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有關《營造法式》與江南建築關係的探討
1980年,潘穀西在《〈營造法式〉初探》一文中不僅注意到了南方所存的建築實例對研究《營造法式》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而且明確提出了江南建築曾對《營造法式》產生過影響的觀點。他寫道:“浙江寧波保國寺大殿是北宋前期所建的一座木架建築,它的四根內柱是用拚合法製成的,其中三根是由八根木料拚成的八瓣形柱子。這不僅是國內已知的最早拚合柱實例,也是宋代拚合柱實物的孤例。而在此殿建成後90餘年問世的《營造法式》中也載有拚柱法,雖然拚合方法不同,但同是用小料拚成大部件以解決用料的困難。不久前我們為了蘇州瑞光寺塔的複原設計,曾去考察了五代末年至宋初的幾座石塔和經幢,聯係江蘇寶應出土的南唐木屋和鎮江甘露寺鐵塔第一、二層來考慮,感到五代至北宋間江南一帶的建築和《營造法式》的做法很接近,尤其是大木作,幾座石塔的鬥栱、柱、枋、簷部等,幾乎都可和《營造法式》相印證,屋角起翹也平緩,和明清時期江南的‘嫩戧發戧’迥然不同。因而使我們聯想到北宋初年曾在汴京名噪一時的建築大師喻皓,他從杭州去京師後,於端拱二年(989)也就是靈隱寺石塔建成後29年,在東京建成了著名的開寶寺十一層木塔,他著的《木經》則被奉為營造典範而流行於世,是李誡《營造法式》問世前的權威性建築著作。所以說由於喻皓的活動和《木經》的傳世而使浙東建築做法在京師產生一定影響,那也是不足為奇的。從《營造法式》的內容來考察,除了前述拚柱法以外,還可以在書中找到一些做法在江南很流行而在中原及北方地區則很少見到,例如竹材的廣泛使用、‘串’在木架中的重要作用,上昂的應用等。
潘穀西從江南建築實例與《營造法式》內容作比較後所提出的這一觀點,引起了建築史學界的重視。近些年來,更多的學者開始關注《營造法式》與地方建築傳統的關係,如傅熹年的《試論唐至明代官式建築發展的脈絡及其與地方傳統的關係》、郭黛姮的《〈營造法式〉研究的曆程與展望》、張十慶的《〈營造法式〉的技術源流及其與江南建築的關聯探討》等論文不一而同地對《營造法式》中的地方建築傳統因素進行了闡述。
傅熹年在《試論唐至明代官式建築發展的脈絡及其與地方傳統的關係》一文中認為,自唐至明,南方建築曾出現過三次北傳,第一次是唐代,第二次是宋代,第三次是明代,這三次北傳,對唐代、宋代、明代官式建築風格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對於宋代官式建築風格的形成,傅熹年寫道:“北宋立國時,唐的中心地區關中和中原在唐末五代70餘年的戰亂中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圖籍喪失,人民流散,城市丘墟,赤地千裏,使這一地區的唐文化傳統極大地削弱。宋太宗時,欲效法唐之入閣儀式,令大臣考證,竟然不得其實,則唐代典章製度之淪喪程度可以想見,推之建築,情況也應類似。但江浙、四川等地戰亂時間較短,相對較安定,唐以來的建築傳統未受到重大破壞,而且還在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北宋立國後在建設中就要利用南方較高的建築技術,最後就會有一部分被吸收進逐漸形成的北宋官式建築中。新中國以來在浙江、福建、廣東等地發現一些北宋初期的建築物,既證明唐以來在這些地區已形成有特色的地方傳統,也為宋代這些南方地方傳統與北方建築傳統融合形成新的北宋官式提供了例證。
傅熹年以更廣闊的視角闡述了官式建築與地方建築傳統的關係,不僅從曆史發展的脈絡證明了南方建築傳統曾對唐、宋、明官式建築風格形成產生過不小的影響,而且從曆史的斷麵深入分析了南方建築傳統之所以會影響官式建築的原因。其中他所提出的早在南朝時期江南地區的建築發展就已超過中原及北方地區的觀點,更是使人耳目一新。
