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民待遇中的市民偏向
這種市民偏向是與城市偏向、工業偏向相聯係的,從現實的層麵來看,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麵。一是社會保障製度安排的市民偏向。傳統社會保障體製有兩個基本特征,即支出結構的社會保險主導性與覆蓋麵積的城市主導性。從支出結構上看,我國社會保障支出96%用於社會保險,隻有4%用於社會福利與社會救濟;從受益主體上看,城市社會保障受益率為88%以上,而農村社會保障受益率僅為3.3%;從絕對數量上看,城市市民人均社會保障支出是農村居民的10倍以上。相比較而言,城市居民社會保障是一種就業式保障,即隻要有一份職業便意味著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係列社會保障;而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則是一種典型的農民家庭自我保障,家庭經營製度是農民生活保障的重要載體。這種城鄉割裂的社會保障體係顯然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而社會保障製度在農村的不合理缺失,不僅不利於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與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嚴重滯緩了整個社會文明的進展。二是社會消費與收入獲取中的市民偏向。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製度與國民待遇推行中的城鄉分化,人為地造成了城鄉居民在消費水平與收入獲取方麵的差異,不利於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與城鄉經濟的一體化發展。農民收入與城市居民收入之比改革之初為1∶3.2,1985年為1∶1.86,2001年為1∶3.5,也就是說農民人均收入不及城市的30%。如果考慮到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住房、保險等福利化隱性收入以及農民收入統計中的人為因素,則二者實際收入差距達4~5倍。再從近年來城鄉居民收入增長速度來看,1997~2001年曆年農民收入增長速度分別為8.5%、3.4%、2.2%、2.1%、4.2%,大大低於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幅度;如果從恩格爾係數來看,2001年城市居民為42%,農村居民為55%,也就是說農民生活尚處於溫飽階段,而城市居民已全麵達到或接近小康。再從消費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占人口70%的農民隻購買了39%的消費品,而占人口30%的城市居民則購買了61%的消費品,也就是說城鄉居民消費之比大致為1∶3.5;而從全國居民存款總額來看,70%的農民存款額僅占存款總額的19%,而30%的城市居民則占存款總額的81%。三是改革成本負擔的市民偏向。改革與創新必然帶來社會成本與社會風險,這種成本與風險除政府承擔絕大部分外,其餘部分需要社會居民來分擔;而從改革開放以來的情況來看,改革成就的最大受益主體不是農民,相反農民卻成為改革風險與成本的最大承載主體,而城市居民則在享受改革成就的同時並沒有相應地承擔改革成本。這種狀況主要通過農民負擔這一中介變量表現出來。從內涵上講,農民負擔大致包括:農業稅、稅收收費(即“三提留”“五統籌”)、“剪刀差”負擔、勞動力流動成本、經營權缺損費、合法集資六大部分。撇開農民負擔的合理性與否,單從城鄉居民之間的稅收負擔比較中就可以看出城鄉居民的嚴重不平等。按照現行稅製,城市居民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月收入800元,年收入9600元以內不納稅,2000年農民人均收入為2253元,2001年農民人均收入為2366元,距起征點甚遠,可以說95%以上的農民不應當納稅。這樣不僅使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改革成本負擔出現嚴重失衡,更為嚴重的是導致農村居民生活狀況改善的相對遲緩,從而為“三農”問題的化解設置了更大的障礙。
三、化解“三農”難題的思路
(一)化解“三農”難題必須城鄉統籌發展
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以及長期以來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業、農民、農村問題日益突出。20世紀90年代後期,隨著我國農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農產品市場由賣方市場轉入買方市場,農產品市場長期供應不足的局麵得到根本性的扭轉,主要農產品在全國大部分地方出現了供過於求,農產品價格低迷,農民收入下降,從而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受到了影響。“三農”問題已經成為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三農”難題的突出表現是農民增收乏力。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民收入增長方式有五種:一是增產增收,在價格保證下,通過提高農產品產量來增加收入;二是提價增收,在產量不變的情況下,國家通過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來提高農民收入;三是增效增收,在產量、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通過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來提高農民收入;四是非農就業增收,即通過發展農村工業和服務業,增加農民非農就業的收入;五是減負增收,國家明令禁止向農民征收不合理的稅費,通過減輕農民負擔,間接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但在農業發展進入新階段以後,市場環境的根本性變化,使以上五種傳統增收方式中的前兩種已經失效。首先是增產增收失效,農產品市場供大於求,過剩農產品無法實現價值,結果是增產不增收、增產反而減收。其次是提價增收失效,現在大部分農產品已經供過於求,在市場機製的作用下,價格趨於下跌,政府要提高價格,其幹預成本將會很大,更何況價格補貼被世界貿易組織視為禁止使用的“黃箱”政策,政府很難再通過提高農產品價格來增加農民收入。五種傳統方式的後三種仍在農民增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受到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嚴重製約,使它們在農民增收中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首先是我國農業人口眾多,但耕地十分有限,每個農業勞動者擁有的土地等農業資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農業規模的小型化製約了規模效益的發揮;其次是我國農村大量的剩餘勞動力需要加速轉移,需要農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提供就業市場,而我國城市化的嚴重滯後及近幾年農村工業的低速發展,大大放慢了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步伐,從而對農民非農就業增收產生了影響;最後,減負增收僅僅是一種緩解農民增收困難的暫時辦法,要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利益不受侵犯,從而使農民收入不斷提高,需要有一套社會保障措施及農業支持措施。