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早戀的害處有哪些(1 / 1)

青少年之間開展正常的交往以打破對異性的神秘感,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是相當必要的。但是,青少年之間的早戀行為卻是有害無益的。

早戀是指未成年男女建立戀愛關係的行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從法律規定來看,如果開始戀愛的時間比法定的結婚年齡早得多(比如說從十七八歲甚至更早就開始),便屬於早戀行為。從社會實踐角度看,早戀給青少年帶來的害處是很多的。

(1)影響前途

中學時代是人的一生中學習知識技能、養成良好素質的黃金時代。在這個階段早戀會分散精力、浪費光陰、耽誤學習,乃至對一生造成負麵影響。

(2)早戀的成功概率很小

早戀者年齡還小,思想不成熟,又缺乏社會閱曆,往往把婚姻戀愛問題看得過於簡單。他們常常隻憑一時的感情衝動而海誓山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的關係又會疏遠起來。留下的是無盡的遺憾甚至是心靈的創傷。

(3)有害健康

青少年自製能力差,一旦陷入早戀,會引起情緒的強烈波動,有時甚至導致性行為的發生,而這對女孩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更大。

(4)上當受騙

青少年容易把別人的虛情假意誤認為是真情實意,以致受騙失身,甚至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5)導致犯罪

青少年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而戀愛活動往往需要一定的經濟支出。一些意誌薄弱的青少年誤以為戀愛就要講排場,就要和社會上那些紅男綠女一樣趕時髦,而自己的“隱秘”又不敢讓家長知道,為了向對方顯示“愛的真摯”就挖空心思“找經濟支持”。還有一些早戀的中學生在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下發展到爭風吃醋,拉幫結派,打架鬥毆,嚴重擾亂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秩序。

當老師或家長發現學生(子女)有早戀行為時,首先要弄清情況,分析原因,再給他們講清道理,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采取疏導的方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實踐證明,隻有這樣,才能收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