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是具有怎樣性質的一部著作?對此,在《營造法式》所附的《劄子》及《看詳》中李誡已有所說明。當然《營造法式》性質的確定,首先與中國古代的工官製度相關聯。

一、工官與將作監

李誡在《劄子》中說:“契勘熙寧中敕,令將作監編修《營造法式》,至元祐六年方成書。準紹聖四年十一月二日敕:以元祐《營造法式》隻是料狀,別無變造用材製度;其間工料太寬,關防無術。三省同奉聖旨,著臣重別編修。”在《看詳》中李誡也寫道:“先準朝旨,以《營造法式》舊文隻是一定之法。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臨時不可考據,徒為空文,難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別編修。”這說明《營造法式》是將作監“奉敕”編修的。

中國自有曆史以來,曆代都設置工官,管理百工之事。例如漢代在九卿之外設有中尉、將作少府、大長秋等,其中將作少府的職責便是掌修宗廟、路寢、宮室、陵園等皇家所屬土木工程。又如唐代中央政府於三省六部之外,還設有九寺、五監等管理行政事務的機關,五監中的將作監便是管理宮殿、宗廟、城郭、官衙等工程修建事務的機關。隨著官營手工業的發展,這套管理機構也日益龐大、細化。如唐代在將作監下再設四署,左校管理梓匠,右校管理土工,中校管理舟車,甄官管理石工、陶工,已呈現出分工細化的趨向。至宋代,將作監的規模進一步擴大,分工也更加細化。

《宋史》職官誌中說:“將作監:舊製,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製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雖然宋初將作監實職不多,隻掌管一些“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但這並不是說宋初營造工程不多,而是“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不歸將作監掌管而已。到元豐改製後,將作監成了“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的機構。此時將作監實職增多,機構亦隨之擴大,下轄有10個部門,即:修內司、東西八作司、竹木務、事材務、麥場、窯務、丹粉所、作坊物料庫、退材場、簾泊場。其中東西八作司領有以下八作:泥作、赤白作、桐油作、石作、瓦作、竹作、磚作、井作。可見,官營的建築業分工日細,且有相應的部門進行管理。

事實上,宋代與土木工程有關的工種不止上述八作,《宋會要輯稿》所提到的二十一作,即:大木作、鋸匠作、小木作、皮作、大爐作、小爐作、麻作、石作、磚作、泥作、井作、赤白作、桶作、瓦作、竹作、猛火油作、釘鉸作、火藥作、金火作、青窯作、窯子作,大多與土木工程有關。即便如此,《營造法式》所提到的十三作中的壕寨(土作)、雕作、旋作、彩畫作仍未包括在《宋會要輯稿》的二十一作之中。

二、法式與規範

官營手工業的發展和分工細化,需要有一套新的技術標準來滿足工程管理的需要。而事實是,自宋初以來,由於大興土木,又無相應的管理規範,因而官營建築業弊端叢生,腐敗日甚。一些工程累年不結,浪費嚴重。一些監官虛報冒領,工程結束後又謊報結餘,邀功請賞。這不僅影響到建築的質量,也使財政虧損、國庫空虛。因此就有了《劄子》所言“熙寧中敕,令將作監編修《營造法式》”之舉。熙寧(1068-1077)是宋神宗趙頊的第一個年號。在神宗之前,北宋朝廷已注意到官營建築業的弊端,如《宋會要輯稿》記載,宋仁宗曾於至和元年(1054)下詔:“比聞差官修繕京師官舍,其初多廣計工料,既而指羨餘以邀賞,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須實計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內損墮者,其監檢官吏工匠並劾罪以聞。”這一詔書已切中建築業中廣計工料、謊報羨餘的要害,並提出了實計功料和如偷工減料則“劾罪以聞”的措施。但僅僅隻有詔書,沒有相應的管理規範,仍無法杜絕廣計工料、虛報項目、偷工減料、中飽私囊等腐敗現象。到了熙寧二年(1069),神宗趙頊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主持變法,改革官營建築業的弊端自然成了“理財以富國”的變法內容。雖然當時的將作監在“奉敕”後用了近20年的時間編成了元祐《營造法式》,可是依然“隻是料狀,別無變造用材製度,其間工料太寬,關防無術”;“隻是一定之法,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臨時不可考據,徒為空文,難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於是,到宋哲宗紹聖四年(1097)又令將作監官員李誡“重別編修”。李誡經過為時3年的“考究經史群書,並勒人匠逐一講說”,在元符三年(1100)編修成海行《營造法式》。經禦覽,於宋徽宗崇寧二年(1103)付梓,並“依海行敕令頒降”。這便是今天我們看到的《營造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