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3 / 3)

四架椽屋分心用三柱。

四架椽屋劄牽、三椽栿用三柱。

第五組:前後通簷用二柱。《營造法式》中僅用於四架椽屋。實例中有六架椽屋通簷用二柱者,如山西平遙鎮國寺大殿。

3.柱梁作

柱梁作的名稱僅見於卷五“舉折”,主要用於殿閣及廳堂以外的次要屋宇。據《營造法式》卷五“舉折”載:“舉屋之法,如殿閣樓台,先量前後橑簷方相去遠近,分為三份(若餘屋柱梁作,或不出跳者,則用前後簷柱心),從簷方背至脊槫背舉起一份……。這段文字說明柱梁作構架隻是在“餘屋”類建築中使用。《營造法式》中的餘屋類建築主要指倉廩、庫屋等。

這種構架的形式顧名思義是由柱梁組成,而具體形製《營造法式》未作進一步記載。從圖像資料分析,柱梁作構架僅采用梁柱相搭,通常不使用鬥栱,或僅用“單鬥隻替”一類。在《清明上河圖》中所見的民居,大致有兩種樣式:一是四架椽屋分心用三柱,二是四架椽屋前後劄牽用四柱。這可能是當時東京民居通行之法,想必這類構架在官式建築的次要房屋中也有運用。官式建築柱梁作與民間柱梁作之間在材等、用料、加工以至架數、間數等方麵都會有區別,但結構應基本相近。

4.樓閣構架

樓閣構架是指用於樓閣建築的大木構架。《營造法式》中有樓閣類建築的記述,但未明確將樓閣構架歸作一類,這可能與樓閣類建築通常采用殿堂式構架或廳堂式構架有關。不過,與一般的殿堂式構架或廳堂式構架不同,樓閣構架需要增加樓層之間的過渡和聯絡結構,因此,《營造法式》卷四專門列了“平坐”一節。從“造平坐之製”的規定中,我們能了解樓閣建築的樓層之間節點構造的大致情況。《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一》在“平坐”中規定:

造平坐之製:其鋪作減上層一跳或兩跳。其鋪作宜用重栱及逐跳計心造。

凡平坐鋪作,若叉柱造,即每角用櫨鬥一枚,其柱根叉於櫨鬥之上。若纏柱造,即每角於柱外普柏方上安櫨鬥三枚。

凡平坐鋪作下用普柏方,厚隨材廣,或更加一栔;其廣盡所用方木。

凡平坐先自地立柱,謂之永定柱;柱上安搭頭木,木上安普柏方;方上坐鬥栱。

凡平坐四角生起,比角柱減半。平坐之內,逐間下草栿,前後安地麵方,以拘前後鋪作。鋪作之上安鋪板方,用一材。四周安雁翅板,廣加材一倍,厚四分至五分。

所謂平坐,是指樓閣建築中上一層建築的基座,它由短柱、闌額、梁栿等所形成的平座柱框層和平座鋪作層構成。從“造平坐之製”可以看到,解決樓閣上下構架相疊的節點構造,《營造法式》給出了三種辦法:

一曰“叉柱造”,即上層柱的柱根叉於平坐櫨鬥之上,每角用櫨鬥一枚。實例如天津薊縣獨樂寺觀音閣、山西大同善化寺普賢閣等。

二曰“纏柱造”,即上層柱的柱根落於平坐櫨鬥內側,每角用櫨鬥三枚。但現存的宋、遼、金樓閣中,並未發現這一種做法。

三曰“永定柱造”,這是一種特例,僅用於最下一層平坐。樓閣上層柱與平坐層的關係與“叉柱造”或“纏柱造”相同。由於是最下一層平坐,所以它可不依附於下層樓閣,而直接自地立柱構成平坐層的柱框層,柱框層之上即為平坐鋪作層,實例如河北正定隆興寺慈氏閣。

由上列三種做法可知,樓閣式建築在樓層之間皆設有一個平坐層,在室內承托樓板,在室外形成挑台,可供登臨遠眺。一般在平坐鋪作之下設腰簷一周。有時平坐層在室內作為暗層,隻起結構作用,不能作為使用空間,如應縣木塔。也可不作暗層,室內空間直通上層,如河北正定隆興寺轉輪藏殿。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這種由一層層疊落起來的樓閣建築在豎直方向始終缺乏剛性構件,加之木構架榫卯繁多,稍有契合不嚴,或木材變形,在受到水平荷載時便會產生傾側或晃動。《營造法式》卷十九規定平坐樓麵板厚二寸,如拚緊釘實,確能起水平剛性板作用,使樓閣得到穩定。五代末年喻皓在杭州解決梵天寺木塔晃動問題,就采用了這一方法。

樓閣用柱也有側腳做法。《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在“用柱之製”中規定:“若樓閣柱側腳,隻以柱以上為則,側腳上更加側腳,逐層效此。其目的也是為了樓閣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