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頂
屋頂又稱屋蓋,是中國古代建築外形的最顯著的標誌。各種各樣的屋頂名稱,往往也就是單體建築的名稱,如廡殿、卷棚等。屋頂有兩類:一類是平的或近乎平的,另一類則做成鋪瓦的斜麵。前一類有兩種形式:築成稍有傾斜的平麵,稱為平頂;築成中部略高的弧麵,能向兩麵排水,稱為囤頂。後一類斜坡屋頂,其傾斜度一般為50%-66%,坡麵呈略向下彎的弧線,決定坡度及弧線的法則即是舉折或舉架。斜坡屋頂的形式多樣,有一麵坡屋頂、兩麵坡屋頂(硬山頂、懸山頂、卷棚頂等)、四麵坡屋頂(如廡殿頂﹑歇山頂﹑盝頂等)、攢尖頂等。《營造法式》中記載了四種屋頂。
1.四阿頂
四阿頂是一種帶有四麵坡的屋頂,清式稱廡殿頂,主要用於殿閣類建築。《營造法式》卷五“陽馬”節規定:“凡造四阿殿閣,若四椽、六椽五間及八椽七間,或十椽九間以上,其角梁相續,直至脊槫,各以逐架斜長加之。如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並兩頭增出脊槫各三尺。”又用小注:“隨所加脊槫盡處,別施角梁一重。俗謂之吳殿,亦曰五脊殿。可見四阿頂又稱吳殿、五脊殿,清式廡殿應是“吳殿”的同音別寫。“如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並兩頭增出脊槫各三尺”,這是為了避免八椽五間至十椽七間的四阿殿正脊太短。實例如山西大同善化寺三聖殿,即屬八椽五間一類,其脊槫增出雖未及3尺,但也有1.3尺有餘。不過五間四椽、五間六椽、七間八椽、九間十椽、十一間十椽等四阿殿不必“增出”,原因是其平麵近於2∶1,正脊已有足夠的長度。正因為如此,這一時期的大部分遺構未見增出,不像清式廡殿不管何種間數、檁數,一律都做推山。
2.廈兩頭造
廈兩頭造,又稱九脊殿,即清式的歇山頂,既可用於廳堂類建築,也可用於殿閣類建築。據《營造法式》卷五“陽馬”節記載:“凡廳堂並廈兩頭造,則兩梢間用角梁轉過兩椽”。在小注中又說:“亭榭之類轉一椽。今亦用此製作為殿閣者,俗謂之曹殿,又曰漢殿,亦曰九脊殿。”②由此可知,此屋頂在廳堂建築中使用時,稱之為“廈兩頭造”;如用於殿閣時,即稱其為“九脊殿”。
“廈兩頭”一詞可解釋為在一座兩坡頂的房屋兩頭加上披簷為兩廈,一般兩廈寬為兩椽,小亭榭為一椽。另一種解釋為“廈”字音同“殺”,即斫殺,切掉之意,對兩坡頂的建築兩頭切掉一間上部的屋頂,再用角梁轉過兩椽,構成廈兩頭造。其構造特點是屋頂的兩坡頂部分,兩端須作出際。《營造法式》卷五“棟”節中規定:“若殿閣轉角造,即出際長隨架。。這是指對出際之槫應增加支點。此種做法見於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山麵,此殿僅三開間,轉角處隨角梁僅轉一椽,但槫從當心間兩縫梁伸出,中間本無支點,因之必須立夾際柱子以助槫梢,並用頭栿承山麵之椽尾。
3.不廈兩頭造
不廈兩頭造,即兩坡頂,相當於清式的懸山頂,用於在堂類建築。其特點有二:
一是它不是平直的坡頂,而是成雙曲麵的坡頂。在縱剖麵方向(進深方向)依舉折製度作出曲線,在橫向(麵闊方向)由於柱之生起及槫梢所加生頭木,又使屋麵也成曲麵;
二是屋頂須出際,也就是《營造法式》所規定的“槫至兩梢間,兩際各出柱頭。
4.鬥尖
鬥尖亦稱撮尖,即清式的攢尖頂。其木架構造基本上屬於抬梁式構架,但屋蓋做法有其特殊性。由《營造法式》卷三十所錄的“亭榭鬥尖用筒瓦舉折”、“亭榭鬥尖用瓪瓦舉折”二幅圖樣可知,亭子大角梁後尾長度並非一架椽,而是一直延伸到亭心,交於棖杆(即清式稱雷公柱)下端,因而大角梁集中承受屋麵荷載,作用於轉角鋪作上的水平推力相當大,此何抵消這種水乎推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在清式攢尖亭子上,則有若幹道交圈的箍狀檁分別抵消各段椽子和由戧、角梁的水平推力,《營造法式》亭子圖樣對此交代不清,角梁上雖有簇梁三折形成舉折,但槫與角梁的關係未交代清楚。不過有一點似可肯定:這種大角梁和棖杆的構造,是屬於草架做法,而非徹上明造,所以算桯枋上所示水平線應是平棊。按草架做法,平棊之上可用枋木及矮柱之類,隨宜支撐牢固,故大角梁的水平推力也可用枋木作拉杆一類構件予以平衡。《營造法式》卷五“舉折”節中所載的“簇角梁之法”,就是用於平麵正圓和等邊多角形的亭子上。可惜宋代木構建築實例已沒有亭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