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3 / 3)

《營造法式》在小木作製度中還提到門額與窗額,均為施於闌額之下枋木。在門上者也稱為門額,用於安窗者可稱為窗額。

六、槫

槫是承載椽子並連接橫向梁架的縱向構件。槫有棟、桁、桴、檁等多種稱謂。《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在“棟”節中記述了“用槫之製”、“出際之製”以及橑簷枋、生頭木、牛背槫等內容。

1.用槫之製

槫根據建築類型的不同有殿閣槫、廳堂槫、餘屋槫之別;根據所用部位不同,又有脊槫、平槫、簷槫等稱謂,但它們的截麵均呈圓形。

它們的尺寸,《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作了這樣的規定:“用槫之製:若殿閣,槫徑一材一栔,或加材一倍;廳堂,槫徑加材三分至一栔;餘屋,槫徑加材一分至二分。長隨間廣。”同時規定了槫的頭尾搭置方式:“凡正屋用槫,若心間或西間者,頭東而尾西;如東間者,頭西而尾東。其廊屋麵東西者皆頭南而尾北。

2.出際之製

出際即槫挑出山麵,相當於清式建築中的懸山兩頭的“挑山”。廈兩頭造,即九脊殿也有出際做法。《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出際之製:槫至兩梢間,兩際各出柱頭。如兩椽屋,出二尺至二尺五寸;四椽屋,出三尺至三尺五寸;六椽屋,出三尺五寸至四尺;八椽至十椽屋,出四尺五寸至五尺。若殿閣轉角造,即出際長隨架。

這裏給出了一個簡便易行的出際製度:

兩椽屋,出際2-2.5尺;

四椽屋,出際3-3.5尺;

六椽屋,出際3.5-4尺;

八椽、十椽屋,出際4.5尺-5尺;

殿閣轉角造,出際長隨架。

可見出際隻根據椽數,和間數、材等無關。這是因為出際的目的是保護山牆和山麵梁架免受雨水侵蝕,因此,出際的長度和房屋進深、山尖高度有直接關係。椽數多,則房屋深、山牆寬、山尖高,出際應該長;椽數少,則房屋淺、山牆窄、山尖低,出際可以短。

3.橑簷枋與橑風槫

橑簷枋為令栱上承出簷椽的枋木,如呈圓木,則稱之為橑風槫,即清式的挑簷桁。《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橑簷方,當心間之廣加材一倍,厚十分;至角隨宜取圜,貼生頭木,令裏外皆平。

從實物看,北方地區現存的唐、遼、宋、金各代建築大多采用《營造法式》小注中所提到的“用橑風槫及替木”的形式。江南宋代建築則用橑簷枋,這一點反映了《營造法式》對南北兩地做法的傾向性。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也采用橑簷枋,大概反映了江南建築對中原建築的影響。

4.生頭木

生頭木為房屋兩端各架槫或枋的背上附加的三角形木塊。其目的是使屋麵、簷口逐漸升高,形成柔和的曲線。如與柱的生起相配合,能使屋麵曲線、曲麵更加顯著。太原晉祠聖母殿便用了這一做法。《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兩頭梢間,槫背上各安生頭木,廣厚並如材,長隨梢間。斜殺向裏,令生勢圜和,與前後橑簷方相應。其轉角者,高與角梁背平,或隨宜加高,令椽頭背低角梁頭背一椽分。

5.牛背槫

牛背槫為安於草栿之上,以承簷椽之槫。《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下昂作,第一跳心之上用槫承椽,謂之牛背槫。安於草栿之上,至角即抱角梁;下用矮柱敦。如七鋪作以上,其牛背槫於前跳更加一縫。如七鋪作以上,其牛背槫於前跳內更加一縫。”②但是在《營造法式》卷三十一圖樣中,牛背槫畫在柱頭枋心之上,而不在“第一跳心之上”,兩者似有矛盾。

