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3 / 3)

構造:“材、栔、份”模數製所包含的構造規律,主要體現在是材與栔的組合上。高6份的栔,不僅是足材與單材之差,而且還相當於除了櫨鬥以外幾種小鬥的平和欹的高度。例如:在一朵五鋪作鬥栱中,正心位置有泥道栱、慢栱、柱頭枋等構件,同時還夾有兩層小鬥,共高三材兩栔。這種材、栔相間組合的構造方式,成為鋪作各處節點構造的基本格局。在大木作製度中,當談到幾材幾栔時,如果不特別指明是梁高或柱徑等用以表示特定構件的具體尺寸,那麼幾材幾栔就意味著是幾層栱或枋與鬥相間疊加在一起的一種構造形式和方法。例如:《營造法式》在說明單栱計心造的構造時就說:“凡鋪作逐跳計心,……即每跳上安兩材一栔。”同時用小號字注釋為“令栱素方為兩材,令栱上鬥為一栔”。在說明重栱計心造時則這樣寫道:“每跳上安三材兩栔。”同時用小字注釋為“瓜子栱、慢栱、素方為三材,瓜子栱上鬥、慢栱上鬥為兩栔”。類似的情況還有關於下昂或挑斡後尾與下平槫之間的節點構造,《營造法式》造昂製度寫道,“若屋內徹上明造,即用挑斡,或隻挑一鬥,或挑一材兩栔”,然後用小字注釋,“謂一栱上下皆有鬥也”。由此可以推測,“兩材一栔”、“三材兩栔”之類應是當時工匠中廣為流傳的口訣或專用詞彙,具有明確的構造意義,與今天瓦工在施工中把磚砌體的構造簡稱為“一順一丁”、“五順一丁”等相類似,在施工交底時,匠師們隻要講明某一節點是用幾材幾栔,也就等於給出了具體的構造大樣。

三、用材製度的變異

北宋滅亡之後,南宋為了使南方工匠熟習《營造法式》,把相關規定運用於當時的官式建築中,曾對《營造法式》進行重刊。但入元以後,經過若幹次戰亂,建築的技術與風格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隨之“材、栔、份”模數製便被逐漸放棄,代之而起的是清代的“鬥口”模數製。

應該指出的是,“鬥口”模數製也有它的曆史淵源,李誡在進新修《營造法式》的序言裏已經提到當時有“倍鬥而取長”的做法。但“鬥口”模數製被作為一種製度明確規定下來,則是清代的《工程做法則例》。

“鬥口”模數製的特點是:在有鬥栱的建築中,以鬥栱的鬥口寬度作為模數,來衡量建築的開間、進深以及梁、柱、鬥栱等構件的大小。《工程做法則例》卷二十八的鬥科做法中對鬥口模數製作了如下的記載:

凡鬥科上升、鬥、栱、翹等件長短、高厚尺寸,都以平身科迎麵安翹、昂鬥口寬尺寸為法核算。鬥口有頭等材、二等材、三等材,乃至十一等材之分。頭等材迎麵安翹、昂鬥口寬6寸,二等材鬥口寬5寸5分,自三等至十一等材各減5分,即得鬥口尺寸。

從表麵看來,似乎“鬥口”模數製與“材、栔、份”模數製非常相似,鬥口就相當於材寬。有人認為兩者不過是名異實同罷了,且“鬥口”模數製等級增多,尺寸增減劃一,取消了栔的名稱,這些都使得運用更方便,因此這是一種有所進步的表現。那麼“鬥口”模數製是否比“材、栔、份”模數製更先進呢?。

原因在於《工程做法則例》中鬥栱、枋木斷麵比例雖有14∶10與20∶10兩種,這似乎接近《營造法式》的單材和足材之比例,但是“鬥口”模數製在運用時已找不到與栱、枋斷麵的關係,例如用鬥口作為梁的模數單位,按《工程做法則例》規定可得出以下的尺寸(以七架梁為例):

梁寬=金柱徑+2寸=6鬥口+2寸+2寸=6鬥口+4寸;

梁高=(6鬥口+4寸)×120%;

梁之斷麵高:寬=12∶10。

將這樣的大梁斷麵高寬比,與用“材、栔、份”模數製衡量的大梁所得的斷麵高寬比相比較,可以發現,此時的構件變得過於肥胖,其科學性降低了。這是因為“鬥口”模數製不具有“材、栔、份”模數製所具有的雙向尺寸模數之特點。因此也就失去了“材、栔、份”模數製所包含的強度概念。

清式梁架的構造節點多數不再與鬥口模數發生必要的聯係,宋式建築的大梁,凡是與鬥栱相搭者,多要求以一個材或幾材幾栔的斷麵大小進入鬥口,而清式建築中的這種構造方式的運用已大大減少。宋式建築在梁架的縱向使用襻間,小型房屋用單材襻間,襻間與梁柱相交時,也都是以材為基礎進行構件組合,而清代則通用三位一體的檁、墊、枋做法,其節點構造也不存在與“鬥口”模數製的關係了。因此,“鬥口”模數製僅在鬥栱的組合中包含有構造的概念,與梁架其他部位的節點構造處理已無聯係。

《營造法式》把材分成八等,並規定每個等第的使用範圍,以此作為建築群中控製建築尺度的手段之一,而《工程做法則例》卷二十八在介紹“鬥口”模數製時,並未詳細規定各個等第鬥口之使用範圍。前麵二十七卷分別介紹了各種規模和類型房的大木作製度,但涉及的鬥口使用範圍僅限於4寸、3寸、2.5寸三種類型。在現存實例中雖可見到4寸以下的各種鬥口之運用,但始終未見有使用6寸、5.5寸鬥口的房屋,因此至今不明其規定一、二等鬥口的實際意義何在。此外,在《工程做法則例》中也沒有像《營造法式》中對於一個建築群中的房屋用材的匹配關係作出應有的明確規定。這些都反映了“鬥口”模數在控製建築尺度方麵作用的削弱。

“鬥口”模數製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況,其主要的原因是由於清式建築鬥栱的結構功能已經削弱,尺寸也大大減小,實例中最大的鬥栱是城樓上使用的4寸鬥口,而它隻不過相當於宋式建築的六等材。總之“鬥口”模數製已基本失去了“材、栔、份”模數製的特點,而是向數字模數製靠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