郭黛姮在《〈營造法式〉研究的曆程與展望》一文回顧了從中國營造學社成立至20世紀末《營造法式》研究的情況,在談及20世紀80年代後《營造法式》研究的突破性進展時,認為對《營造法式》與各地區建築傳統關係的關注便是其中的一大表現。郭黛姮寫道:“南方所存的幾個實例和南方宋代以後的建築對於研究《營造法式》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如《營造法式》所列的廳堂式構架,采用月梁形抬梁式構架的建築主要分布在江南,江浙地區建築的若幹細部處理也與《營造法式》所定者相同,如鬥栱形製、雙補間的安排、裝修、‘七朱八白’彩畫,其中尤其是寧波保國寺大殿為代表,竟可找出十幾處之多,這絕不是偶然的。對此已有許多學者作出過論述。另外,有些木構建築構造的處理,一直找不到與《營造法式》所記條文相同的實例,例如關於子角梁與大角梁的關係問題,直到近年修繕山西太原晉祠聖母殿,才發現完全符合《營造法式》的做法。而保國寺大殿與聖母殿這一南、一北兩座建築,均早於《營造法式》成書的年代,而又采用著《營造法式》言之鑿鑿的做法,聯想起現存早於《營造法式》的其他地區的幾棟建築遺構,也都包含有《營造法式》的做法,卻又有不似之處,在這似與不似之間足以說明李誡在‘勒人匠逐一講說’的過程中是邀請了全國的各路諸侯,吸取他們的先進經驗,這對於身為將作監最高官職的官員來說,也是順理成章的。
郭黛姮所言,一方麵反映了近20年來建築史學界關注江南建築傳統與《營造法式》關係的狀況,另一方麵也說明,《營造法式》的內容與南北各地建築的地方傳統存在關聯的觀點已越來越成了學界的共識。
張十慶的《〈營造法式〉的技術源流及其與江南建築的關聯探討》一文,從《營造法式》的江南背景、《營造法式》與江南構架形製、《營造法式》與江南樣式做法等方麵探討了江南建築與《營造法式》的關聯。認為:“就大背景而言,《營造法式》內容構成的特色,可視作是唐宋以來中國建築發展大趨勢的反映,是南方經濟文化興盛在建築上的表現。晚唐以來北人南遷與南技北傳的背景正在於北方的衰微與南方的興盛。實際上,江南建築成就早即超越北方,至宋以後尤甚。在中國建築發展上,五代及宋以後或可稱作是江南中心和江南時代的開始。宋代以後北方建築上許多技術的進步,多是在江南建築的促進和影響下達到的。《營造法式》正是這一背景下的重要一環。”《營造法式》作為北宋王朝頒行的建築營繕法規製度,代表和反映了中原及北方地區官式建築的製度與做法,然《營造法式》內容與江南建築又有做法的關聯,此既反映了宋代南北建築技術的交流與融合,同時也表現了唐宋以來南北建築地域特色的不同傾向。
張十慶雖然仍把《營造法式》看作是中原及北方地區官式建築傳統的體現,但也充分注意到江南建築傳統對《營造法式》的影響。
這些研究盡管是片斷的,但很有啟發意義,這為我們進一步探討江南建築與《營造法式》的關係提供了基礎。
二、《營造法式》編著與重刊的啟示
在《營造法式》的性質與特點的分析中,我們已經注意到《營造法式》是宋政府對建築工程所製訂的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的法規,而不是沒有約束力的技術性著作,因此在其“頒於列郡”後,南北官式建築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其規範。雖然,《營造法式》頒行僅23年後,北宋政權就宣告結束,但宋室南渡後平江府進行了兩次重刊,使得《營造法式》對江南建築的影響得以繼續,且持續到元明時期。也就是說,《營造法式》對南方建築尤其是江南建築的影響力,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力度上,都遠遠超過其對中原及北方地區建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