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營造法式》的《總釋》中未見“屋楹數”篇。如上所述,《看詳》成文於《營造法式》正文編成之後,目的是使下級執行者能明確《營造法式》的通行規則和規範術語。《看詳》中的篇目除“總諸作看詳”之外,均能在《總釋》中找到相應的內容,也就是說,“屋楹數”無論是作為一種通行規則還是一種規範術語,若《看詳》中有“屋楹數”篇,則《總釋》中亦應有此篇或與之相關的內容。但傳本《總釋》中未見“屋楹數”篇,也找不到有關“屋楹數”的片言隻語,且《總釋》(包括《總例》)49篇之數也確切無誤地與《看詳》所述相符。可見,“屋楹數”篇原本就不是《營造法式》所附《看詳》中的篇目。
事實上,“屋楹數”中的“楹”是“柱”的另一稱謂,但在《營造法式》看來,“楹”隻是一種“俗稱”,並不是規範術語。關於柱,《營造法式》在《總釋》中引證了這樣一些文獻:
《詩》:有覺其楹。
《春秋?莊公》:丹桓宮楹。
又:《禮》:楹,天子丹,諸侯黝,大夫蒼,士。
又:三家視桓楹。
《西京賦》:雕玉瑱以居楹。
《說文》:楹,柱也。
《釋名》:柱,住也。楹,亭也;亭亭然孤立,旁無所依也。齊魯讀曰輕;輕,勝也。孤立獨處,能勝任上重也。
何晏《景福殿賦》:金楹齊列。
雖然,在引征文獻中大多提到了“楹”,但在《看詳》中,李誡則說:“柱,其名有二:一曰楹、二曰柱。”(宋)李誡:《營造法式?看詳》(“陶本”影印本),第38頁。顯然,《營造法式》把“柱”而非“楹”當作了規範術語。同樣的情形在《看詳》侏儒柱條中也可見到:“侏儒柱,其名有六:一曰梲、二曰侏儒柱、三曰浮柱、四曰棳、五曰上楹、六曰蜀柱。在這裏,“上楹”也隻是侏儒柱的一種“俗稱”或曆史上稱謂。由此看來,即便《營造法式》中有“屋楹數”篇目,那麼應該稱“屋柱數”或帶“柱”字的某一術語才是。
第二,退一步講,如果“屋楹數”原先是《營造法式》所附《看詳》的篇目,那麼“屋楹數”的行文風格、格式應該與《看詳》中其他篇目相一致。《看詳》中所列的“方圓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諸篇,行文、遣詞嚴謹,體例、格式固定。例如:
取徑圍:
《九章算經》:李淳風注雲:舊術求圓,皆以周三徑為率。若用之求圓周之數,則周少而徑多。徑一周三,理非精密。蓋術從簡要,略舉大綱而言之。今依密率,以七乘周二十二而一即徑;以二十二乘七而一即周。
看詳:今來諸工作已造之物及製度,以周徑為則者,如點量大小,須於周內求徑,或於徑內求周,若用舊例,以“圍三徑一,方五斜七”為據,則疏略頗多。今謹按《九章算經》及約斜長等密率,修立下條。
諸徑、圓、斜長依下項:
圓徑七,其圓二十有二;
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
八梭徑六十,每麵二十有五,其斜六十有五;
六梭徑八十有七,每麵五十,其斜一百。
圓徑內取方,一百中七十有一;
方內取圓徑,一得一。
其體例為:引用經典史籍、分析實際情況、修立通行條文,且重在“修立條文”。“取徑圍”篇如此,“方圓平直”、“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諸篇也一樣。其中,“看詳”和“修立下條”是各篇目皆有之詞。
而“屋楹數”一篇,體例也為三部曲:引經據典、詳加辨析、得出結論,但與《營造法式》中《看詳》諸篇明顯不同,且重在分析,它既無“看詳”、“修立下條”等帶有公文色彩的詞語,也缺少所立的規範性的通行條文。
第三,唐順之《荊川稗編》卷四十六中所列“屋楹數”一篇,應與“方圓平直”、“取徑圍”、“取正”、“定平”、“舉折”、“定功”等篇抄錄自《營造法式》所附《看詳》一樣,也有所本。查宋人程大昌的《演繁錄》,其卷十中也有“屋楹數”一篇,其文為:
屋楹數:王(按:《舊唐書》作“殷”)盈孫傳,僖宗還蜀議立太廟,盈孫議曰:故廟十一室二十三楹,楹十一粱,垣墉廣袤稱之。禮記:兩楹,知其為兩柱之間矣。然楹者,柱也。自其奠廟之所而言,兩楹則間於廟兩柱之中,於義易曉。後人記屋室,以若幹楹言之,其將通數一柱為一楹耶,抑以柱之一列為一楹也,此無辨者。據盈孫此議,則以柱之一列為一楹也。
從內容看,除極個別字有所出入外,唐順之《荊川稗編》中的“屋楹數”與程大昌《演繁錄》中的“屋楹數”內容相同,且“殷盈孫”同誤為“王盈孫”。《演繁錄》成書於南宋紹興年間,故唐順之《荊川稗編》中的“屋楹數”應抄自《演繁錄》,並因傳抄致誤,把與營造相關的“屋楹數”,誤歸為《營造法式》所附《看詳》中內容。
至於《演繁錄》中的“屋楹數”是程大昌原創還是抄錄自其他文獻,已難以考究。,若此說成立,那也與李誡《營造法式》無關,因為李誡《營造法式》“並不曾參用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