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十四、未濟(坎下離上)(3 / 3)

這裏我要補充兩點。一是“震”必為人名,這是我采用其他注家的觀點,並非我的“發現”,我隻是補充了“或為諸侯國名”這一點。不認“震”為人名的注家,多把這個“震”字翻譯為“赫然震怒”、“以雷霆之勢”、“振奮起來”,等等,我以為很不恰當。二是“震”字後麵的“用”字該如何解釋,我未見有注家特地論及過,似乎不是個問題。我則要說:“用”本有“奉行”、“聽從”的意思。《書·夏書·甘誓》:“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其中兩個“用”就都是這用法。據此,認為“震用伐鬼方”是說震奉高宗之命去征伐鬼方,即“用”在這裏是“奉命”義,也許比訓“因”更為可取,因為這一來,認“震”為人名或國名,就更有道理了。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對前四字,應和上一爻“貞吉,悔亡”一樣處理。“無悔”和“悔亡”字麵上應稍有區別:前者是說“將無悔事發生”,後者意指“原本有悔,但將消亡”。但我以為《周易》作者未必總是很重視這個區別。後句中的“光”字應是觀卦第四爻“觀國之光”的“光”,光榮、榮耀義,但這裏引申為指謂足以使人獲得光榮、顯耀的品德了。所以這一爻是說:要想貞吉無悔,還要保持君子的光輝品德,那就是始終誠信無欺,這樣濟渡才必將順利,吉祥如意。這一句肯定有個背景,那就是“未濟”之初,也就是規劃、準備濟渡的時候,作為濟渡之發動者、組織者的侯王、君主,是曾經就如何濟渡,做什麼事和不做什麼事等,向祖先、神靈表過態、發過誓的,那表態當然很不錯,誓言一定都是保證遵循關於濟渡的常理正道,所以這是在提醒他們不要忘記或違背當年的表態和誓言,以免失信於民,受到祖先和神靈的懲罰。在這一爻講這個意思,是因為關於“要怎樣濟”的話,到上一爻已經講完,於是再叮囑一下莫忘當年的許諾,以便結束這個話題,轉到另外一個意思,所以下一爻不是講“怎樣濟”了。

還要補說一下最後七字的斷句問題。多數注家都標點為:“君子之光,有孚,吉。”或“有孚”前用句號。我以為“君子之光”不能成句,也同“有孚”銜接不上,故不予采納。但我也覺得,“光”和“有”之間似乎少了個字,添個“在”字(取“由於”或“決定於”義),意思就完全了。是否真的脫落了“在”字?我不敢斷言。如果認定此處沒有脫漏,則應把“有孚”當作一個意義單位,並認為“有”在這裏相當於“以”,“憑借”義,或相當於“為”,因為單個“孚”字和“有孚”並無大的意義差別,“有”字又確有這兩種用法的。最後還說一句:這裏說的“君子”不是著眼於道德,而是指謂其地位、勢力足以發動大的社會變革的大官員,實即侯王、君主。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對這條爻辭,注家多用爻位說作解,我不以為然。王弼作的注則是:“‘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現代注家也多從此說。但這個解釋與本卦主旨的聯係實在太隔膜了,故很難服人,而且這意思用“有孚於飲酒”來表達,也太別扭了。陳、趙二先生說:“《易》凡言得酒食者,或謂小康之象,或謂得爵之祿,或謂功成之喜,總之是遇逢喜慶之象。”這說得頗為中肯,我由此得到啟發:這是在預言濟渡告成之後的“功成之喜”,即設想將來慶功會上的情況。“酒食”就是指慶功宴,說“有孚於酒食”,乃因當初許諾過濟渡成功之後要嘉獎、犒勞有功人員,大大慶賀一番。所以這一句至少主要不是講“逸”,而是講兌現封官進爵加祿之諾,這才談得上“有孚”。兌現這個許諾自然是應該的,故評曰“無咎”——這裏談不上“吉”,從又加了後兩句看,這裏明顯是在暗示要“淡化”這種慶賀和獎勵,所以隻能說“無咎”。後兩句的意思是:慶功宴要是搞得太張揚,以致大家忘乎所以,把酒水都潑到頭上去了,那就過頭了,不是表現有孚的正確方式(“濡其首”是說酒水沾濕了頭,“失是”即“失正”,即這個“是”乃“是非”的“是”)。這似乎是警告侯王、君主,對有功之臣的嘉獎不宜太過,以免他們的威望和權力太大,導致大權旁落。講完濟渡之中要堅持哪些原則之後,交代一下成功之後的注意事項,並以此結束全文,是很恰當的。

對這一爻,我未見有作我上麵這種解說的,特再引三位注家的譯文供讀者參考:“信任他人,安閑飲酒,不致咎害;但(逸樂過度)將如小狐渡河被水沾濕頭部,那是無限度地委信於人而將損害正道。”“在誠信於飲酒,無災;(若醉後)弄濕頭,雖有誠而失正。”“有孚信於飲酒,沒有咎害。酒淹濕了頭,有孚信也會失去這種無咎。”

本卦和未濟卦既是一對綜卦,又是一組變卦,二者內容上的對立統一關係,是十分明顯的,就不作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