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製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4.技術鑒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醫學技術鑒定實行回避製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
5.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範,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
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製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二單元 疾病控製與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規
考試要點
傳染病防治法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預防;
③第三章: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④第四章:控製。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是衛生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
1.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丙類,共35種: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第二單元疾病控製與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規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疼、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製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對預防、控製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