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並“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本是將作監的重要職責。因此,將作監所訂的“法式”既是土木工程的技術操作規程,也是考核工匠的重要依據。但《營造法式》編修和頒行的主要目的似乎並不在此,而是在於使官營營造業“關防有術”,防止主管工程的人員虛開項目、中飽私囊。因此,《營造法式》雖然涉及許多技術規範,但它不同於一般技術規範。更何況作為一般性的技術規範,並不須要“敕令頒降”。事實上,古代的“法式”一詞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程式、規範含義之外,還有法規的含義。如司馬遷說秦始皇統一六國後,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罷黜異說,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局麵。這裏所用的“法式”一詞便有法度、律令之意。宋代在明法度、定律令方麵主要是因襲唐、五代的律、令、格、式等製度,並以敕作為隨時損益的手段。宋神宗時,因“律不足以周事情”,規定“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並把律、令、格、式的名目改為敕、令、格、式。為了便於區分,宋神宗曾下過這樣的定義:“禁於已然之謂敕,禁於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營造法式》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敕、令、格、式,但它是奉敕編修,通過“送所屬看詳”和“敕令頒降”的,因而同樣具有法規效力。與《營造法式》相類似,神宗熙寧年間還敕令軍器監編修過《熙寧法式》。《營造法式》性質與《熙寧法式》相類似,想必《營造法式》同樣具有強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