七、替木與搏風板

1.替木

替木也稱柎、複棟等,與槫、枋平行,用於兩構件對接的接口之下,以增加連接的強度,並產生縮短跨距的作用。替木在唐、宋官式建築中是必用的構件,明、清官式建築已不用。《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造替木之製:其厚十分,高一十二分。單鬥上用者,其長九十六分。令栱上用者,其長一百四分。重栱上用者,其長一百二十六分。凡替木兩頭,各下殺四分,上留八分,以三瓣卷殺,每瓣長四分。若至出際,長與槫齊。

2.搏風板

搏風板為房屋兩端出際之槫頭外所安的木板。《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造搏風板之製:於屋兩際出槫頭之外安搏風板,廣二材至三材;厚三分至四分;長隨架道。中、上架兩頭各斜出搭掌,長二尺五寸至三尺。下架隨椽與瓦頭齊。”④

八、椽

椽為構成屋蓋層的重要構件,《營造法式》在“椽”節中對椽架、椽徑、布椽及椽等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1.椽架與椽徑

椽架是指椽在兩槫之間的水平投影長度。《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椽每架平不過六尺。若殿閣,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

在《營造法式》中,椽的長度對於梁栿長度和房屋的進深的確定起著重要作用。除了大型殿閣椽架可達7.5尺外,《營造法式》把大部分建築的椽架控製在6尺以下,這間接規定了梁栿長度和房屋的進深。椽架越長,不僅椽本身的斷麵必須相應加大,而且使諸如四椽栿、六椽栿的跨度增大,從而影響到梁栿用材,所耗材料亦隨之增加。這樣的規定與現存同期實物基本一致,但也有個別超出者,如山西大同上華嚴寺大雄寶殿,椽架長達9尺,遼寧義縣奉國寺大殿椽架長達8.5尺等。明、清建築的椽架變短,明顯地受到大材缺少的製約或出於節省材料的目的。

椽徑的大小既受椽架的長度製約,也與建築類型相關。《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若殿閣,椽徑九分至十分;若廳堂,椽徑七分至八分;餘屋,徑六分至七分。長隨架斜;至下架,即加長出簷。每槫上為縫,斜批相搭釘之。”同時規定,“若屋內有平棊者,即隨椽長短,令一頭取齊,一頭放過上架,當椽釘之,不用截短。謂之雁腳釘。

2.布椽與椽距

《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布椽,令一間當心;若有補間鋪作者,令一間當耍頭心。若四裴徊轉角者,並隨角梁分布,令椽頭疏密得所,過角歸間,並隨上中架取直。所謂“令一間當心;若有補間鋪作者,令一間當耍頭心”,就是要使椽當對準房屋中線或每一開間的中線。不過,《營造法式》未提及柱中心線位置是否必須為椽當。在清式建築中,由於柱中線位置正當檁相接之縫隙,無法釘椽,故柱中心線處必為椽當。可能由於宋式建築中,槫的相接采用了螳螂頭口榫卯的緣故,不影響釘椽,所以柱中心線處也可不作椽當。

“若四裴回轉角者,並隨角梁分布,令椽頭疏密得所,過角歸間,並隨上中架取直”中的“裴徊”一詞,是“徘徊”的另一種寫法,當指回廊。“四裴徊轉角”,即指四麵都出簷的周圍廊的轉角。這裏僅提到“令椽頭疏密得所”,但椽尾如何安排未作交代。從實物看,當時有兩種做法:

一種為椽尾交於一點,此點即補間鋪作中線與角梁中線之交點,椽子成扇形展開,大多數遺構如此;

另一種為短椽,即可將椽皆平行放置。由於翼角椽子易損壞,在翼角作短椽的方式已無木構遺物,但見於福州鼓山湧泉寺前宋代陶塔。不過,此種做法在日本古代木構建築中仍有保存。

兩椽間的間距,即“其疏密以兩椽心相去之廣為法”。不過不同類別的建築其間距有所不同,《營造法式》規定:“殿閣,廣九寸五分至九寸;副階,廣九寸至八寸五分;廳堂,廣八寸五分至八寸;廊庫屋,廣八寸至七寸五分。”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