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1 / 3)

《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一》開篇便是用材製度,可見用材製度在大木作中的重要性。正如李誡在《進新修〈營造法式〉序》中所稱,建築工程“不知以材而定分”,勢必造成“弊積因循”,因此李誡把製定用材製度看作是完善大木作製度的關鍵之所在。

一、用材製度的內涵

關於用材製度,《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一》作了這樣的規定:

凡構屋之製,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廣九寸,厚六寸。右殿身九間至十一間則用之。

第二等:廣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右殿身五間至七間則用之。

第三等:廣七寸五分,厚五寸。右殿身三間至五間或堂七間則用之。

第四等:廣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右殿三間、廳堂五間則用之。

第五等:廣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右殿小三間、廳堂大三間則用之。

第六等:廣六寸,厚四寸。右亭榭或小廳堂皆用之。

第七等:廣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

第八等:廣四寸五分,厚三寸。右小殿藻井或小亭榭施鋪作多則用之。

栔廣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栔之者謂之足材。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以十分為其厚。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宋)李誡:《營造法式》卷四《大木作製度一》(“陶本”影印本),第71-73頁。

《營造法式》的這段記述,大致可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闡明了“以材為祖”的技術思想,即“凡構屋之製,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就是說,房屋的設計、建造,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以材作為最基本的依據。

第二部分:具體說明了材分八等的技術規範。它不僅給出了“材有八等”中從第一材等至第八材等的數值尺度,而且進一步明確了“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中不同材等的具體使用對象。如一等材,“殿身九間至十一間則用之”,即用於最高等級的建築;而八等材,“小殿藻井或小亭榭施鋪作多則用之”,即用於附屬建築及殿堂藻井等裝修。

第三部分:在“材有八等”的基礎上,引入了“栔”、“份”、“足材”等概念。規定“栔廣六分,厚四分,材上加栔之者謂之足材”;“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以十分為其厚”。由此,確立起以“材、栔、份”為基礎的宋代建築模數製。

第四部分:進一步強調了用材製度在大木作製度中的重要性及規範性。從“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的規定來看,“材、栔、份”模數製,既具有技術意義,又具有管理意義。

二、用材製度的意義

《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一》中“材有八等”的用材製度及相應的模數製,雖然早已引起人們的關注,但“材有八等”及相應的模數製據何而定,學術界有不同的見解。有的認為“材有八等”與古代音律有關,並從律管長度與用材尺寸的契合關係上,得出八等用材的產生淵源;有的認為“材有八等”與《營造法式》中的定功之法緊密關聯,從“功者謂中功,以十分為率,長功加一分,短功減一分”的規定,可以推定材等的模數構成法則及其原形;有的認為“材有八等”是按力學性能確定的,材等在尺寸上雖不均勻,但在受力性能上大致是均勻遞減的。種種不同觀點,既體現了學界對此問題的重視,也反映了解決這一問題的複雜性。

關於“材有八等”的用材製度由來,有待進一步探索。不過,從《營造法式》的宗旨來看,製定“材分八等”的用材製度的著眼點和主要目的,無疑是為了加強官營建築行業的管理。同時,從其材等的推定與確立來看,“材有八等”也明顯呈現出文化的、技術的意義。

1.管理意義

我們在論及《營造法式》的性質時已提到,編製《營造法式》的初衷是為了控製功料。控製功料的關鍵,在李誡看來就是製定用材製度。在《進新修〈營造法式〉序》中,李誡就把“不知以材而定分”看成是建築領域“弊積因循,法疏檢察”的重要原因。而元祐《營造法式》就是因為“隻是料狀,別無變造用材製度”,由此帶來了“徒為空文,難以行用”的後果。以“材、栔、份”為核心的用材製度的製定及相應的模數製的確立,正是為了《營造法式》既能易於行用,又能達到有效管理、控製功料的目的。

強製性:任何一種管理方式,都會有約束性,但其約束的程度不盡相同。毫無疑問,《營造法式》的用材製度包含了技術思想、技術要求、技術內容,但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技術性約束,而是一種具有一定強製性的法規條文。從“凡構屋之製,皆以材為祖”以及“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等語句中,所運用的“凡”、“皆”、“祖”、“製度”等詞來看,已能意識到用材製度所具有的嚴肅性與規範性。當然,這種嚴肅性與規範性也是《營造法式》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標準化:《營造法式》以條文的形式製定了一套科學的、完整的木結構模數製度,把“材、栔、份”定為一種模數作為造屋標準,並以此來確定建築物的類型和規模,規範各類構件的形狀和尺寸,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建築設計、施工的標準化。不僅如此,“材分八等”,還嚴格規定了八個材等的具體模量及相應用途,從而在一定範圍內形成了營造對象的係列化。這種標準化、係列化的規定,奠定了行業管理的重要基礎。通過構件規格化、建築定型化、房屋係列化,使得營造過程中對功料的控製、核算趨向程序化、簡明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降低消耗、減少浪費的目的。由此看來,《營造法式》用材製度中所包含的標準化管理因素與現代管理理論確實有暗合之處。

係統性:《營造法式》將用材製度歸入大木作中,這是因為中國古代建築以木結構為主,而大木又是建築的主體。不過,從“凡構屋之製,皆以材為祖”以及“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長,曲直舉折之勢,規矩繩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為製度焉”的條文中,又可看到,用材製度遠遠超出了大木作的範疇。事實上,用材製度不僅規範了各種建築的類型和規模以及所涉及的各種構件的尺寸和形狀,而且還滲透到《營造法式》的其他各作製度和料例、功限之中。尤其是料例和功限,與用材製度之間存在著明顯的邏輯關係。料例和功限中的材料定額、工時定額,就是以用材製度作為依據。可以說,用材製度貫穿整部法式,關聯各卷內容,使得各部分內容密切相關,從而保證了行業管理規範的係統性與邏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