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章(3 / 3)

4.簇角梁之法

簇角梁之法用於鬥尖類建築。與殿堂建築一樣,其舉折也有“舉”與“折”兩部分構成。

首先定舉,《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若八角或四角鬥尖亭榭,自橑簷方背舉至角梁底,五分中舉一分;至上簇角梁,即兩分中舉一分。”

其次定折,《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用三折,先從大角梁背,自橑簷方心量,向上至棖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上折簇梁,斜向棖杆舉分盡處。次從上折簇梁盡處量至橑簷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當心之下。又次從橑簷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當心近下,其折分並同折屋之製。

三、簷

按照舉折製度求出了橑簷枋以內的屋麵曲線,而在橑簷枋以外至簷頭,這部分《營造法式》將其歸屬為“造簷之製”。其中主要內容有兩項:一為屋簷寬度,一為至角生出尺寸。同時在“簷”節提到了飛子、大小連簷等。

1.簷寬

簷寬取決於建築物的大小,即屬於殿堂還是廳堂或餘屋,同時又與承托挑簷的椽子粗細密切相關。《營造法式》先依建築類形製定椽的材份:“若殿閣,椽徑九分至十分;若廳堂,椽徑七分至八分;餘屋,徑六分至七分。”即殿閣為9-10份,廳堂為7-8份,餘屋6-7份。然後規定:“造簷之製:皆從橑簷方心出,如椽徑三寸,即簷出三尺五寸;椽徑五寸,即簷出四尺至四尺五寸。簷外別加飛簷。

這裏,《營造法式》根據真實尺寸的椽徑,把簷寬分為兩級:一級為椽徑5寸者,簷出(指簷椽挑出)4-4.5尺;另加飛簷尺寸,按“每簷一尺,出飛子六寸”計,飛簷尺寸相當於簷出的60%,等於2.4-2.7尺。那麼,總出簷為6.4-7.2尺,合2.04-2.30米。這應屬殿閣類建築所用尺寸。另一級為椽徑3寸者,總出簷為5.6尺,合1.79米。建築遺物中出簷尺寸普遍小於《營造法式》之規定,僅大同上華嚴寺大雄寶殿達2.76米,超過《營造法式》規定範圍。

2.簷角生出

《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其簷至次角補間鋪作心,椽頭皆生出向外,漸至角梁:若一間生四寸;三間生五寸;五間生七寸。其角柱之內,簷身亦令微殺向裏。並用小注說明:“五間以上,約度隨宜加減。”為何簷角生出既不按材份數,又不定為按簷寬的某種比例,究其原因,可能與簷角的上翹存在一定對應關係。《營造法式》雖未專門訂出簷角上翹尺寸,但卻有柱子依次生起之值,再加上正心枋至角部所加的生頭木,共同影響著屋簷上翹。雖然生出比生起值要大,但屋簷的生出與起翹仍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

3.飛子

飛子,即飛簷椽。其尺度與形製,《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飛子,椽徑十分,則廣八分,厚七分。各以其廣厚分為五分,兩邊各斜殺一分,底麵上留三分,下殺二分;皆以三瓣卷殺,上一瓣長五分,次二瓣各長四分。尾長斜隨簷。

4.大、小連簷

大連簷,亦稱飛魁,為飛簷椽頭上縱向聯係木料。小連簷,為簷椽頭上縱向聯係木料。《營造法式?大木作製度二》規定:“凡飛魁,廣厚並不越材。小連簷廣加栔二分至三分,厚不得越栔之厚。”⑤其長度,隨通麵寬加翼角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