭中的“濟”字理解為“無濟於事”的“濟”,幫助義,從而“未濟”不是起時間狀語的作用(即不是指“未濟之時”),反而後兩句是從兩個方麵申述“未濟”(未能得助)的結果了。“出征”未必一定要“涉大川”,“涉大川”隻是喻指克服大困難,不出征時也可以有的,所以這個理解確實也消解了上述矛盾。
這裏,我的看法是:認為“征凶”和“利涉大川”相矛盾,是因為你先行認定了“征”必然意味著“涉大川”,“涉大川”實際上就是“征”;如果真是這樣,這裏確實存在邏輯矛盾;但這個矛盾太明顯了,《周易》作者決不會如此思維混亂的。但不能用“利”字前增添“不”字的辦法來消解這矛盾,因為那樣的話,本爻辭的意思將與上爻失去聯係,不但遊離於全卦主旨之外,如果認定本卦講的“濟”本身就是“涉大川”,更與卦旨相背離了。據此,我以為在作者那裏,這條爻辭其實沒有矛盾的,即應該這樣理解:“征”和“涉”的對象不相同,“利涉大川”的“大川”乃指當前正在濟渡的這條大河,“征凶”是說這時又向外進行征伐必定凶多吉少,故而全爻是說:你還未把正在進行的事情辦完(“未濟”),同時就又去進行新的征伐,那是不行的(“征凶”),這時應該一心一意地做好當前的工作(“利涉大川”)。這樣解讀,文字上顯然不成問題,意思則不但沒有矛盾,還十分在理——你正在渡河時還去征討別人,或去從事另一項大工程,這不是引狼入室,或分散精力嗎?結果隻會是一事無成!所有這些應該放到“既濟”之後去考慮。這樣,本爻辭就緊承了上兩爻的意思,從一個側麵極好地回答了“未濟之時應該幹什麼”這個本卦的主旨問題。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貞吉,悔亡”之類的話放到爻辭的最前頭,如果不是對上一爻的承接,就應該認為這是用來表達條件從句。這裏屬後一種情況。“伐鬼方”,應就是既濟卦中說的“伐鬼方”,也是指的“高宗伐鬼方”那個故事,因此,前頭的“震”該是人名,或諸侯國名,即是“伐鬼方”的具體實施者、指揮者。“用”是因義;“三年”是指時間長,以示有耐心;“大國”應為殷國;“有”在這裏相當於“獲得”。所以這一爻是承接上一爻講的要一心一意爭取先把當前這條“大川”渡過去的意思,說:要想貞吉悔亡,就要像當年震伐鬼方那樣地幹,他就是因為持之以恒地堅持到底,取得了成功,才終於得到大國的嘉獎——“大國”在這裏可能隻具有比喻意義,喻天子,或喻“上天”,總之,是某個專事獎善罰惡的大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