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組織的特點(1 / 2)

行政組織是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與其他諸種類型的社會組織相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行政組織是無須參與競爭的社會組織。行政組織與其他社會組織相比,處在一個無須競爭的特殊地位上。政治組織和經濟組織必然要麵對的競爭環境,以及由此決定的組織行為的競爭特征,對於行政組織基本是不存在的。在政府管轄範圍和區域內,政府對某一行政活動,按照統一標準進行集中統一處理,非經政府許可和授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能從事這種活動處理。同時,政府製定的管理措施每個人都必須無條件接受。“工業社會依靠政府去履行把整個社會組織起來的任務。……政府是個巨大的加速器,因為它擁有強製的行政權力和從稅收而來的雄厚財力。”用經濟學語言來講,行政組織具有天然的壟斷性質,正是由於行政職能和公共權力的排他性和強製性,使得行政組織享有免除競爭的客觀現實性。

那麼行政職能為什麼具有組織上的合法排他性?這是因為,行政職能和公共權力具有暴力機器支撐的合法權威性,以及主司執行特定政治意誌的職能。競爭必須存在於兩個以上行為主體之間,而政治、行政權威如果在一個大社會係統邊界內超過兩個,彼此展開競爭,分別按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目標和價值追求來分配財富,維護公共秩序,管理公共事務,竭力擴大自己的權威和影響,必然使多權威、多中心現象伴隨著混亂與無序出現,等於非權威和無中心,也破壞了行政係統的統一性。這將導致一個組織在事實上分裂為幾個更小的組織係統。概言之,一個社會政治權威的確定來自競爭(甚至戰爭),它屬於政治過程的前半段。行政是政治權威的延伸和具體化,專門履行行政職能的行政組織,把具有強製性質的行政權威,作為自身存在的根據和組織運行的基本前提。正如施蒂格勒認為的那樣:“國家擁有一個在純理論上即使最有勢力的公民也不能分享的資源:國家可以通過文明社會法律所允許的唯一方法———稅收———獲取金錢,還可以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決定家庭和廠商的經濟決策。”

第二,行政組織是依法進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行政組織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它承擔著運用公共權力去實現社會公共目標的責任,因而行政組織以超越局部利益,為全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為重要特征。行政組織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特征主要來源於國家的社會職能,是國家社會職能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國家要維持統治階級意誌在社會中至高無上的地位,必須擔負起社會管理的職責,並施惠於社會公眾,以換取社會以契約為基礎的對現存國家權威地位的承認。而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則是行政組織實現上述契約,維持社會平衡的重要方麵。但是從根本上說,隻有社會主義國家的行政組織,才能真正代表和服務於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

不過,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職能並不僅僅為政府行政組織一家所特有。政府之外的公共組織,比如民間性的各種公益性組織、慈善機構、社區組織和各種基金會、協會等,是社會自己組織起來的、解決問題的組織形式,也承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但是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執掌國家權力。政府行政組織是通過強製性的行政權力的運行進行管理,而政府之外的公共組織是非強製性的,主要是基於自覺、自願基礎上,以道德和奉獻為紐帶從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與之相聯係的另一個問題是,企業經濟組織能否承擔公共服務?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公共服務不排除由企業來供給,比如公共設施的修建可由企業承擔。因為為公共利益服務作為一種效用需求,必然會誘發市場化供給。但是市場化供給一定要以利潤為宗旨,服務不過是獲取利潤的具體形式。因而由市場方式解決公共利益服務,麵臨供給囿於局部利益和自身價值取向,很難公正、充分、全麵地提供公共服務,管理好公共事務,因此需要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標準並在政府的監督下進行。可見,正是基於同時滿足權威、公正、服務這三個基本點的要求,行政組織才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律來行使公共權力,履行行政職能。否則,行政行為遲早會演變為對公眾利益的合法“盜竊”。

第三,行政組織是不能創造自身運行所需經濟收入的組織。作為經濟組織的企業,其目的和動機固然有社會責任與義務的考慮,但其核心目的在於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支撐企業運行的經費隻能來源於市場中的贏利。政府行政組織運行所需要的經費來源於稅收,人們常說行政工作者“吃官飯”、“吃皇糧”,意思就是指行政組織運作本身需要消耗經濟剩餘,而不直接創造物質財富。但是,行政組織是以其管理和服務間接地為增加社會物質財富創造出不可缺少的條件。對於行政組織不能創造經濟收入的理由在於:行政組織以管理公共事務、服務於公共利益為根本宗旨,享有排他性公共權力(一個權力中心),它如果創造出直接歸自己支配的“經濟效益”來,就意味著其局部、自身經濟利益的要求通過壟斷性權力獲得了實現。這時,行政組織不僅演化為集行政組織與經濟組織為一體的混合物,它還講不清楚如下被公眾關心的問題:講不清生產要素的來源和生產過程;講不清它在經濟生活中應當扮演的“角色”;講不清它是否遵循了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目標;講不清公共權力是否還屬公正;講不清其經營過程與行政職能的關係。總之,行政組織如果直接創造了經濟效益(收入),至少在理論上很難為行政職能、公共權力的“貞潔”做出合理性的辯護。據此,行政組織的運行經費隻能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而不能通過各種形式的創收來獲取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