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責任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行政機關既是一個權力主體,同時也是一個責任主體。行政機關要為自己作出的任何行政行為負責,也就是要承擔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一個意義廣泛的概念。從廣義的角度來看,行政責任指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對國家所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即國家法律所規定的應由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所履行的社會責任。因此,廣義的行政責任意指政府的社會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當政府履行了自己的社會職責時,我們說政府是有責任的或負責任的。
從狹義的角度來看,行政責任指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代表國家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因其違法或未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否定性的政治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後果。因此,狹義的行政責任與違法或未履行相應職責和義務相聯係,意味著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從這個意義上說,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承擔了法律後果時,我們說政府的責任得到了追究。
行政責任是近代國家民主政治的產物,是國家行政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責任作為特定曆史條件下的產物,有其顯著的特征。行政責任的一般特征是:
1.行政責任是一種責任
這主要表現在:其一,行政責任是一種政治責任。一個國家的政府是由國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因而要對國民負責,承擔政治責任。其二,行政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性的肯定和保障,並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發生約束力。法律保障政府行政責任的履行,並對不履行責任的行為進行追究。其三,行政責任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由於政府及其官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而產生,其責任主體恒定是政府機關及其官員。其四,行政責任是一種道義責任。政府官員是為國民服務的國家公職人員,理應遵循普遍的社會道德規範。在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增強工作責任心,忠實履行職責。否則,就產生職業道德問題。
2.行政責任是一種義務
對政府及其官員來說,承擔行政責任的過程,其實就是承擔為國民服務的義務的過程,在這個意義上,行政責任就是一種義務。這種義務由法律、法規所規定,由社會公德和社會輿論所約束,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政府及其官員對國家權力主體承擔忠實執行法律,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其二,行政下級對行政上級承擔忠於職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紀守法的義務。
3.行政責任是一種任務
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在承擔一定義務的同時,還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才能保證這種義務的實現。在這裏,履行義務的方式即行政機關所承擔的規定性的工作任務及其所應遵守的相應的工作製度。國家權力主體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向政府規定工作任務,政府則通過自身的再分配,將宏觀的工作任務分解、委派給各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各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通過任務的完成來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就是履行其義務的過程。
4.行政責任是一種製度
一方麵,行政責任是國家政治法律製度的一部分。在國家政治法律製度內部,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政行為受到國家法律、政策等的規定和約束,並在現實的政治法律過程中與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發生相互製約的關係。當其違反國家政治法律製度時,其行政行為將被追究行政責任。另一方麵,行政責任也是一種內部工作製度,即政府在政治法律製度的原則和規定之下,用規章製度以及行政紀律等形式,將行政責任具體化、固定化和合法化,並以此作為追究行政責任的依據。
5.行政責任是一種監督機製
行政責任的核心在於保障國家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管理行為的有效的監督和控製。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根據國民的意誌和法律的規定開展行政活動,就必須通過一定的機製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肆意追求權力和特殊利益,而置國家的利益、國民的利益於不顧的現象,這就產生了建立行政責任監督機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責任實際上就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起監控作用的一種監督機製。凡違反法律或失職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都是違背行政責任的,理應受到法律製裁或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