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營造法式》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引經據典,除了明確建築名稱術語的基本目的之外,還有其他原因。李誡在《進新修〈營造法式〉序》說:“臣聞上棟下宇,《易》為大壯之時;正位辨方,《禮》實太平之典。共工命於舜日;大匠始於漢朝。各有司存,按為功緒。況神畿之千裏,加禁闕之九重;內財宮寢之宜,外定廟朝之次;蟬聯庶府,棊列百司。櫼櫨栱柱之相支,規矩準繩之先治;五材並用,百堵皆興。惟時鳩僝之工,遂考翬飛之室。”把建築與《周易》、《周禮》、舜帝、共工、宮寢、廟朝等聯係在一起,不僅使《營造法式》增添了些許“形而上”的色彩,而且也把《營造法式》納入了“禮”的法度。
二、製定製度,明確規格
針對元祐《營造法式》存在的問題,李誡對當時的建築技術作了全麵的總結,編製出卷三至卷十五所列的13個工種製度,使得“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時仍然有據可依。
中國木構建築的特點是結構形製複雜、裝飾變化多樣,土、木、石、泥、磚、瓦、雕、彩畫等各工種須相互配合。中國又幅員遼闊,不同地域存在建築風格、工匠派別的差異。再加上建築須滿足不同等第的使用要求,在體量大小、用材規格、裝飾手段的變化上均須合乎禮製的要求。如果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則難以編製出統一的工料定額。麵對這諸多變化因素,要想製訂統一工料定額,李誡認識到必須首先找出各工種的技術特征。如大木作,《營造法式》首先製訂出“用材製度”,它把建築的結構納入以“材、栔、份”模數為係統的軌道,從而為編製大木構件的工料定額奠定了基礎。又如對於裝飾中的石雕和彩畫,《營造法式》將石雕歸納成四種主要雕刻類型,將彩畫歸納成六種主要彩畫類型,並以工序的多少、紋樣的繁簡、技術難度的差異,排列出適於不同建築等第的裝飾標準,使石雕、彩畫作的工料定額有據可依。
為了便於使用,《營造法式》所製訂的各作製度大多是以定量化的形式出現。如提到“用材製度”,就把“材”分為八等,並具體列出了八等材的規格尺寸。又如提到板門形製,規定:“高七尺至二丈四尺,廣與高方。如減廣者,不得過五分之一。其名件廣厚,皆取門每尺之高,積而為法。再如提到用磚之製,規定:“殿閣等十一間以上,用磚方二尺,厚三寸。殿閣等七間以上,用磚方一尺七寸,厚二寸八分。殿閣等五間以上,用磚方一尺五寸,厚二寸七分。殿閣、廳堂、亭榭等,用磚方一尺三寸,厚二寸五分。行廊、小亭榭、散屋等,用磚方一尺二寸,厚二寸。提到鬥、栱、替木、耍頭、梁等構件的彩畫的用色之法,同樣規定:“鬥、栱之類,隨材之廣,分為八分,以一分為白緣道。其廣雖多,不得過一寸;雖狹不得過五分。栱頭及替木之類,頭下麵刷丹,於近上棱處刷白。燕尾長五寸至七寸;其廣隨材之厚,分為四分,兩邊各以一分為尾。上刷橫白,廣一分半。不過,對各種規格《營造法式》並不是窮其所有,常常列舉具有典型意義的部分,有時甚至隻舉其中之一。例如石碑形製,《營造法式》隻舉高度為1丈8尺的一種作為估算依據。
三、確立定額,比類增減
明確工料定額,以杜絕虛報冒估、偷工減料,是《營造法式》編修的初衷。在製訂了製度,明確了規格的基礎上,《營造法式》便提出了若幹關於用功、用料的標準,這就是書中卷十九至卷二十八的功限和料例兩部分的主要內容。
在用功標準上,首先,《營造法式》規定了功有長、中、短之分,即《總例》中所說的“稱長功者謂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謂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謂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計值則以中功為準,長功加10%,短工減10%。其次,《營造法式》規定了用功性質有軍工、雇工之別,即《總例》中所說的“諸式內功限並以軍工計定,若和雇人造作者即減軍工三分之一”。如軍工應計三功,則雇工計二功。第三,《營造法式》從技術難度上分出諸作用功為上、中、下三等。對此在《料例》所附的“諸作等第”中有明確規定。例如石作,能作剔地起突或壓地隱起花或平鈒花等,為上等功,能作覆盆柱礎、地麵、碑身、水槽等為中等,能作鉤闌下螭子石、卷水窗拽後底板等為下等。這一方麵便於按技術難度調配用工,另一方麵也是“以法式察其良窳”的依據。
在用功定額方麵,《營造法式》既給出了建築每一部位的“標準件”用功定額,又確定了比類增減原則。由於建築物或構件的大小,所選擇的用材等第,其建造或製作的難易程度等,都會對用功產生影響,例如一組形製相同的鬥栱,在用材等第不同時,其用功就不同,如果對這種變化均一一開列出,將會不勝其煩,且仍有可能掛一漏萬,到施工中又臨時不可察找,所以《營造法式》在《總例》中提出:“諸造作並依功限,即長廣各有增減法者,各隨所用細計;如不載增減者,各以本等合得功限內,計分數增減。其意是凡《功限》條文中規定了具體增減辦法的,則按規定計算實際用工數;假如沒有明文規定的,則按書中所列樣板合計得出用工數後再酌情增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